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12条举措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2018-05-09 08:43: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晓敏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天津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共计12条。
该意见要求,要依法惩处涉营商环境刑事犯罪,净化经济生态,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经济政策界限。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依法妥善审理公司类经济纠纷,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大众创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同时通过妥善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该意见强调,要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财产权。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促进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依法惩处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依法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依法应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企业行使诉讼权利。
该意见要求,要依法惩处涉营商环境刑事犯罪,净化经济生态,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经济政策界限。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依法妥善审理公司类经济纠纷,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大众创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同时通过妥善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该意见强调,要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财产权。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促进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依法惩处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依法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依法应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企业行使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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