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购买假烟销售获利 销售者营运者同获刑
2018-08-06 09:22:0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詹巍) 被告人赵某三次从微信号为“chenmengjieqq”处购买假烟销售,被江西省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民警当场查获。钱某在明知赵某销售假冒卷烟及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赵某运输假冒卷烟并从中获利。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赵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钱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钱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17年12月份始,被告人赵某三次从微信号为“chenmengjieqq”处共购买假冒芙蓉王125条、假冒利群525条、假冒硬中华120条等卷烟,其中第一次、第二次购买的假冒香烟销售给古某、龚某、金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34000余元,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2018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钱某在提取第三次购买的芙蓉王香烟50条、利群香烟200条,中华香烟100条时被江西省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涉案卷烟推算价格共计人民币81038.00元。
被告人钱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销售假冒卷烟及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初三次驾驶面包车为赵某运输假冒卷烟并从中获利。
另查明,2018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钱某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钱某明知被告人赵某贩卖假烟,仍为其提供运输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的,按照品牌卷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本案被告人赵某第一、第二次购进的假冒香烟大部分均已销售,故第一、二次非法经营数额以销售价格计算。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系主犯,被告人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钱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17年12月份始,被告人赵某三次从微信号为“chenmengjieqq”处共购买假冒芙蓉王125条、假冒利群525条、假冒硬中华120条等卷烟,其中第一次、第二次购买的假冒香烟销售给古某、龚某、金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34000余元,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2018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钱某在提取第三次购买的芙蓉王香烟50条、利群香烟200条,中华香烟100条时被江西省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涉案卷烟推算价格共计人民币81038.00元。
被告人钱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销售假冒卷烟及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初三次驾驶面包车为赵某运输假冒卷烟并从中获利。
另查明,2018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钱某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钱某明知被告人赵某贩卖假烟,仍为其提供运输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的,按照品牌卷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本案被告人赵某第一、第二次购进的假冒香烟大部分均已销售,故第一、二次非法经营数额以销售价格计算。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系主犯,被告人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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