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不宜管辖公示催告案件
2018-05-29 15:08: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立惠
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整体一次性纳入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是最根本的一条原则。铁路运输法院转制移交地方管理后,因其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尚未作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审判机关,属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为体现其专门性,铁路运输法院设立之初并不受理行政案件及传统民事案件(如离婚、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专门从事刑事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的审判及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新增加了公示催告程序。对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公示催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留下了管辖争议的空间。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如何理解“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管辖争议的关键。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我们的辖区是按地域划片而定的,只要票据须在本院辖区内支付,本院当然拥有管辖权。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一般则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按铁路线管辖的,辖区与所在地的原铁路分局相同,点多线长,管辖范围甚至跨越两三个省,自然要比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大得多。凡票据须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内支付的,铁路运输法院均有管辖权。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例说明:山西省阳泉地区的铁路单位属原石家庄铁路分局(现北京铁路局)管理,因此,阳泉亦属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如果阳泉某铁路单位遗失了一张须在阳泉市支付的支票,那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是否拥有公示催告管辖权?这种情况下,要说有,似乎给人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伸手过长之嫌。但支付地如果在石家庄市呢?这是否就有管辖权?在审判实践中,这种票据支付地与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住所地相同的公示催告案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一般均予以受理。这当中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在票据支付地与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住所地相同的情况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此类公示催告案件予以受理,这实质上是扩大了自身的地域管辖,提高了自身的级别管辖,将自己摆到了与当地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平级的位置上。因为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知道,假如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对须在石家庄市支付的票据的公示催告拥有管辖权,它的管辖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内几个区级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而覆盖全市,无形中扩大和提高了自己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公示催告案件,只有基层法院才有管辖权,中级及中级以上法院无管辖权。在此情况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要想管辖公示催告案件,只能辖中级法院之地域,行基层法院之职权,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层法院的名义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岂不是很矛盾?
第二,进一步分析,如果票据支付地在石家庄市有管辖权,那么支付地在阳泉,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也应当拥有管辖权。因为无论是阳泉还是石家庄,它们实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只不过法院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而已。在石家庄市可以把管辖范围扩大至石家庄全市,同是辖区内的阳泉,为何不能将辖区扩大至阳泉全市,这岂不是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但如果能够这样的话,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就实在太大了,它不仅高于中级法院,甚至高于高级法院,因为它甚至可以跨省管辖。
现实中,不少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管辖问题的实际掌握是:票据在本院住所地支付的,就行使管辖权;否则,就推给票据支付地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笔者关注过一些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办理的公示催告案件,《人民法院报》的公告栏中,也不时可以看到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公告,但总的来说,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案件尚很不规范,管辖范围的不明确、管辖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管辖范围理解的随意性,极易造成执法的混乱,不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严格执法,而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相悖。
鉴于公示催告案件的民事性质,加之若狭义理解,票据的支付地根本不会在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铁路系统内(租用铁路土地开办有票据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等极个别情况除外),为保证公正、统一执法,减少不必要的管辖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明确公示催告案件统一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不再管辖受理公示催告案件。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审判机关,属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为体现其专门性,铁路运输法院设立之初并不受理行政案件及传统民事案件(如离婚、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专门从事刑事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的审判及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新增加了公示催告程序。对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公示催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留下了管辖争议的空间。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如何理解“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管辖争议的关键。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我们的辖区是按地域划片而定的,只要票据须在本院辖区内支付,本院当然拥有管辖权。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一般则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按铁路线管辖的,辖区与所在地的原铁路分局相同,点多线长,管辖范围甚至跨越两三个省,自然要比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大得多。凡票据须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内支付的,铁路运输法院均有管辖权。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例说明:山西省阳泉地区的铁路单位属原石家庄铁路分局(现北京铁路局)管理,因此,阳泉亦属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如果阳泉某铁路单位遗失了一张须在阳泉市支付的支票,那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是否拥有公示催告管辖权?这种情况下,要说有,似乎给人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伸手过长之嫌。但支付地如果在石家庄市呢?这是否就有管辖权?在审判实践中,这种票据支付地与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住所地相同的公示催告案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一般均予以受理。这当中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在票据支付地与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住所地相同的情况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此类公示催告案件予以受理,这实质上是扩大了自身的地域管辖,提高了自身的级别管辖,将自己摆到了与当地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平级的位置上。因为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知道,假如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对须在石家庄市支付的票据的公示催告拥有管辖权,它的管辖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内几个区级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而覆盖全市,无形中扩大和提高了自己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公示催告案件,只有基层法院才有管辖权,中级及中级以上法院无管辖权。在此情况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要想管辖公示催告案件,只能辖中级法院之地域,行基层法院之职权,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层法院的名义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岂不是很矛盾?
第二,进一步分析,如果票据支付地在石家庄市有管辖权,那么支付地在阳泉,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也应当拥有管辖权。因为无论是阳泉还是石家庄,它们实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只不过法院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而已。在石家庄市可以把管辖范围扩大至石家庄全市,同是辖区内的阳泉,为何不能将辖区扩大至阳泉全市,这岂不是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但如果能够这样的话,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就实在太大了,它不仅高于中级法院,甚至高于高级法院,因为它甚至可以跨省管辖。
现实中,不少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管辖问题的实际掌握是:票据在本院住所地支付的,就行使管辖权;否则,就推给票据支付地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笔者关注过一些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办理的公示催告案件,《人民法院报》的公告栏中,也不时可以看到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公告,但总的来说,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案件尚很不规范,管辖范围的不明确、管辖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管辖范围理解的随意性,极易造成执法的混乱,不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严格执法,而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相悖。
鉴于公示催告案件的民事性质,加之若狭义理解,票据的支付地根本不会在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铁路系统内(租用铁路土地开办有票据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等极个别情况除外),为保证公正、统一执法,减少不必要的管辖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明确公示催告案件统一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不再管辖受理公示催告案件。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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