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热议电商法三审稿:三大疑问仍未厘清
2018-07-22 14:22:4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李晓喻
再过不到一个星期,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将截止。在一些核心条款的措辞和基本问题上,目前学界仍有诸多不同声音。
何为“电商平台”?
根据三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2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称,电商发展将经历四个阶段:1.0阶段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阶段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配置社会资源;尚未来临的4.0阶段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新经济形态。
在周汉华看来,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仍然只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覆盖面不够广”。在目前最需要规范、争议最多的领域,即网络餐饮、社交电商等3.0阶段的平台经济,三审稿“提供不了解决方案”;而对2.0阶段的平台经济,新规则可能会和已有规则发生重叠、冲突。例如,网购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存在两难。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认为,当前电商平台已经相当多元化,不同类型平台的责任、权利、义务各不相同,且今后平台形式将更加丰富。在此情况下,试图用一种标准来框定所有平台,“这是立法技术上一大遗憾”。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电商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法律。用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的话说,法律刚制定出来,很多内容“可能已经落后于时代”。要解决这一问题,须有更具前瞻性的眼光。
平台责任的边界在哪?
三审稿显著强化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间专家认为,加重平台义务和责任虽回应了社会关切,但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看来,这一规定没有理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这种把责任泛化的做法,将对整个电商经济造成显著冲击。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也直言,让平台承担太多责任,但同时却没有授予其相应的权利,“这将是一个平台不能承受之重”。
以网约车为例,在无法掌握司机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情况下,约车平台要进行资质审核实属心有余而力不足。
“加强对平台的治理,不是说要强化不应由平台承担的责任,而应当让平台充分竞争,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市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说。
“中国法”能否走向世界?
互联网无边界,但法律有国界。面对这种矛盾,中国电商法需要、能够在多大范围内适用,成了绕不过去的难题。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表示,中国电子商务在走向全球的过程中,企业和消费者均面临巨大的域外制度性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国《电子商务法》需要在国家层面给予必要的制度支撑与规范依据,尤其是在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上应做出更清晰、审慎的判断。
当前,中国电商成功经验和模式正在向海外加速输出。如果中国能在其他各国尚未在电商领域制定综合性法律的情况下率先制定电商法,将对国际电商规范起到引领作用。
吴沈括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电商乃至经济发展中备受瞩目的力量之一。建设电商法制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应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出发点。在此情况下,“中国电子商务法面临一个亟待回应、思考的问题,即该法如何发挥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中的制度性价值。”
何为“电商平台”?
根据三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2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称,电商发展将经历四个阶段:1.0阶段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阶段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配置社会资源;尚未来临的4.0阶段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新经济形态。
在周汉华看来,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仍然只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覆盖面不够广”。在目前最需要规范、争议最多的领域,即网络餐饮、社交电商等3.0阶段的平台经济,三审稿“提供不了解决方案”;而对2.0阶段的平台经济,新规则可能会和已有规则发生重叠、冲突。例如,网购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存在两难。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认为,当前电商平台已经相当多元化,不同类型平台的责任、权利、义务各不相同,且今后平台形式将更加丰富。在此情况下,试图用一种标准来框定所有平台,“这是立法技术上一大遗憾”。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电商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法律。用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的话说,法律刚制定出来,很多内容“可能已经落后于时代”。要解决这一问题,须有更具前瞻性的眼光。
平台责任的边界在哪?
三审稿显著强化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间专家认为,加重平台义务和责任虽回应了社会关切,但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看来,这一规定没有理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这种把责任泛化的做法,将对整个电商经济造成显著冲击。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也直言,让平台承担太多责任,但同时却没有授予其相应的权利,“这将是一个平台不能承受之重”。
以网约车为例,在无法掌握司机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情况下,约车平台要进行资质审核实属心有余而力不足。
“加强对平台的治理,不是说要强化不应由平台承担的责任,而应当让平台充分竞争,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市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说。
“中国法”能否走向世界?
互联网无边界,但法律有国界。面对这种矛盾,中国电商法需要、能够在多大范围内适用,成了绕不过去的难题。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表示,中国电子商务在走向全球的过程中,企业和消费者均面临巨大的域外制度性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国《电子商务法》需要在国家层面给予必要的制度支撑与规范依据,尤其是在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上应做出更清晰、审慎的判断。
当前,中国电商成功经验和模式正在向海外加速输出。如果中国能在其他各国尚未在电商领域制定综合性法律的情况下率先制定电商法,将对国际电商规范起到引领作用。
吴沈括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电商乃至经济发展中备受瞩目的力量之一。建设电商法制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应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出发点。在此情况下,“中国电子商务法面临一个亟待回应、思考的问题,即该法如何发挥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中的制度性价值。”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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