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通过奖惩机制提高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
2018-06-21 09:11:38
     中国法院网讯 (黄爱玲)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耐心调解,最终被告向原告当庭支付了货款7万余元,实现案结事了,提升了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效率。

  原来,2012年被告王某在原告张某处购买了商品混凝土,共计货款27万余元,王某至今陆续付款20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王某告之法庭,要求及时给付剩余货款。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法官、人民陪审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也考虑到诚信的重要性,积极想办法,同意当庭给付。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见证下,被告当庭给付原告7万余元货款,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据悉,该院为提升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在立案或诉讼阶段,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置履行担保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惩罚性条款;在案件调解中,法官征得权利人同意下,在索赔金额上可做一定让步,并明确告知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引导义务人当庭给付;坚决贯彻执行“两高一部”关于追究拒执罪的通知精神,对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惩治力度;不断完善法官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案件调解率、调解后的当庭履行率和申请执行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范围,通过奖惩激励机制,激发法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让调解结案成为法官办案的首选。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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