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法院审理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2018-06-05 16:22:47
中国法院网讯 (莫霞 李家治) 4名男子通过网络对某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攻击,最终被公安机关侦破。6月4日,邓某、廖某、刘某、马某四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受审。这是该院办理的首起利用网络进行计算机信息破坏的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三人是广西玉林市容县某配送外卖网站的股东,其所经营的某配送网络于2017年5月1日被网络攻击,上述三人认为是竞争对手广西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广西桂平)雇佣人员攻击,遂于2017年5月2日,上述三被告人经密谋后决定雇佣网络黑客对某公司服务器进行网络攻击,以示报复。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邓某通过聊天软件找到自称黑客的被告人马某后,由邓某等人出路费,请马某于2017年6月15日从山东到广西容县和邓某、廖某、刘某会见,并约好以人民币15000元左右雇佣马某进行网络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
马某收到邓某、廖某、刘某三人支付的15000元后,购买了由李某(另案处理)编写的网络攻击程序“发包机”、“数据库注入”等,于2017年6月18日开始,利用“发包机”程序(“DDOS”)进行网络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原理是通过计算机不断向某公司服务器发送大量无效数据,堵塞服务器),致使某公司网站的用户无法正常进行浏览和交易,同时又利用“数据库注入”程序(“SQL”)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原理是通过注册机向某公司服务器随机注册无效用户),致使某公司网站注册无效用户27万多户。2017年6月20日左右,某公司发现被攻击,升级网络服务器安防系统后,马某又联系李某,让后者直接参与网络攻击某公司服务器,并且马某又通过QQ聊天软件找到卖家购买了“cc量”程序,继续加大对某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攻击。
经统计,截止2017年6月17日,某公司网站有效注册用户为54048人。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2日某公司web服务器受到“SQL”攻击24次,累计时长6小时14分52秒。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30日某公司web服务器受到“DDOS”攻击21次,累计时长14小时41分。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8日某公司web服务器共受到“cc”攻击736次,累计时长2天6小时39分31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马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一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邓某、廖某、刘某、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三人是广西玉林市容县某配送外卖网站的股东,其所经营的某配送网络于2017年5月1日被网络攻击,上述三人认为是竞争对手广西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广西桂平)雇佣人员攻击,遂于2017年5月2日,上述三被告人经密谋后决定雇佣网络黑客对某公司服务器进行网络攻击,以示报复。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邓某通过聊天软件找到自称黑客的被告人马某后,由邓某等人出路费,请马某于2017年6月15日从山东到广西容县和邓某、廖某、刘某会见,并约好以人民币15000元左右雇佣马某进行网络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
马某收到邓某、廖某、刘某三人支付的15000元后,购买了由李某(另案处理)编写的网络攻击程序“发包机”、“数据库注入”等,于2017年6月18日开始,利用“发包机”程序(“DDOS”)进行网络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原理是通过计算机不断向某公司服务器发送大量无效数据,堵塞服务器),致使某公司网站的用户无法正常进行浏览和交易,同时又利用“数据库注入”程序(“SQL”)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原理是通过注册机向某公司服务器随机注册无效用户),致使某公司网站注册无效用户27万多户。2017年6月20日左右,某公司发现被攻击,升级网络服务器安防系统后,马某又联系李某,让后者直接参与网络攻击某公司服务器,并且马某又通过QQ聊天软件找到卖家购买了“cc量”程序,继续加大对某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攻击。
经统计,截止2017年6月17日,某公司网站有效注册用户为54048人。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2日某公司web服务器受到“SQL”攻击24次,累计时长6小时14分52秒。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30日某公司web服务器受到“DDOS”攻击21次,累计时长14小时41分。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8日某公司web服务器共受到“cc”攻击736次,累计时长2天6小时39分31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马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一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邓某、廖某、刘某、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