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炸鱼购运“鱼雷” 男子非法运输爆炸物获刑
2018-05-22 09:57:07
     中国法院网讯 (曾昭辉)  为了到野外炸鱼吃,江西一男子非法买卖运输了26个“鱼雷”,孰料,鱼没炸到,自己却被判刑。日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鱼雷”26个,予以没收。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的贺某居住在福建龙岩市,2017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贺某在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南门桥上以13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26个大鞭炮(俗称“鱼雷”)。2017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贺某将26个“鱼雷”用一个纸箱装好,放于小车后座上,随后驾驶该小车,从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次日凌晨,被告人贺某途经长汀县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26个大鞭炮内装药成分含高氯酸钾、铝粉和硫磺,装药量为31g,为烟火药,属爆炸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涉案爆炸物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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