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租来的轿车用于抵押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2018-08-01 16:22: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研 曾婕
【案情】
王某先后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汽车协议,交纳了租金,取得小车使用权后,王某通过更换小车牌照,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证据,伪造身份证等方式将车分别抵押给他人,得到抵押所得款项后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部分借款。
【分歧】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向他人租赁车辆、伪造车辆相关证件或伪造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以物作抵押向他人借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以合同的形式向他人租赁汽车,后又通过伪造证件等形式把汽车抵押给他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有其特殊行为方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签订或履行合同,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证件等信息,其租赁车辆的意思表示和租赁合同本身的目的相符。虽然王某签订租赁合同主要是为其之后以物作抵押向他人借款的诈骗行为做准备,但是王某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租赁公司的财物,即其最终目的不是利用租赁合同诈骗获得车辆,而是利用所租车辆、采用欺骗手段使被抵押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骗取其财产而获益。故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即受益,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首先,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王某对租赁的车辆只有使用权而非处分权,故意更换车牌照、伪造车辆相关证件的目的是通过将租赁的车辆抵押他人以获得抵押款项,王某得到抵押所得款项后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部分借款,是一种对于抵押款项非法占有不再归还的目的行为。其次,王某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王某对被抵押人隐瞒了租车的事实,采用更换车牌照、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欺骗手段虚构车辆为自己所有,从而使被害人陷入这种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财产处分、自愿交付给王某。对于租赁公司这方,王某隐瞒了将车抵押给他人的事实真相,其已将抵押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部分借款,所以也无法将车辆赎回,侵犯了租赁公司的财产权。第三,王某所实施行为使自身取得财产而获益,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这一系列欺诈行为不仅与租赁公司财产权受到侵犯致较大财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还与被抵押人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其行为使被抵押人和租赁公司遭受了财产损失,故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王某先后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汽车协议,交纳了租金,取得小车使用权后,王某通过更换小车牌照,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证据,伪造身份证等方式将车分别抵押给他人,得到抵押所得款项后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部分借款。
【分歧】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向他人租赁车辆、伪造车辆相关证件或伪造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以物作抵押向他人借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以合同的形式向他人租赁汽车,后又通过伪造证件等形式把汽车抵押给他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有其特殊行为方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签订或履行合同,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证件等信息,其租赁车辆的意思表示和租赁合同本身的目的相符。虽然王某签订租赁合同主要是为其之后以物作抵押向他人借款的诈骗行为做准备,但是王某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租赁公司的财物,即其最终目的不是利用租赁合同诈骗获得车辆,而是利用所租车辆、采用欺骗手段使被抵押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骗取其财产而获益。故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即受益,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首先,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王某对租赁的车辆只有使用权而非处分权,故意更换车牌照、伪造车辆相关证件的目的是通过将租赁的车辆抵押他人以获得抵押款项,王某得到抵押所得款项后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部分借款,是一种对于抵押款项非法占有不再归还的目的行为。其次,王某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王某对被抵押人隐瞒了租车的事实,采用更换车牌照、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欺骗手段虚构车辆为自己所有,从而使被害人陷入这种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财产处分、自愿交付给王某。对于租赁公司这方,王某隐瞒了将车抵押给他人的事实真相,其已将抵押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部分借款,所以也无法将车辆赎回,侵犯了租赁公司的财产权。第三,王某所实施行为使自身取得财产而获益,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这一系列欺诈行为不仅与租赁公司财产权受到侵犯致较大财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还与被抵押人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其行为使被抵押人和租赁公司遭受了财产损失,故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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