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挑衅起争执 殴打他人致轻伤获刑七个月
2018-05-10 10:33:5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明艳)  古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却不思悔改,再次故意挑衅他人,并殴打他人致轻伤。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1月11日凌晨,苏某在KTV唱完歌准备离开,走到大厅时被古某突然叫住,二人在说话期间发生口角,苏某不想再争吵欲往外走时,古某突然向苏某脸上吐了一口唾沫,想阻止其离开KTV,苏某因恼怒拽住了古某的胳膊,古某随即对苏某进行殴打,在打斗中,苏某跑出KTV,古某从KTV吧台内拿出一把U型锁追赶苏某,并用手中的U型锁继续对苏某进行殴打,致苏某左尺骨骨折、头皮裂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苏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古某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