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90后醉酒后到夜总会闹事均获刑七个月
2018-02-27 15:19:50
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被告人万某、钟某、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万某、钟某、胡某伙同钟某(另案处理)四人醉酒后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一夜总会消费,钟某以认识人为由要求工作人员打折开包厢,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后,借酒闹事,上述四名被告人对夜总会吧台进行打砸,殴打了现场工作人员后逃离现场,造成该夜总会人员受伤及电脑、对讲机等物品损毁的后果。经西湖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受伤的三人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788元。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万某、钟某、胡某主动到桃源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钟某、胡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价值人民币1788元的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寻衅滋事致三人轻微伤并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7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万某、钟某、胡某伙同钟某(另案处理)四人醉酒后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一夜总会消费,钟某以认识人为由要求工作人员打折开包厢,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后,借酒闹事,上述四名被告人对夜总会吧台进行打砸,殴打了现场工作人员后逃离现场,造成该夜总会人员受伤及电脑、对讲机等物品损毁的后果。经西湖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受伤的三人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788元。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万某、钟某、胡某主动到桃源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钟某、胡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价值人民币1788元的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寻衅滋事致三人轻微伤并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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