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制度优势 构建和谐关系
广东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
2018-08-16 10:07: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潘玲娜 刘薇
“仲裁机构调取银行代发工资记录有困难时,可凭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取证。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异议的,法院可直接确认并形成相应判项……”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优势,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据了解,广东是劳务用工大省,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特点。统计显示,2017年广东省调解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占全国的七分之一,全省法院一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为适应新法规政策的变化、新经济形态的发展以及裁审思路的转变,广东高院与广东仲裁委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裁审衔接意见,及时回应网约车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工伤待遇、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诉讼衔接等问题。
《意见》充分体现了对工伤劳动者权益以及患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针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裁审规则;关注经济运行动态,兼顾网络平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投资方多方权益;总结最新裁审思路,防止劳动关系认定泛化,将劳动关系确立与工伤认定相对分离等;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等长期争议问题,统一处理思路,致力于解决实务难题;填补程序衔接空白,完善裁审规则,规范诉讼保全、调查取证、送达效力等程序衔接。
据了解,广东是劳务用工大省,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特点。统计显示,2017年广东省调解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占全国的七分之一,全省法院一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为适应新法规政策的变化、新经济形态的发展以及裁审思路的转变,广东高院与广东仲裁委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裁审衔接意见,及时回应网约车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工伤待遇、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诉讼衔接等问题。
《意见》充分体现了对工伤劳动者权益以及患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针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裁审规则;关注经济运行动态,兼顾网络平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投资方多方权益;总结最新裁审思路,防止劳动关系认定泛化,将劳动关系确立与工伤认定相对分离等;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等长期争议问题,统一处理思路,致力于解决实务难题;填补程序衔接空白,完善裁审规则,规范诉讼保全、调查取证、送达效力等程序衔接。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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