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预防减少事故 分担风险化解纠纷
江苏徐州开发区法院关于工伤事故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8-05-24 14:42: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晓梅 李可
近年来,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招收大批新员工从事重体力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作。但工伤事故特别是新员工上岗不久即出现工伤事故的现象屡屡出现。为此,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该院受理的工伤事故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徐州开发区法院2017年共受理工伤事故纠纷案件51件,入职1年内的新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共22件,占43%,其中死亡2人,构成伤残等级的17人,涉诉标的额200余万元,个案赔偿金额最低5000元,最高81万余元。其中,有10件是发生在用工1个月内,尚在实习期、试用期内。
二、原因解析
1.劳动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调研发现,劳动者对于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常存在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尤其是一些新进入企业的劳动者没有受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生产流程和设备操作比较陌生,对违反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或者虽然初步了解但缺乏工作实践和亲身体验,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较差,很容易成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
2.用人单位忽视安全教育。很多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粗放造成的。有的中小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招收新员工后急于使用,缺乏岗前培训,特别是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没有对员工进行系统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新员工对操作规程不够熟悉,遇到紧急情况处理失当,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有些小企业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往往聘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技能偏低的劳动者,这些年长的“新员工”对机器操作的学习和掌握速度慢、应变能力差,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以上述51件工伤案件为例,员工年龄在45岁至55岁之间的工伤事故占了一半以上,且员工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下的占到68.6%。
3.某些行业及工种因其危险性造成工伤事故多发。建筑业和机械加工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占比最大,与工作环境、工作模式、工作性质具有较大危险性有关。建筑业的高处坠落事件,机械业的机械打击、挤压和切割事件,都是常见事故。碰撞伤、物体打击伤、坠落伤、切割伤等都是建筑业和机械业中最常见的伤害类型。
4.劳动环境也对工伤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高温、高湿、噪音、灰尘、气味等都能成为工伤的诱发因素。夏季是工伤事故的高峰季节,高温环境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心理状态,如易烦躁、易走神等,而且影响判断力、反应力和劳累程度,导致出现更多的工作失误和判断偏差。
三、对策建议
1.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举证困难。因此,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将来维权争取主动。同时,新员工要明白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因此要增强安全意识,坚持规范操作,减少工伤的发生。
2.企业应强化对新员工的职业培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企业要对新员工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新员工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要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在较容易发生危险的场所悬挂张贴警示牌,营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氛围。要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损坏或老化发生事故。为从事苦、脏、累、险、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及时发放手套、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3.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这样就分担了企业的经济压力。而企业没有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因此通过加入工伤保险来分散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能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员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为新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
因新员工在试用期尚未确定是否录用,企业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试用期又是发生工伤的高风险期。为规避风险,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新员工在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时也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一些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考虑为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员工,以及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员工办理商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合理分担损失。
5.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监管。
劳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建筑工程业、机械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源头上进行控制,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纠纷。
(课题组成员:李晓梅 李 可)
一、基本情况
徐州开发区法院2017年共受理工伤事故纠纷案件51件,入职1年内的新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共22件,占43%,其中死亡2人,构成伤残等级的17人,涉诉标的额200余万元,个案赔偿金额最低5000元,最高81万余元。其中,有10件是发生在用工1个月内,尚在实习期、试用期内。
二、原因解析
1.劳动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调研发现,劳动者对于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常存在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尤其是一些新进入企业的劳动者没有受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生产流程和设备操作比较陌生,对违反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或者虽然初步了解但缺乏工作实践和亲身体验,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较差,很容易成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
2.用人单位忽视安全教育。很多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粗放造成的。有的中小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招收新员工后急于使用,缺乏岗前培训,特别是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没有对员工进行系统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新员工对操作规程不够熟悉,遇到紧急情况处理失当,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有些小企业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往往聘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技能偏低的劳动者,这些年长的“新员工”对机器操作的学习和掌握速度慢、应变能力差,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以上述51件工伤案件为例,员工年龄在45岁至55岁之间的工伤事故占了一半以上,且员工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下的占到68.6%。
3.某些行业及工种因其危险性造成工伤事故多发。建筑业和机械加工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占比最大,与工作环境、工作模式、工作性质具有较大危险性有关。建筑业的高处坠落事件,机械业的机械打击、挤压和切割事件,都是常见事故。碰撞伤、物体打击伤、坠落伤、切割伤等都是建筑业和机械业中最常见的伤害类型。
4.劳动环境也对工伤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高温、高湿、噪音、灰尘、气味等都能成为工伤的诱发因素。夏季是工伤事故的高峰季节,高温环境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心理状态,如易烦躁、易走神等,而且影响判断力、反应力和劳累程度,导致出现更多的工作失误和判断偏差。
三、对策建议
1.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举证困难。因此,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将来维权争取主动。同时,新员工要明白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因此要增强安全意识,坚持规范操作,减少工伤的发生。
2.企业应强化对新员工的职业培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企业要对新员工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新员工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要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在较容易发生危险的场所悬挂张贴警示牌,营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氛围。要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损坏或老化发生事故。为从事苦、脏、累、险、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及时发放手套、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3.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这样就分担了企业的经济压力。而企业没有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因此通过加入工伤保险来分散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能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员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为新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
因新员工在试用期尚未确定是否录用,企业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试用期又是发生工伤的高风险期。为规避风险,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新员工在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时也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一些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考虑为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员工,以及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员工办理商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合理分担损失。
5.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监管。
劳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建筑工程业、机械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源头上进行控制,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纠纷。
(课题组成员:李晓梅 李 可)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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