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在责任中坚守 在坚守中创新
重庆一中院劳动合同法颁行十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调查
2018-05-03 14:24: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小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八部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对人民法院的劳动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劳动审判工作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方向,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劳动审判工作要实现的重要目标。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至今,劳动争议案件民事审判工作走过了整整十个年头。在这十年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该院及其辖区部分基层法院。
十年回顾:在坚持与坚守中直面审判压力
十年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巨变?记者在重庆一中院民四庭看到下面几组数据:
案件数量:在屡破“纪录”中一增再增。
2008年,该院民四庭新收二审以及特字号劳动争议案件650件;第二年,新收该类案件数翻倍猛增至1218件;从2009年至2013年,新收该类案件数均保持在1389件上下,较之2008年增幅达213.7%;2014年开始,该类案件的新收数据再次攀升至2200件以上高位运行,增幅达338.5%。辖区基层法院与市一中院收案情况可谓“同频共振”。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郭莉向记者介绍了该院的历年收案情况:作为一中院辖区内的收案“大户”,2008年,该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087件;2012年,新收5066件;直至2017年,年均收案保持在4235件上下。
案由种类:从简单易审到纷繁复杂的快速演变。
在民四庭工作了十一个年头,担任副庭长的员额法官廖鸣晓介绍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和追索工资报酬这两大类案由上。施行后,案件类型逐渐扩大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领域。劳企纠纷成为民生类案件审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
责任倒逼:在压力与动力中不断创结案新高。
“从2008年到2017年,我们庭法官人数从15人增加到21人,劳动争议案件的人均收案数从2008年的43.3件暴增至104.8件,承办法官人数的增加与案件增长速度是不匹配的。”廖鸣晓回忆道,“面对这样严峻的收案形势,虽然法官们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但大家仍在背负很大审判压力的情况下不断刷新个人结案率。”
说到这里,廖鸣晓跟记者讲起了员额法官乔艳2008发生的“梦里都是你”的办案故事。初当民事审判法官的乔艳,每天工作重心就是学习法律法规、梳理裁判思路、撰写裁判文书。一天睡到半夜时,乔艳猛然惊醒,发现一个纠结多日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在梦里苦思中想到了一个裁判思路。乔艳光着脚冲到电脑旁,噼里啪啦地把思路整理出来,然后对照之前合议庭评议时的意见,反复修改,等到“本院认为”部分写得差不多时,天也快亮了。
审视与反思:在“没有”与“不”中正视瓶颈
“在最近十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您认为影响和制约审判质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哪些呢?”面对记者的这个提问,庭长宋勇沉吟一阵,作了以下分析:
第一,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现阶段,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遵循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没有专门的劳动诉讼程序,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问题无法用通说的民事法律原理进行解释。比如,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不给付劳动者(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请求本身就与通说的原告是主张被告侵害其权利、要求审判保护的主体基本原理不符。
第二,法院没有设置专门的劳动审判法官。由于劳动审判与民商事审判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同,民商事诉讼和劳动诉讼请求权基础的核心规范不同,民商事法律和劳动法律的契约自由度、保护标的、保护对象不同,民商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方式、证据规则不同,要求劳动审判法官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必须具备不同的审判理念。但是,我国的劳动审判没有专业化,法官既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又要审理民商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法官的审判思路需要在这两种理念之间不停切换,导致我们的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夹杂着民商事审判理念,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又夹杂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理念,制约了法官在这两方面审判水平的提升。
第三,劳动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现状与立法初衷不契合。我国实行劳动诉讼仲裁前置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仲裁程序,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及时消除劳资双方的矛盾,避免过多的劳动案件进入复杂期长的诉讼程序,从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仲裁的实际情况与该立法初衷有较大距离: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又按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分类,有的案件劳企双方分别在这两个程序中,打完一审打二审,有的案件还要进入再审。好不容易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如果认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裁决不予执行。“据资料记载,我国最长的劳动工伤案件官司打了19年。我国劳动争议适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终审’,加上仲裁受理前调解,有的劳动争议可能还是‘两调一裁两审终审’,这还不包括之后的再审。如此一来,整个周期比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还要长,严重背离立法初衷。”宋勇分析道。
“守旧”与创新:在更新理念中勇敢探求新出路
“十年磨一剑,一朝试锋芒。”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历经十年磨砺,在院庭层面总结推广出哪些创新举措和审判机制呢?
“守旧”:将快审试点运行成果分享最大化
2012年3月开始,重庆一中院在民四庭尝试运行快速审理机制。在5年多的运行实践中,该庭逐渐摸索并总结出“315”快速审理经验做法。2017年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根据该院党组工作安排,民四庭快审合议庭化整为零,将成员配置到各个办案组,将5年多来积累的“繁简分流, 多、快、好”审这一快审经验运用到新型审判团队中,实现了试点成果分享最大化。
创新:大胆推行“三定三简”、“三多”等审判工作新举措
定面——扩大速裁程序覆盖面,提高结案率。民四庭全力推行本院《关于民事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机制的规定(试行)》,要求全庭员额法官严格按照规定审限审结案件。2017年,该庭审结二审和特字号劳动争议案件1696件,其中适用45天审限速裁程序审理1512件,占已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89.15%。劳动争议案件的快审快结提升了二审民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2017年,民四庭结案率为96.08%,创该庭结案历史新高。
定责——强化内功,增强角色意识。民四庭在审理这类涉及民生案件纠纷时,着力突出承办法官的主体责任,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和要求,切实减少因承办法官责任意识不强、汇报事实不清而导致反复开庭、多次评议,进而影响审理进度的情况发生。
定简——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简传。适用电话传唤、E-mail邮传、短信通知等简易传唤方式,尽量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或询问)的间隔周期,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往返法院的讼累,凸显司法便民利民。
简评。一是广泛推行网评等简易评议方式,主要利用法院腾讯通办公软件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网上评议模式,突破评议案件的时空限制,将碎片时间化零为整,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创新探索更规范的网评方式。“我们第二办案组利用‘法院案件合议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案件网评,通过规范评议行为,保证劳动争议速裁案件快速、有效形成评议结论。”“磊磊软件”的设计者,副庭长方剑磊介绍道。
简文。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简化民事判决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在二审民事案件中大力推行“简案简写、繁案精写”的文书撰写模式。“目前,我们在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量引入模板化文书,这样既能确保裁判思路的一致性,又能在文书制作环节节省时间,让裁判文书早日‘出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副庭长陈瑜讲道。
除“三定三简”工作新模式以外,该庭在提升员额法官劳动争议案件整体专业化审判水平上还有“三多”举措:
一是多议。2017年,民四庭通过面议、网评、书面会议等方式召开法官会议18次,其中涉及劳动争议类法律适用问题占分析会讨论问题的86.5%。对于形成统一或者多数意见的问题及时公布,便于两级法院在类型案件中掌握裁判尺度。
二是多讲。民四庭坚持开展庭领导及资深员额法官“一月一课”授课活动。授课内容包括“解析民事法官案件分析四步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释疑”,以及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探讨活动等。
三是多写。民四庭陆续出台《劳动争议规范性文件汇编》《劳动争议十大案例集成》《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十年综述》,以及《劳动争议规范性文件增补本》,做到劳动争议案件编撰工作常态化。同时,依照“以审判促调研、以调研精审判”的思路,鼓励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多写调研文章、多出调研精品。仅去年一年,方剑磊在《人民司法·案例》发表劳动争议调研文章三篇,陈瑜在《中国劳动》发表《劳动争议“重复起诉”的司法审查与认定》一文,该文还入选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2017年度案例”。
“2017年起,我们庭开始大胆试推劳动争议要素审判法,今年,我们将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拖欠劳动报酬等案件中展开运用,并逐步过渡到劳动争议案件网上审。”宋勇谈道。
推行繁简分流速裁审理机制以来,民四庭受理的二审和特字号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实现“双升”:2017年,该类案件结案率高达99.32%,平均结案天数仅为33.89天,结案率创历史新高,结案周期创历年新低,法律效果提升明显。同时,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30.86%,服判息诉率达99.88%,通过“刚柔并济”的审结方式让各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社会效果提升明显。
“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要领会精神实质,更要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裘晓音强调道,“我们已经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在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之下,劳企纠纷仍将长期存在,并且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就业率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而增加,今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是大概率,这也倒逼我们必须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党的十九大要求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平稳建立。”
十年回顾:在坚持与坚守中直面审判压力
十年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巨变?记者在重庆一中院民四庭看到下面几组数据:
案件数量:在屡破“纪录”中一增再增。
2008年,该院民四庭新收二审以及特字号劳动争议案件650件;第二年,新收该类案件数翻倍猛增至1218件;从2009年至2013年,新收该类案件数均保持在1389件上下,较之2008年增幅达213.7%;2014年开始,该类案件的新收数据再次攀升至2200件以上高位运行,增幅达338.5%。辖区基层法院与市一中院收案情况可谓“同频共振”。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郭莉向记者介绍了该院的历年收案情况:作为一中院辖区内的收案“大户”,2008年,该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087件;2012年,新收5066件;直至2017年,年均收案保持在4235件上下。
案由种类:从简单易审到纷繁复杂的快速演变。
在民四庭工作了十一个年头,担任副庭长的员额法官廖鸣晓介绍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和追索工资报酬这两大类案由上。施行后,案件类型逐渐扩大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领域。劳企纠纷成为民生类案件审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
责任倒逼:在压力与动力中不断创结案新高。
“从2008年到2017年,我们庭法官人数从15人增加到21人,劳动争议案件的人均收案数从2008年的43.3件暴增至104.8件,承办法官人数的增加与案件增长速度是不匹配的。”廖鸣晓回忆道,“面对这样严峻的收案形势,虽然法官们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但大家仍在背负很大审判压力的情况下不断刷新个人结案率。”
说到这里,廖鸣晓跟记者讲起了员额法官乔艳2008发生的“梦里都是你”的办案故事。初当民事审判法官的乔艳,每天工作重心就是学习法律法规、梳理裁判思路、撰写裁判文书。一天睡到半夜时,乔艳猛然惊醒,发现一个纠结多日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在梦里苦思中想到了一个裁判思路。乔艳光着脚冲到电脑旁,噼里啪啦地把思路整理出来,然后对照之前合议庭评议时的意见,反复修改,等到“本院认为”部分写得差不多时,天也快亮了。
审视与反思:在“没有”与“不”中正视瓶颈
“在最近十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您认为影响和制约审判质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哪些呢?”面对记者的这个提问,庭长宋勇沉吟一阵,作了以下分析:
第一,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现阶段,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遵循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没有专门的劳动诉讼程序,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问题无法用通说的民事法律原理进行解释。比如,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不给付劳动者(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请求本身就与通说的原告是主张被告侵害其权利、要求审判保护的主体基本原理不符。
第二,法院没有设置专门的劳动审判法官。由于劳动审判与民商事审判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同,民商事诉讼和劳动诉讼请求权基础的核心规范不同,民商事法律和劳动法律的契约自由度、保护标的、保护对象不同,民商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方式、证据规则不同,要求劳动审判法官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必须具备不同的审判理念。但是,我国的劳动审判没有专业化,法官既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又要审理民商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法官的审判思路需要在这两种理念之间不停切换,导致我们的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夹杂着民商事审判理念,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又夹杂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理念,制约了法官在这两方面审判水平的提升。
第三,劳动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现状与立法初衷不契合。我国实行劳动诉讼仲裁前置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仲裁程序,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及时消除劳资双方的矛盾,避免过多的劳动案件进入复杂期长的诉讼程序,从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仲裁的实际情况与该立法初衷有较大距离: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又按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分类,有的案件劳企双方分别在这两个程序中,打完一审打二审,有的案件还要进入再审。好不容易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如果认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裁决不予执行。“据资料记载,我国最长的劳动工伤案件官司打了19年。我国劳动争议适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终审’,加上仲裁受理前调解,有的劳动争议可能还是‘两调一裁两审终审’,这还不包括之后的再审。如此一来,整个周期比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还要长,严重背离立法初衷。”宋勇分析道。
“守旧”与创新:在更新理念中勇敢探求新出路
“十年磨一剑,一朝试锋芒。”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历经十年磨砺,在院庭层面总结推广出哪些创新举措和审判机制呢?
“守旧”:将快审试点运行成果分享最大化
2012年3月开始,重庆一中院在民四庭尝试运行快速审理机制。在5年多的运行实践中,该庭逐渐摸索并总结出“315”快速审理经验做法。2017年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根据该院党组工作安排,民四庭快审合议庭化整为零,将成员配置到各个办案组,将5年多来积累的“繁简分流, 多、快、好”审这一快审经验运用到新型审判团队中,实现了试点成果分享最大化。
创新:大胆推行“三定三简”、“三多”等审判工作新举措
定面——扩大速裁程序覆盖面,提高结案率。民四庭全力推行本院《关于民事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机制的规定(试行)》,要求全庭员额法官严格按照规定审限审结案件。2017年,该庭审结二审和特字号劳动争议案件1696件,其中适用45天审限速裁程序审理1512件,占已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89.15%。劳动争议案件的快审快结提升了二审民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2017年,民四庭结案率为96.08%,创该庭结案历史新高。
定责——强化内功,增强角色意识。民四庭在审理这类涉及民生案件纠纷时,着力突出承办法官的主体责任,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和要求,切实减少因承办法官责任意识不强、汇报事实不清而导致反复开庭、多次评议,进而影响审理进度的情况发生。
定简——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简传。适用电话传唤、E-mail邮传、短信通知等简易传唤方式,尽量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或询问)的间隔周期,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往返法院的讼累,凸显司法便民利民。
简评。一是广泛推行网评等简易评议方式,主要利用法院腾讯通办公软件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网上评议模式,突破评议案件的时空限制,将碎片时间化零为整,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创新探索更规范的网评方式。“我们第二办案组利用‘法院案件合议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案件网评,通过规范评议行为,保证劳动争议速裁案件快速、有效形成评议结论。”“磊磊软件”的设计者,副庭长方剑磊介绍道。
简文。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简化民事判决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在二审民事案件中大力推行“简案简写、繁案精写”的文书撰写模式。“目前,我们在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量引入模板化文书,这样既能确保裁判思路的一致性,又能在文书制作环节节省时间,让裁判文书早日‘出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副庭长陈瑜讲道。
除“三定三简”工作新模式以外,该庭在提升员额法官劳动争议案件整体专业化审判水平上还有“三多”举措:
一是多议。2017年,民四庭通过面议、网评、书面会议等方式召开法官会议18次,其中涉及劳动争议类法律适用问题占分析会讨论问题的86.5%。对于形成统一或者多数意见的问题及时公布,便于两级法院在类型案件中掌握裁判尺度。
二是多讲。民四庭坚持开展庭领导及资深员额法官“一月一课”授课活动。授课内容包括“解析民事法官案件分析四步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释疑”,以及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探讨活动等。
三是多写。民四庭陆续出台《劳动争议规范性文件汇编》《劳动争议十大案例集成》《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十年综述》,以及《劳动争议规范性文件增补本》,做到劳动争议案件编撰工作常态化。同时,依照“以审判促调研、以调研精审判”的思路,鼓励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多写调研文章、多出调研精品。仅去年一年,方剑磊在《人民司法·案例》发表劳动争议调研文章三篇,陈瑜在《中国劳动》发表《劳动争议“重复起诉”的司法审查与认定》一文,该文还入选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2017年度案例”。
“2017年起,我们庭开始大胆试推劳动争议要素审判法,今年,我们将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拖欠劳动报酬等案件中展开运用,并逐步过渡到劳动争议案件网上审。”宋勇谈道。
推行繁简分流速裁审理机制以来,民四庭受理的二审和特字号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实现“双升”:2017年,该类案件结案率高达99.32%,平均结案天数仅为33.89天,结案率创历史新高,结案周期创历年新低,法律效果提升明显。同时,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30.86%,服判息诉率达99.88%,通过“刚柔并济”的审结方式让各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社会效果提升明显。
“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要领会精神实质,更要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裘晓音强调道,“我们已经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在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之下,劳企纠纷仍将长期存在,并且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就业率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而增加,今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是大概率,这也倒逼我们必须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党的十九大要求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平稳建立。”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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