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政刑:古代国家治理的当代解码
2018-05-04 10:08: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玺 丑程瑶
  古代国家治政理念的确立

  数千年的历史实践和理论总结奠定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智慧,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重视道德教化和典章制度并用,并强调了德礼教化的根本性。后世韩非子基于“人性恶”“求私利”的判断,猛烈抨击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智等观念原则,认为因“惠爱”的道德关怀与教化而“不忍诛罚”或“施与贫困”,只会造成暴乱不止和无功得赏,从而不利于统治,故主张严刑峻法,倡导仅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吏民之行与为官之道,“治道运行,皆有法式”。法家的命运在秦朝时是得意的,然秦“二世而亡”使得汉朝统治者不得不反思天理、人情与先秦以来的孔儒道德在国家统治中的重要地位,儒法共同的政治目的与汉代大儒董仲舒对儒家理念内容的改造促使儒法合流的局面形成,儒家和法家相互接纳与融合。汉武帝专崇儒术,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开始形成,“以经纶布置礼乐政刑,皆后世所典”。礼治(为国以礼)、德治(为政以德)与人治(为政在人)是儒家治国理念的主要内容,及至后世,虽有沿革,仍不外乎礼治为表,德治为里;德礼政刑,相互为用;德礼之兴,唯系于人。古代先贤们在德礼政刑的综合运用中把握治国理政之道,德法相结合奠定了古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德礼”“政刑”的综合运用也成为后世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为后世提供了基本范式。

  古代国家治理的路径运行

  “德者,所以尊道也”,在心为德。德是理想人格所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与善心,儒家主张通过遵循五常、五德的方式实现人际关系以及自身内外关系的和谐,并借此实现自身合理的价值追求。对于统治者而言,与民表率,施行德政、以德善政、德化百姓具有强本固基作效用,同时,也能为政刑的施行提供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支持;“礼”在中国古代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包含国家治理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明同异”,同时还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的作用。礼者为异,以正君臣、父子之别,明男女、长幼之序,可以安上化下。礼表现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序结构,其物质化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等典章制度,与道德相比,更强调强制性与规范性,“道德仁义,非礼不成”,礼反映德的内涵和要求,服务于道德,即德本礼用。德以治己,礼以治人,礼是辅德之具;刑者,法也,其主要针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辅之以教化民众的作用。“出礼入刑”,律外有礼。在一般道德礼仪教化仍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刑(法)便消极被动地参与调整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如作为中华法系代表作的《唐律疏议》将违反封建礼制的同姓婚姻、十恶行为、以卑告尊行为加以刑事处罚;政者,正也,即通过国家机关的建构与运行来进行社会治理的活动,类似于今日的行政管理。为了确保政治活动的有序运行,唐代即制定了较为完整的规制政治运行的《唐六典》,后世还有《元典章》《大明会典》《大清会典》等。

  朱子曰:“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实践来看,统治者极为强调德治的重要性,重视“为政以德”,同时以礼仪典章彰显道德,辅之以刑,实践德治,礼法不行,则“为政以德”这样最高的政治理想也难以实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德礼教化为阳,刑政规制与惩戒为阴,两方面在阴阳调和中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总的来看,德法合治的治国方略共同构筑成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构架,也体现了传统治政模式的智慧。孔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德礼教化和法律规制是古代国家治理的根本路径,两者如驾驭马匹的缰绳,把控着整个国家治理的方向。在传统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统一而行,端正百官,使民心安定和谐,所以法令不必重复申告,民众也会服从;刑罚不用再次施行,天下就会得到治理,万民咸来归顺,国运也能长久。成康明德慎罚,造就“成康之治”,文景时期,约法省禁,德法并施,也成就了“文景之治”。后世亦有贞观之治、仁宗盛世、康乾盛世等,除经济、政制等诸多方面的革故鼎新之外,德法咸备,注重德礼教化与刑罚禁止的基本政制国策更是成就此盛世的重要因素。

  回溯历史我们可知,单有德治或法治都无法将国家治理得当。只依靠道德治国过于理想化,独尊法家最终止于“二世”。符合三纲为核心的封建道德是文物典章得以确立的基本原则,儒家伦理道德与法律互相交通,引礼入法,道德理义填充法律规定之不明。《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德本而刑用,德礼教化是政制的根本举措,而刑罚是德礼失范的救济,强调其工具价值,同时也突出强调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这种德法合治的理念既坚持了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问题导向,又使其具有实践品格。

  古代治政模式的现代转型

  作为法治的本土资源,需要与时俱进,从而更好地进行转化。从国家制度形式来看,传统社会长期以来是君主专制性质的。其次从社会治理背景上来看,在古代国家治理中,人治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再次,从“德”“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优先性上来分析,传统中国重在道德判断而有损于法律评价,如针对复仇案件、干名犯义行为等,这与如今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有天壤之别的。此外在官僚体制、观念制度、运动式治理、社会自组织能力等诸多方面,传统与现代仍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进一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重要的地位和功能。因此,回溯历史,汲取传统智慧,成为当代法制建设的重要路径之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中国先哲进行了数千年的历史实践和系统的理论总结。礼乐教化等道德因素强力渗入到法律体系,形成了中华法系“德法合治”“明德慎罚”“德本刑用”“明刑弼教”等基本品格,并在历代盛世治国理政中得到全面彰显。德法合治成为中华法律文化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德法合治不仅反映了数千年中国国家治理的智慧底色,更在当代法治建设中被赋予全新的内涵。

  一方面,我们不能走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只讲法律而不论道德。法律和道德从目的上看,都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实现追求社会秩序的实现,二者不可偏废。善法必须以公认的道德准则为依据,法律的产生需要道德支撑,法律的运行、执行都需要道德来辅助,即“以德辅法”,但也要避免道德舆论过度干预法律运行。另一方面,国家治理需要“以法护德”,要将新生市场经济道德融入法律内容,为德治提供更多的法律制度支撑,让更多的善举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中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这是中国传统治政模式所提供的重要当代启示。国家治理首先应当是法治,而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德治的支撑。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必须重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汲取传统国家治理的传统智慧,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支撑作用,重视发挥道德的教育作用。同时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应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以道德催化法治,赋予法律以人文关怀与温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另一方面,应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征信系统,提高失信、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失德行为的成本,同时也应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于党员干部而言,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公众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治国理政,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立足当代法治语境,突出法治的首要性、根本性地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应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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