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 出事后责任如何承担
2018-08-02 14:17: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浩
  不少车友都遇到过这样的事,亲戚朋友来借车,自己不好意思拒绝,却又担心车借出后出现“意外”情况。而实际上,由借车引发的“故事”并不鲜见,有被罚款的,有被剐蹭的,甚至有更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借车引发的事故到底应该如何担责,让我们从钟某借车一事说起。

  【案情】

  钟某将自己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董某。董某与唐某一起喝酒后,因醉酒不能驾驶,董某便将摩托车交由同样没有驾驶资格且醉酒的唐某驾驶,董某乘坐在摩托车上。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唐某、董某受伤,后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董某父母将段某、保险公司、唐某、钟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虽出借摩托车,但其借车时董某并未饮酒,而事故是因董某将车辆转交唐某后唐某醉酒驾驶造成的,故钟某出借摩托车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借到摩托车后,摩托车即处于董某控制下,其在明知唐某醉酒、无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唐某驾驶摩托车,且乘坐摩托车,其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董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钟某明知涉案摩托车未按规定办理车辆牌照,属于依法不得上路行驶的车辆,而仍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证的董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钟某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董某作为乘客,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但其明知唐某醉酒且无驾驶资格证,仍将自己借用的摩托车交由唐某驾驶且乘坐该摩托车,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钟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15%的损失由董某自己负担。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钟某作为车主,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将未经登记、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出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董某,该先行行为使得董某及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钟某具有明显过错,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董某在事故中死亡,钟某理应就其先行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钟某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并非董某驾驶摩托车,且交警部门认定董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钟某作为车辆所有者,是能够最有效控制危险来源的人,钟某应当预见到其将依法不应上路行驶的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董某这一行为,会对董某及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风险,但钟某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董某在取得摩托车后,又违法将车辆交付醉酒且同样无驾驶资格的唐某,董某作为车辆管理人也存在过错,但不能因此而割裂钟某在先的出借车辆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官提醒

  二轮摩托车依法属于应当办理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投保交强险后方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果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车主或车辆管理人须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可能因此承担巨额赔偿。

  不要轻易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尤其是无法确定车辆本身是否存在故障和缺陷,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服用精神类、麻醉类药品,是否吸毒,是否患有不宜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应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情况下。如有亲友借用车辆,应建议其到有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如果决定出借车辆,一定要审慎核实上述情况,避免在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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