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现行收费规定之利弊小议
2011-04-08 14:10: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静寂
近年来,因用工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收费标准调整以后,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作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道门槛,似乎仅对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产生着影响,但事实上,收费标准的调整对案件从受理、审理到裁判等各个环节,都产生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一、现行收费标准调整前后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收费标准的调整。在仲裁阶段,收费标准调整前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根据上述收费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且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20至50元,处理费则按实际开支收取。基于此,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多为数百元,有的则达数千元。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这使得一部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比较困难的劳动者被迫放弃维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极力主张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通过各方努力,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诉讼收费标准的调整。在诉讼阶段,收费标准调整前主要是依据修改前的诉讼收费办法,按该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0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诉讼收费标准则规定每件收费10元。
二、收费标准调整之利弊。
作出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立法者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降低或减免收费,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出发点显然是好的。尤其是仲裁收费标准的调整变化很大,确实达到了让弱势劳动者打得起官司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司法审判制度的设置,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让弱势群体有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更重要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让劳资双方的用工关系在合法的轨道上良性循环、和谐发展。然而,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却忽视了这一初衷,使得收费标准的调整对案件从受理、审理到裁判等各个环节,都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对仲裁而言主要有以下弊端:1、免收仲裁费后,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涌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一些早已超过申请时效甚至积压多年的案件等也被申请到仲裁委员会。这样使得仲裁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短期内遭遇极大的困难,受到很大的冲击,同时也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2、申请仲裁的案件标的额越来越大,主张越来越多,请求越来越新,给案件的处理包括调解、裁决、做息诉工作等带来很大的困难。3、由于调解的难度越来越大,导致作出裁决的案件越来越多,从而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除极少数调解处理的案件外,作出裁决的案件被起诉到法院的比例几乎为100%。这使得绝大多数案件只是走了仲裁的过场,最后全部还是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由于仲裁前置程序形同虚设,许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志开始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二)对诉讼而言,收费标准的调整也是失败的。理由在于:1、对于一名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缴纳50元和缴纳10元案件受理费在经济上带来的压力究竟有多大的区别?从这一点上讲,诉讼收费标准的修改没有太大的意义。2、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或者撤诉的案件依法都必须减半收费,也就是说还必须退还5元案件受理费给原告方当事人。但对这一退费“待遇”,绝大多数当事人并不领情。因为他们往返一趟法院花去的交通费往往都不只5元钱,这样就导致很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退费。但不退费又会导致案件因未完全结案而无法及时归档;同时,在实践中,我们对明确表示不需要退费的当事人通常的做法是让当事人自己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明放弃退费,但这样做又会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3、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比例和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上诉率都大幅上升。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本上都会提出上诉,他们大多认为花费10元钱即使案件不能被改判,至少也能拖延履行判决义务的时间,是很值得的。据初步统计,目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超过95%。上诉率之所以如此之高,主要是因诉讼收费标准的调整从客观上助长了滥诉的现象。4、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固定为10元还有一个弊端,那就是造成很多原告方当事人存在滥主张的现象。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呈逐步增多的趋势,5项以上诉讼请求和标的额超过5万元甚至10万元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甚至还出现了要求补偿千万元的天价劳动官司。很多当事人抱着“有理没理先主张了再说”、“能不能赢先请求了再说”的想法,这容易夸大一些不大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胜诉幻想,也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诉讼代理人多收取案件代理费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借口,从客观上显然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和诉讼成本,也不利于当事人理性、客观地对待自己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有的劳动者在胜诉后,拿到的钱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劳动者打得起官司后却赢不了钱,这与立法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三、对现行收费规定的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利弊分析,笔者建议: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仲裁阶段还是法院一审阶段,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内或没有争议金额的均免收案件受理费,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均按一定比例累加收费。作出裁决或判决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原则上还是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二审案件,一律按比例收费,上诉后仅被维持原判的不退费,被改判(全部或部分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均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
这样改革的优点在于:既能克服现行收费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能充分体现立法机关“让劳动者都能打得起官司”的爱民之心,而且更有利于克服滥诉和滥主张的现象。
一、现行收费标准调整前后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收费标准的调整。在仲裁阶段,收费标准调整前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根据上述收费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且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20至50元,处理费则按实际开支收取。基于此,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多为数百元,有的则达数千元。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这使得一部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比较困难的劳动者被迫放弃维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极力主张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通过各方努力,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诉讼收费标准的调整。在诉讼阶段,收费标准调整前主要是依据修改前的诉讼收费办法,按该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0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诉讼收费标准则规定每件收费10元。
二、收费标准调整之利弊。
作出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立法者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降低或减免收费,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出发点显然是好的。尤其是仲裁收费标准的调整变化很大,确实达到了让弱势劳动者打得起官司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司法审判制度的设置,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让弱势群体有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更重要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让劳资双方的用工关系在合法的轨道上良性循环、和谐发展。然而,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却忽视了这一初衷,使得收费标准的调整对案件从受理、审理到裁判等各个环节,都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对仲裁而言主要有以下弊端:1、免收仲裁费后,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涌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一些早已超过申请时效甚至积压多年的案件等也被申请到仲裁委员会。这样使得仲裁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短期内遭遇极大的困难,受到很大的冲击,同时也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2、申请仲裁的案件标的额越来越大,主张越来越多,请求越来越新,给案件的处理包括调解、裁决、做息诉工作等带来很大的困难。3、由于调解的难度越来越大,导致作出裁决的案件越来越多,从而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除极少数调解处理的案件外,作出裁决的案件被起诉到法院的比例几乎为100%。这使得绝大多数案件只是走了仲裁的过场,最后全部还是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由于仲裁前置程序形同虚设,许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志开始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二)对诉讼而言,收费标准的调整也是失败的。理由在于:1、对于一名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缴纳50元和缴纳10元案件受理费在经济上带来的压力究竟有多大的区别?从这一点上讲,诉讼收费标准的修改没有太大的意义。2、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或者撤诉的案件依法都必须减半收费,也就是说还必须退还5元案件受理费给原告方当事人。但对这一退费“待遇”,绝大多数当事人并不领情。因为他们往返一趟法院花去的交通费往往都不只5元钱,这样就导致很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退费。但不退费又会导致案件因未完全结案而无法及时归档;同时,在实践中,我们对明确表示不需要退费的当事人通常的做法是让当事人自己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明放弃退费,但这样做又会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3、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比例和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上诉率都大幅上升。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本上都会提出上诉,他们大多认为花费10元钱即使案件不能被改判,至少也能拖延履行判决义务的时间,是很值得的。据初步统计,目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超过95%。上诉率之所以如此之高,主要是因诉讼收费标准的调整从客观上助长了滥诉的现象。4、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固定为10元还有一个弊端,那就是造成很多原告方当事人存在滥主张的现象。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呈逐步增多的趋势,5项以上诉讼请求和标的额超过5万元甚至10万元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甚至还出现了要求补偿千万元的天价劳动官司。很多当事人抱着“有理没理先主张了再说”、“能不能赢先请求了再说”的想法,这容易夸大一些不大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胜诉幻想,也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诉讼代理人多收取案件代理费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借口,从客观上显然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和诉讼成本,也不利于当事人理性、客观地对待自己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有的劳动者在胜诉后,拿到的钱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劳动者打得起官司后却赢不了钱,这与立法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三、对现行收费规定的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利弊分析,笔者建议: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仲裁阶段还是法院一审阶段,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内或没有争议金额的均免收案件受理费,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均按一定比例累加收费。作出裁决或判决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原则上还是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二审案件,一律按比例收费,上诉后仅被维持原判的不退费,被改判(全部或部分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均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
这样改革的优点在于:既能克服现行收费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能充分体现立法机关“让劳动者都能打得起官司”的爱民之心,而且更有利于克服滥诉和滥主张的现象。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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