从“葫芦案”看清代冤案的形成
2018-08-22 16:03: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云志 龚靖超
《红楼梦》是我国古代小说的巅峰之作,被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更有“开谈不说红楼梦,纵读诗书也枉然”的美誉。认真品读《红楼梦》,对于深入了解《红楼梦》中所描绘的时代,“以史为鉴”,更好得为当今时代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
《红楼梦》虽然自述“无朝代年月可考”,但是作者曹雪芹所处的时代是清代乾隆年间,可推测其反映的是清代中期的社会风貌。文中,判断“葫芦案”一回,更是通过一起冤案的如何造成的描绘淋漓尽致展现了清代官场的腐败和司法的黑暗。反复阅读这一回,可以从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看出,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权”。无论执法者贾雨村的内心是如何想的,在他刚接到案子的那一刻,是准备要依法办事,下令捉人的。然而,正当贾雨村要发出抓捕文书时,边上的一个门子不断对他使眼色不叫他发签。贾雨村心下狐疑,只得停了手。退堂至密室,令从人退去,只留这门子一人伏侍,门子忙上前请安,随后告诉了贾雨村“护官符”的由来,并发出了“连护官符也不知道,官如何做得长久”的感慨。在看到贾雨村对此不置可否时,门子又把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内中详情、各方的底线都告诉了贾雨村,特别是点出了犯案人薛蟠的家族背景和贾家的亲属关系,又着重点出贾雨村能到金陵为官是来自于贾家的举荐。这一切都让贾雨村吃了一惊,虽然当时他没有表态,但是从那之后他对这一案件的态度以及处理方式上看,他已经完全被这个“权”字所影响了,死者冯冤如何死的已经不重要了,如何维护薛蟠、如何维护其背后的“权”、如何让“当权者”满意已经成为了他的当务之急。然而,对于这个案子,从始至终,在书中没有显示出薛蟠与贾雨村有过接触、也没有贾家向贾雨村“打招呼”的情形,但确有“门子”一类的人甘当“权”的马前卒。由此可见,一个“权”字在那个时代的威力有多大!不费吹灰之力便可以使人屈从。
其次是“威”。然而这个“威”字如何实现也是一门“学问”。贾雨村便是通过对人贩子的一顿“打”来实现的。贾雨村对薛蟠、冯冤之事暂时不问,先把人贩子一顿打,令其招供,还判其死刑,虽然为众多被他所拐卖的女子出了气,也算间接报答了甄士隐的恩,但在这一起打死人的案件里面,人贩子是冤枉的,因为导致冯冤死亡的人并不是他,以“权”压人不是他,他也是在社会底层、饱受压迫的人,虽然他也有恶,但是他的恶不一定就致死,且他也不是本案的真凶。本案的真凶薛蟠尚逍遥法外,死者冯冤还未瞑目,他却落得身首异处。从中可以看出,贾雨村玩的好一个“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用人贩子的死来安抚百姓,将矛盾集中到人贩子身上,减少对薛蟠的关注。这个“威”字的利害可见一般!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顿打,打掉了薛、冯两家族人内心的最后一份骄傲,通过血淋淋的事实,让他们看到了贾雨村的手段和威势,见识了贾雨村的手段和魄力,从而抛弃心中的幻想,所能做的也只有听从贾雨村的安排。
再次是“造假”。由贾雨村默许,门子居中联络,薛家族人通过造假取得了薛蟠暴死的证据,从而使得这一人命官司的凶手也“死亡”了,那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没有了,这一责任也就不了了之了,只剩下了民事赔偿部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假文书、假证人、假证言,一系列工作做完,就让一个不久之前还活蹦乱跳、人人皆知且逍遥法外的凶手“死”掉了。这样,冯家人纵有天大的冤屈也随着薛蟠的“死亡”而无可奈何,这就为之后贾雨村多判些烧埋钱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也让冯家的族人认识到薛家的能力,断了伸冤的希望。
最后是“神明裁判”。贾雨村通过扶乩这一方法,明白告诉所有人,薛蟠和冯冤大打出手、致人死亡,其原因不是因为争夺英莲,而是因为两人是前世的冤家,要在今世了结,与英莲这个丫头无关,是必须发生的,冯冤被薛蟠打死,是冯冤“还债”,薛蟠“暴死”也是“还债”,两人都通过“死亡”,归还前世的债,现在“债”已还清,双方家族不应当再有争执。如此一来,冯家人也无话可说,只得接受这个现实。
以上这几点,在贾雨村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不是孤立操作的,而是相互嵌套,所作所为均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贾雨村对上有了交代,有了巴结权贵的由头,为此其在事后急忙修书一封告知贾政这一结果,是为表忠心、求前程;对受害家属其树立了权威、显示了手段,平息了冯家族人的愤怒;对人贩子,显示了他的狠毒;对百姓,突显了他的“廉洁奉公”。通过这种方式,贾雨村将这一起久拖不决的案件了结,也显示了自身的能力。然而,冯冤真的可以瞑目了吗?没有!因为凶手仍然逍遥法外,正义没有得到伸张,虽然执法者贾雨村杀掉了人贩子,可这个案子还是一个冤案!本书作者曹雪芹虽然没有出仕,但是其对清代官场的腐败和司法的黑暗的描述可谓是入骨三分。
作者单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红楼梦》虽然自述“无朝代年月可考”,但是作者曹雪芹所处的时代是清代乾隆年间,可推测其反映的是清代中期的社会风貌。文中,判断“葫芦案”一回,更是通过一起冤案的如何造成的描绘淋漓尽致展现了清代官场的腐败和司法的黑暗。反复阅读这一回,可以从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看出,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权”。无论执法者贾雨村的内心是如何想的,在他刚接到案子的那一刻,是准备要依法办事,下令捉人的。然而,正当贾雨村要发出抓捕文书时,边上的一个门子不断对他使眼色不叫他发签。贾雨村心下狐疑,只得停了手。退堂至密室,令从人退去,只留这门子一人伏侍,门子忙上前请安,随后告诉了贾雨村“护官符”的由来,并发出了“连护官符也不知道,官如何做得长久”的感慨。在看到贾雨村对此不置可否时,门子又把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内中详情、各方的底线都告诉了贾雨村,特别是点出了犯案人薛蟠的家族背景和贾家的亲属关系,又着重点出贾雨村能到金陵为官是来自于贾家的举荐。这一切都让贾雨村吃了一惊,虽然当时他没有表态,但是从那之后他对这一案件的态度以及处理方式上看,他已经完全被这个“权”字所影响了,死者冯冤如何死的已经不重要了,如何维护薛蟠、如何维护其背后的“权”、如何让“当权者”满意已经成为了他的当务之急。然而,对于这个案子,从始至终,在书中没有显示出薛蟠与贾雨村有过接触、也没有贾家向贾雨村“打招呼”的情形,但确有“门子”一类的人甘当“权”的马前卒。由此可见,一个“权”字在那个时代的威力有多大!不费吹灰之力便可以使人屈从。
其次是“威”。然而这个“威”字如何实现也是一门“学问”。贾雨村便是通过对人贩子的一顿“打”来实现的。贾雨村对薛蟠、冯冤之事暂时不问,先把人贩子一顿打,令其招供,还判其死刑,虽然为众多被他所拐卖的女子出了气,也算间接报答了甄士隐的恩,但在这一起打死人的案件里面,人贩子是冤枉的,因为导致冯冤死亡的人并不是他,以“权”压人不是他,他也是在社会底层、饱受压迫的人,虽然他也有恶,但是他的恶不一定就致死,且他也不是本案的真凶。本案的真凶薛蟠尚逍遥法外,死者冯冤还未瞑目,他却落得身首异处。从中可以看出,贾雨村玩的好一个“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用人贩子的死来安抚百姓,将矛盾集中到人贩子身上,减少对薛蟠的关注。这个“威”字的利害可见一般!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顿打,打掉了薛、冯两家族人内心的最后一份骄傲,通过血淋淋的事实,让他们看到了贾雨村的手段和威势,见识了贾雨村的手段和魄力,从而抛弃心中的幻想,所能做的也只有听从贾雨村的安排。
再次是“造假”。由贾雨村默许,门子居中联络,薛家族人通过造假取得了薛蟠暴死的证据,从而使得这一人命官司的凶手也“死亡”了,那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没有了,这一责任也就不了了之了,只剩下了民事赔偿部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假文书、假证人、假证言,一系列工作做完,就让一个不久之前还活蹦乱跳、人人皆知且逍遥法外的凶手“死”掉了。这样,冯家人纵有天大的冤屈也随着薛蟠的“死亡”而无可奈何,这就为之后贾雨村多判些烧埋钱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也让冯家的族人认识到薛家的能力,断了伸冤的希望。
最后是“神明裁判”。贾雨村通过扶乩这一方法,明白告诉所有人,薛蟠和冯冤大打出手、致人死亡,其原因不是因为争夺英莲,而是因为两人是前世的冤家,要在今世了结,与英莲这个丫头无关,是必须发生的,冯冤被薛蟠打死,是冯冤“还债”,薛蟠“暴死”也是“还债”,两人都通过“死亡”,归还前世的债,现在“债”已还清,双方家族不应当再有争执。如此一来,冯家人也无话可说,只得接受这个现实。
以上这几点,在贾雨村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不是孤立操作的,而是相互嵌套,所作所为均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贾雨村对上有了交代,有了巴结权贵的由头,为此其在事后急忙修书一封告知贾政这一结果,是为表忠心、求前程;对受害家属其树立了权威、显示了手段,平息了冯家族人的愤怒;对人贩子,显示了他的狠毒;对百姓,突显了他的“廉洁奉公”。通过这种方式,贾雨村将这一起久拖不决的案件了结,也显示了自身的能力。然而,冯冤真的可以瞑目了吗?没有!因为凶手仍然逍遥法外,正义没有得到伸张,虽然执法者贾雨村杀掉了人贩子,可这个案子还是一个冤案!本书作者曹雪芹虽然没有出仕,但是其对清代官场的腐败和司法的黑暗的描述可谓是入骨三分。
作者单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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