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胡载教子看监察职责
2018-06-15 09:29: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会良
一
南宋爱国名臣胡铨(公元1102年—1180年),吉州庐陵芗城人(今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南宋政治家、文学家,庐陵“五忠一节”之一。胡铨出身耕读之家,他的父亲胡载很重视他与兄长胡铸在学识和品德方面的教育。
在少年时,胡铨常与胡铸去山林中玩耍。一天,他们从山林归来时,胡铸怀里抱了一大堆又大又甜的果子。胡载看见了,以为是他们捡回来的“野果”。可没过多久,就有果农气势汹汹地找上了门。原来那些是果农在山里精心种植的果子,果农说:“他们进山前我已提醒过请不要采摘,这兄弟俩还是采了这么多果子。”
胡载把他们兄弟俩叫来询问,胡铸承认确实是自己嘴馋偷摘了果子,但胡铨没有动手摘果子。胡载向果农道了歉并按价赔偿,然后便要依照家规严罚胡铸和胡铨。
胡铨大惊失色,忙问:“我没偷果子,您为何要惩罚我?我什么都没有做呀!”
“是的,你什么都没做,但这正是你受罚的原因。”胡载严肃地说,“明知兄长将要犯错而不加劝阻,有纵容之嫌,此为一错;兄长犯错却不揭发,又形成了包庇,此为二错;在你的沉默下,兄长可能会在错误中越陷越深,此为三错。你说,该不该罚?”胡铨惭愧地低下了头。
二
没错误不等于有作为,明知该为而不为,其实是一种怯懦和自私。从法院监督工作层面上来说是一种失职和失察。
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司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法官行为不端,公平和正义便荡然无存。因此,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和责任重大。
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即保障诉权实现、促进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
审判权存在的最大理由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诉权是公力救济的请求权,有诉权即可以引起公力救济。诉权的存在意味着国民对国家享有裁判行为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所指向的义务主体是代表国家履行裁判职责的法官。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就会出现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就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真正得以实现。
审判作为权力的一种,同样必须加强规范和监督。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审判权不受制约,权责一致的法治理念对于审判权同样适用。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准确概括了司法责任制构建的两个基本维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司法规律办事,即要强调司法责任制,同时也要尊重法官的法定自由裁量权,厘清法官自由裁量和承担司法责任的界限,不能任意为之。
胡载指出胡铨对其兄长纵容、包庇和可能因此而导致的后果的行为予以责罚,这其中就体现了监督监察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
纪检监察的目的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对法院纪检监察来说,要围绕法院审判、执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首先要自身的职责到位,绝对不能对职责理解有偏差,不能缺乏担当精神。其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对确实发现的违纪违法事实,不要试图隐瞒,应通过监督执纪起到教育、挽救、保护干警的作用。
要将思想教育、制度规定与严格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干警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的同时,要严查干警违纪案件,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
要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健全审判团队和合议庭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同时,加强对法院审判和执行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廉政监察员等制度的重要作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理念,确保纪检监察的目标在人民法院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宋爱国名臣胡铨(公元1102年—1180年),吉州庐陵芗城人(今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南宋政治家、文学家,庐陵“五忠一节”之一。胡铨出身耕读之家,他的父亲胡载很重视他与兄长胡铸在学识和品德方面的教育。
在少年时,胡铨常与胡铸去山林中玩耍。一天,他们从山林归来时,胡铸怀里抱了一大堆又大又甜的果子。胡载看见了,以为是他们捡回来的“野果”。可没过多久,就有果农气势汹汹地找上了门。原来那些是果农在山里精心种植的果子,果农说:“他们进山前我已提醒过请不要采摘,这兄弟俩还是采了这么多果子。”
胡载把他们兄弟俩叫来询问,胡铸承认确实是自己嘴馋偷摘了果子,但胡铨没有动手摘果子。胡载向果农道了歉并按价赔偿,然后便要依照家规严罚胡铸和胡铨。
胡铨大惊失色,忙问:“我没偷果子,您为何要惩罚我?我什么都没有做呀!”
“是的,你什么都没做,但这正是你受罚的原因。”胡载严肃地说,“明知兄长将要犯错而不加劝阻,有纵容之嫌,此为一错;兄长犯错却不揭发,又形成了包庇,此为二错;在你的沉默下,兄长可能会在错误中越陷越深,此为三错。你说,该不该罚?”胡铨惭愧地低下了头。
二
没错误不等于有作为,明知该为而不为,其实是一种怯懦和自私。从法院监督工作层面上来说是一种失职和失察。
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司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法官行为不端,公平和正义便荡然无存。因此,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和责任重大。
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即保障诉权实现、促进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
审判权存在的最大理由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诉权是公力救济的请求权,有诉权即可以引起公力救济。诉权的存在意味着国民对国家享有裁判行为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所指向的义务主体是代表国家履行裁判职责的法官。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就会出现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就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真正得以实现。
审判作为权力的一种,同样必须加强规范和监督。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审判权不受制约,权责一致的法治理念对于审判权同样适用。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准确概括了司法责任制构建的两个基本维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司法规律办事,即要强调司法责任制,同时也要尊重法官的法定自由裁量权,厘清法官自由裁量和承担司法责任的界限,不能任意为之。
胡载指出胡铨对其兄长纵容、包庇和可能因此而导致的后果的行为予以责罚,这其中就体现了监督监察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
纪检监察的目的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对法院纪检监察来说,要围绕法院审判、执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首先要自身的职责到位,绝对不能对职责理解有偏差,不能缺乏担当精神。其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对确实发现的违纪违法事实,不要试图隐瞒,应通过监督执纪起到教育、挽救、保护干警的作用。
要将思想教育、制度规定与严格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干警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的同时,要严查干警违纪案件,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
要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健全审判团队和合议庭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同时,加强对法院审判和执行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廉政监察员等制度的重要作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理念,确保纪检监察的目标在人民法院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郝雅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