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企业老板现金汽车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家传获刑六年半
2018-05-23 09:5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洪骏
  5月2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家传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宋家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区长、禹会区区委书记、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等人在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案件办理、人大代表资格选任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员给予的人民币214.6万元、购物卡0.6万元,价值人民币29.1万元的大众途观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44.3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宋家传5起受贿犯罪事实,都和企业老板相关。2006年下半年,蚌埠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淮河鞋厂地块,宋家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税收优惠等方面谋取利益。期间,宋家传与房地产公司股东张某商定,由该公司出资购买一台价值29.1万元的大众途观汽车供宋家传及其家人使用,后迫于反腐压力,宋家传将车辆归还,但约定在其退休后继续使用。在2007年春节至2013年期间,张某先后送给宋家传人民币135.8万元。宋家传还利用任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的相关案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关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家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宋家传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宋家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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