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法院如何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
2018-08-01 15:54: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黎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庄严宣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只有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够实现。这是由乡村振兴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的。但必须看到由于长期受重城市轻乡村思维定势的影响,乡村振兴受阻于诸多制度性因素,特别需要破除一系列阻碍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障碍。梳理影响乡村振兴发展的障碍因素,不仅有利于理解乡村衰败的原因,也有助于探索农业和乡村现代化的路径,制定出促进乡村振兴的合理措施。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是从法院如何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角度做出论述,为乡村振兴的法治环境建设提出自己的拙见,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一)乡村振兴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不可否认现今我国乡村面临着凋敝和衰落的客观事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旨在以此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增强乡村吸引力,构建新时代乡村可持续发展机制。历史上乡村的富庶是我国盛世历史的标志,在城镇赚钱后回乡置业曾经也是事业成功的标志。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经历了工业化进程,乡村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今天重提乡村振兴是对乡村地位和作用的肯定,也是用历史的眼光看待乡村的地位与作用,乡村振兴与复兴也体现了我国农村在实现中国梦伟大征程中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二)乡村振兴是建设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基本国情决定,即使在城镇化成熟后,农村人口还在4亿左右,因此没有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就不会有国家的现代化。当前我国乡村一方面存在着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活条件落后等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和经济发展,农民逐步上楼进社区,但是城市应有的相关服务又不能完全进入,乡村发展又失去了原有的乡土气息和文化。(三)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乡村发展新动力。新世纪以来中央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从2003年开始连续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聚焦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十七大和十八大也分别提出了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对推动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发展动力来看,政策重点侧重于城市,使用的政策手段是城市和工业对农村的反哺和扶持,把农村放在了城市的从属地位。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把乡村放在了与城市平等的地位上,立足于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资源,注重发挥乡村的主动性,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建立更加可持续的内生增长机制。这是一种思路的根本转变,确立了全新的城乡关系。(四)乡村振兴明确了乡村发展的新任务。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发展总体要求,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提高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根本之策、长远之计。实现一二三产业联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助力农村高质量脱贫,助推农民致富增收。
二、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短板
当前乡村振兴建设在一些方面还比较薄弱,也有一些不足。(一)“三农”领域法律制度的供给不充分,诸多立法领域仍是空白,农村的纠纷解决、法治运行无法在法律规则之上进行。(二)农民法治意识比较薄弱,用法意愿较低,面临“有法不用”难题。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农民仍以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整体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未形成村民普遍知法、守法和尊重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农民鲜与司法人员打交道,对法院的性质和职能认识少,甚至存在偏差,农民的法律知识十分缺乏,法律素养有待加强。守法意识是农民法律素养的直观表现,农民的法律素养高,就会主动遵守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当前影响农村治安的行为普遍存在,其中最为普遍的偷盗行为占农村违法行为的一半以上;其次是打架斗殴行为、赌博行为,这三种违法行为比较突出,还有家庭暴力等。农民在遇到违法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时,很少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权,大多是采取以暴制暴或者乡老协调等,这从客观上难以节制农村不法行为的蔓延。严重的话使农村造成混乱,这样难以实现乡村振兴。(三)无讼意识根深蒂固。无讼在农村表现很突出,农民的无讼意识根深蒂固,“能忍则安”的观念很浓厚。因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形成了民间的纠纷主要采用民族习惯法处理的解决方式,如姑舅对家庭内部纠纷的介入、德高望重的人对邻里纠纷的处理等,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这种解决方式能够得到解决。没有人想到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最权威的途径,也是捍卫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根本途径,但农民们不知道怎样进行诉讼,大多数民众认为诉讼是找麻烦。诉讼意识是社会主体的诉讼行为态度和诉讼价值观念的总称,反映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农民遇到纠纷还不习惯运用法律走诉讼维权之路,首先想到依靠权力管制、人情关系或者是采取“忍”的态度,要么干脆采取“武力”措施,还有不少农民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和上访”比向法院起诉打官司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主动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农民很少涉诉,这并不代表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被侵害过,而在于农民群体习惯借助调解或私了等方式解决纷争,息事宁人的心理与对诉讼的排斥行为,使得农民对具体诉讼法律和程序缺乏起码的认知,对诉讼具有遥远感。(四)人情面子意识浓厚。农民对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人情与法理孰轻孰重,是探讨农民法意识是否提高的不可不考察的问题。熟人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农村很看重情义,有时候情义是他们互相信任的纽带。农民们热情好客,虽然亲人、朋友间有矛盾或利益冲突,为了面子不会轻易说出来,而是闷在心里,人情面子在农村很突出。以情代法的意识比较浓厚;再者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以前有较大提高,但人情面子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五)法律信任度比较低。农民对法律的重视与信任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不认同感,对法律缺乏信任。从农民对权与法关系的认识能够反映出其现代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农民“权力至上”的人治传统观念依旧浓厚,农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缺乏信任。认为是法律的低效无用,这反映出基层法律运行环境较差,执法、司法不公与权力滥用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治的信仰。基层执法与司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正确处理言与法、情与法、权与法的关系、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不容乐观的法治环境使得法律在农民眼里执行走了型,致使农民产生了既想依靠法律又不信任法律的矛盾心理,农民不能真正体会到法律的有效和亲切,从而造成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更不用说在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六)畏法息讼意识不强。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农村地区父权思想仍然存在,都是一家之主说了算,妇女权益受到侵害了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有的农民认为天高皇帝远,根本就管不了他们,所以农村还出现重男轻女现象等。封建传统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很难提高。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美丽乡村建设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七)社会文化生活滞后。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贫乏。在农村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层次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影响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看到现实的强势人欺压弱势群体的情况,更让他们觉得法律的无助。宁愿信天而不信自己,不信法律。(八)基层干部用权不当。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农村,某些村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以权压法,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他们对法律失去信赖,更不用说再用法律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九)国家基层立法存在缺陷。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大多都是用乡规民约来解决法律问题,或大多是用当地习惯来解决,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高。
三、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建议
(一)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 营造法治环境。提升乡村振兴的法治水平在于农村的法治化建设迫切需要加强。加大农村法治宣传建设。基层法院可以利用其专业性,专门设立一个具备权威性的“普法”公众号,从帮助农村群众解决利益诉求出发,定期在公众号内推送典型案例、最新涉农法律知识,给予其诉讼指导;还可以实行定期普法宣传,由基层法院下设的乡镇法庭按照管辖范围确定普法宣传范围,定期在其所负责的乡镇进行事关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老年人权益保障、劳动就业保护等案件多发类型方面的诉讼程序的指导;还可以通过村委的“大喇叭”及公告栏,对维权方式、维权部门、所需证据材料等内容进行引导,建立基层法律信仰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过程中知法守法会用法;加强农村司法建设。农村居民难以及时接受到优质法律服务是其法律水平相对较低的瓶颈,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安置便民诉讼一体机协助村民查阅涉农案件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畅通农村的司法渠道,使得农村居民更加便捷、高效地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做到以良法规范和引领乡村有序发展,营造公正、法治、和谐的社会环境。还要改变农民以往对法律不信任的观念,将现代法治精神转化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农民观念变革是引导农村形成法治文化、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关键。农民群体观念的变革应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大普法力度是必须的,首先在普法内容上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离婚财产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说教方式,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普法教育作用,同时采用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二)妥善处理涉农案件,延伸审判服务,建立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基层法院案件类型虽然相对较为简单,但随着新经济形式的出现,涉农案件的类型也呈现了多样化态势。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知识的库存有限,这个时候需要的是基层法院最基本的“策略”引导。乡村振兴中农村经济倡导绿色、创新、新旧动能转换的协调发展,在审理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等涉企业及村民类型案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帮助倒闭企业利用原有设备结合新发展理念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并转型升级从而不仅为偿还劳动报酬提供后续资金保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更为农村经济发展打造工业新引擎;在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类案件时,及时回应农民的合法利益诉求,维护土地权属,为规范土地征收、建立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提供合理司法建议,审理案件的同时,为涉农案件的合理解决和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方向的“策略引导”与此同时在农村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多是情理与法理的博弈,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仅凭法院的法理与人情博弈,无论诉求支持与否,冷冰冰的一纸判决,买单的是村里的“人情味”。首在案件审理前聘用更多具备“农村威信”的人介入调解、引入人民调解员或在村内具备一定威信的人参与调解,协同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规劝、协调,综合运用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解决纠纷;调解不成,推选原告方代表、引入曾参与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出面解释、沟通,让涉案人员清楚事故缘由。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农村居民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其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多渠道、多元化化解纠纷,建立以基层法院为抓手,多种社会力量介入庭前调解、判后服务的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更能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提升司法权威。要有针对性地审慎化解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中引发的新问题、新纠纷,助推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和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认真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积极应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矛盾纠纷,在依法维护农民应有财产权益的同时,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严厉打击贪污、挪用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脚踏实地践行为民司法,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向往作为基层法院工作的目标。(三)健全多元化解机制,着力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着眼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拓宽农村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平台,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贡献司法力量。以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为契机,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四)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精神指引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只是法律的实施者、公正的守护者,更应是法治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要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积极传递法治的能量和光辉,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洗礼,大力培育农村地区法治文化。要结合巡回审判工作,选取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抚养纠纷,以及邻里间相邻权、人身侵权等案件,主动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庭审后就地开讲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精准开展送法进乡镇、到院坝活动,为农民创业增收、农村集体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知识的智力支撑。(五)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极大危害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执法者要依法执法,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为农民所信任。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 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在处理纠纷时尽量用法律来调节,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六)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要以农业法为中心,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规民约,在制定法的实施中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用法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机率。为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和非法吸收农民存款、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的法治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实践参与中逐步形成。同时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让法治文化扮靓乡村。结合农村的特色和实际,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道德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乡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打牢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赡养、扶养类家庭纠纷,生活中遇到民间借贷、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建筑工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法律问题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针对民间纠纷存在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行为激烈化这一难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新途径和新办法,积极排查调处农村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农村不稳定因素,打牢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七)强化溢出效应。乡村振兴战略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与司法的关联性强、契合度高。人民法庭必须把准服务的契合点和着力点,但一切出发点,必须始终立足执法办案主业,既要注重个案,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突破个案,放大案件处理效果,形成溢出效应。要对照改革任务提效能。积厚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在更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面对简单案件为主的现状,要把握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机遇,让办案周期降下去、效能提上来。要对标群众期盼优服务。围绕司法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之处,完善诉讼服务、家事审判、巡回审理、普法宣传等机制,传递司法正能量。要对准发展需求强协同。要将法庭职能与扫黑除恶、环资审判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等工作紧密结合,与相关庭局目标协同、方法协同、作为协同,汇聚服务保障的最大合力。从而引发连锁反应,推动工作向好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呼唤与之相匹配、相适应的司法服务,这正是体现法院作为和担当的重要机遇期。当然,在此过程中既要防止袖手旁观、无所作为,又要避免贪大求多、华而不实。要做优服务。要树立问题导向和前瞻思维,密切关注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强化调查研究,实现精准应对。用活大数据。充分发挥司法案件的“晴雨表”作用,用察微末的“慧眼”和除隐患的“苦心”,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当好政府、企业的参谋智囊。要构建大格局。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综治格局,精力上投入、职能上融入、探索上深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动乡村社会更和谐、更有序、更美丽。(八)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要紧密结合法院职能,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
结语
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提高乡村振兴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加强乡村振兴过程中法治建设、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要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工作主线,自觉将乡村振兴战略融入法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生来谋划、来落实、来推进。要围绕中心,把握融合发展“结合点”。抓牢融合发展“关键点”。针对农村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以“订单”方式委派资深法官进行“集体会诊”,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合力解决。依靠创新,瞄准融合发展的“切入点”。立足服务,紧扣融合发展“着力点”。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勤思便民之策,笃行利民之举。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更好地满足村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出一条能真正提升乡村法治建设中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让村民守法,村庄安宁,家庭和美。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一)乡村振兴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不可否认现今我国乡村面临着凋敝和衰落的客观事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旨在以此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增强乡村吸引力,构建新时代乡村可持续发展机制。历史上乡村的富庶是我国盛世历史的标志,在城镇赚钱后回乡置业曾经也是事业成功的标志。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经历了工业化进程,乡村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今天重提乡村振兴是对乡村地位和作用的肯定,也是用历史的眼光看待乡村的地位与作用,乡村振兴与复兴也体现了我国农村在实现中国梦伟大征程中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二)乡村振兴是建设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基本国情决定,即使在城镇化成熟后,农村人口还在4亿左右,因此没有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就不会有国家的现代化。当前我国乡村一方面存在着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活条件落后等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和经济发展,农民逐步上楼进社区,但是城市应有的相关服务又不能完全进入,乡村发展又失去了原有的乡土气息和文化。(三)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乡村发展新动力。新世纪以来中央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从2003年开始连续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聚焦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十七大和十八大也分别提出了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对推动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发展动力来看,政策重点侧重于城市,使用的政策手段是城市和工业对农村的反哺和扶持,把农村放在了城市的从属地位。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把乡村放在了与城市平等的地位上,立足于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资源,注重发挥乡村的主动性,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建立更加可持续的内生增长机制。这是一种思路的根本转变,确立了全新的城乡关系。(四)乡村振兴明确了乡村发展的新任务。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发展总体要求,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提高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根本之策、长远之计。实现一二三产业联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助力农村高质量脱贫,助推农民致富增收。
二、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短板
当前乡村振兴建设在一些方面还比较薄弱,也有一些不足。(一)“三农”领域法律制度的供给不充分,诸多立法领域仍是空白,农村的纠纷解决、法治运行无法在法律规则之上进行。(二)农民法治意识比较薄弱,用法意愿较低,面临“有法不用”难题。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农民仍以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整体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未形成村民普遍知法、守法和尊重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农民鲜与司法人员打交道,对法院的性质和职能认识少,甚至存在偏差,农民的法律知识十分缺乏,法律素养有待加强。守法意识是农民法律素养的直观表现,农民的法律素养高,就会主动遵守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当前影响农村治安的行为普遍存在,其中最为普遍的偷盗行为占农村违法行为的一半以上;其次是打架斗殴行为、赌博行为,这三种违法行为比较突出,还有家庭暴力等。农民在遇到违法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时,很少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权,大多是采取以暴制暴或者乡老协调等,这从客观上难以节制农村不法行为的蔓延。严重的话使农村造成混乱,这样难以实现乡村振兴。(三)无讼意识根深蒂固。无讼在农村表现很突出,农民的无讼意识根深蒂固,“能忍则安”的观念很浓厚。因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形成了民间的纠纷主要采用民族习惯法处理的解决方式,如姑舅对家庭内部纠纷的介入、德高望重的人对邻里纠纷的处理等,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这种解决方式能够得到解决。没有人想到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最权威的途径,也是捍卫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根本途径,但农民们不知道怎样进行诉讼,大多数民众认为诉讼是找麻烦。诉讼意识是社会主体的诉讼行为态度和诉讼价值观念的总称,反映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农民遇到纠纷还不习惯运用法律走诉讼维权之路,首先想到依靠权力管制、人情关系或者是采取“忍”的态度,要么干脆采取“武力”措施,还有不少农民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和上访”比向法院起诉打官司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主动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农民很少涉诉,这并不代表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被侵害过,而在于农民群体习惯借助调解或私了等方式解决纷争,息事宁人的心理与对诉讼的排斥行为,使得农民对具体诉讼法律和程序缺乏起码的认知,对诉讼具有遥远感。(四)人情面子意识浓厚。农民对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人情与法理孰轻孰重,是探讨农民法意识是否提高的不可不考察的问题。熟人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农村很看重情义,有时候情义是他们互相信任的纽带。农民们热情好客,虽然亲人、朋友间有矛盾或利益冲突,为了面子不会轻易说出来,而是闷在心里,人情面子在农村很突出。以情代法的意识比较浓厚;再者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以前有较大提高,但人情面子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五)法律信任度比较低。农民对法律的重视与信任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不认同感,对法律缺乏信任。从农民对权与法关系的认识能够反映出其现代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农民“权力至上”的人治传统观念依旧浓厚,农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缺乏信任。认为是法律的低效无用,这反映出基层法律运行环境较差,执法、司法不公与权力滥用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治的信仰。基层执法与司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正确处理言与法、情与法、权与法的关系、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不容乐观的法治环境使得法律在农民眼里执行走了型,致使农民产生了既想依靠法律又不信任法律的矛盾心理,农民不能真正体会到法律的有效和亲切,从而造成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更不用说在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六)畏法息讼意识不强。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农村地区父权思想仍然存在,都是一家之主说了算,妇女权益受到侵害了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有的农民认为天高皇帝远,根本就管不了他们,所以农村还出现重男轻女现象等。封建传统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很难提高。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美丽乡村建设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七)社会文化生活滞后。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贫乏。在农村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层次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影响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看到现实的强势人欺压弱势群体的情况,更让他们觉得法律的无助。宁愿信天而不信自己,不信法律。(八)基层干部用权不当。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农村,某些村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以权压法,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他们对法律失去信赖,更不用说再用法律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九)国家基层立法存在缺陷。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大多都是用乡规民约来解决法律问题,或大多是用当地习惯来解决,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高。
三、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建议
(一)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 营造法治环境。提升乡村振兴的法治水平在于农村的法治化建设迫切需要加强。加大农村法治宣传建设。基层法院可以利用其专业性,专门设立一个具备权威性的“普法”公众号,从帮助农村群众解决利益诉求出发,定期在公众号内推送典型案例、最新涉农法律知识,给予其诉讼指导;还可以实行定期普法宣传,由基层法院下设的乡镇法庭按照管辖范围确定普法宣传范围,定期在其所负责的乡镇进行事关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老年人权益保障、劳动就业保护等案件多发类型方面的诉讼程序的指导;还可以通过村委的“大喇叭”及公告栏,对维权方式、维权部门、所需证据材料等内容进行引导,建立基层法律信仰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过程中知法守法会用法;加强农村司法建设。农村居民难以及时接受到优质法律服务是其法律水平相对较低的瓶颈,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安置便民诉讼一体机协助村民查阅涉农案件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畅通农村的司法渠道,使得农村居民更加便捷、高效地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做到以良法规范和引领乡村有序发展,营造公正、法治、和谐的社会环境。还要改变农民以往对法律不信任的观念,将现代法治精神转化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农民观念变革是引导农村形成法治文化、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关键。农民群体观念的变革应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大普法力度是必须的,首先在普法内容上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离婚财产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说教方式,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普法教育作用,同时采用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二)妥善处理涉农案件,延伸审判服务,建立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基层法院案件类型虽然相对较为简单,但随着新经济形式的出现,涉农案件的类型也呈现了多样化态势。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知识的库存有限,这个时候需要的是基层法院最基本的“策略”引导。乡村振兴中农村经济倡导绿色、创新、新旧动能转换的协调发展,在审理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等涉企业及村民类型案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帮助倒闭企业利用原有设备结合新发展理念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并转型升级从而不仅为偿还劳动报酬提供后续资金保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更为农村经济发展打造工业新引擎;在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类案件时,及时回应农民的合法利益诉求,维护土地权属,为规范土地征收、建立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提供合理司法建议,审理案件的同时,为涉农案件的合理解决和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方向的“策略引导”与此同时在农村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多是情理与法理的博弈,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仅凭法院的法理与人情博弈,无论诉求支持与否,冷冰冰的一纸判决,买单的是村里的“人情味”。首在案件审理前聘用更多具备“农村威信”的人介入调解、引入人民调解员或在村内具备一定威信的人参与调解,协同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规劝、协调,综合运用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解决纠纷;调解不成,推选原告方代表、引入曾参与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出面解释、沟通,让涉案人员清楚事故缘由。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农村居民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其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多渠道、多元化化解纠纷,建立以基层法院为抓手,多种社会力量介入庭前调解、判后服务的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更能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提升司法权威。要有针对性地审慎化解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中引发的新问题、新纠纷,助推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和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认真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积极应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矛盾纠纷,在依法维护农民应有财产权益的同时,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严厉打击贪污、挪用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脚踏实地践行为民司法,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向往作为基层法院工作的目标。(三)健全多元化解机制,着力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着眼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拓宽农村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平台,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贡献司法力量。以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为契机,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四)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精神指引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只是法律的实施者、公正的守护者,更应是法治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要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积极传递法治的能量和光辉,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洗礼,大力培育农村地区法治文化。要结合巡回审判工作,选取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抚养纠纷,以及邻里间相邻权、人身侵权等案件,主动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庭审后就地开讲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精准开展送法进乡镇、到院坝活动,为农民创业增收、农村集体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知识的智力支撑。(五)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极大危害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执法者要依法执法,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为农民所信任。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 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在处理纠纷时尽量用法律来调节,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六)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要以农业法为中心,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规民约,在制定法的实施中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用法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机率。为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和非法吸收农民存款、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的法治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实践参与中逐步形成。同时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让法治文化扮靓乡村。结合农村的特色和实际,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道德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乡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打牢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赡养、扶养类家庭纠纷,生活中遇到民间借贷、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建筑工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法律问题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针对民间纠纷存在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行为激烈化这一难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新途径和新办法,积极排查调处农村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农村不稳定因素,打牢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七)强化溢出效应。乡村振兴战略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与司法的关联性强、契合度高。人民法庭必须把准服务的契合点和着力点,但一切出发点,必须始终立足执法办案主业,既要注重个案,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突破个案,放大案件处理效果,形成溢出效应。要对照改革任务提效能。积厚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在更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面对简单案件为主的现状,要把握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机遇,让办案周期降下去、效能提上来。要对标群众期盼优服务。围绕司法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之处,完善诉讼服务、家事审判、巡回审理、普法宣传等机制,传递司法正能量。要对准发展需求强协同。要将法庭职能与扫黑除恶、环资审判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等工作紧密结合,与相关庭局目标协同、方法协同、作为协同,汇聚服务保障的最大合力。从而引发连锁反应,推动工作向好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呼唤与之相匹配、相适应的司法服务,这正是体现法院作为和担当的重要机遇期。当然,在此过程中既要防止袖手旁观、无所作为,又要避免贪大求多、华而不实。要做优服务。要树立问题导向和前瞻思维,密切关注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强化调查研究,实现精准应对。用活大数据。充分发挥司法案件的“晴雨表”作用,用察微末的“慧眼”和除隐患的“苦心”,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当好政府、企业的参谋智囊。要构建大格局。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综治格局,精力上投入、职能上融入、探索上深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动乡村社会更和谐、更有序、更美丽。(八)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要紧密结合法院职能,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
结语
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提高乡村振兴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加强乡村振兴过程中法治建设、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要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工作主线,自觉将乡村振兴战略融入法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生来谋划、来落实、来推进。要围绕中心,把握融合发展“结合点”。抓牢融合发展“关键点”。针对农村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以“订单”方式委派资深法官进行“集体会诊”,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合力解决。依靠创新,瞄准融合发展的“切入点”。立足服务,紧扣融合发展“着力点”。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勤思便民之策,笃行利民之举。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更好地满足村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出一条能真正提升乡村法治建设中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让村民守法,村庄安宁,家庭和美。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