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哈氏集团”覆灭 52人一审被判刑
2018-02-14 09:39: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霞
2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金发等52人涉黑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
利通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金发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后,拉拢被告人白明涛、马亮、杨东发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郭金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郭金发自称该组织为“哈氏集团”,组织成员接受郭金发的指挥并称其为“哈哥”“大哥”,有组织地在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实施寻衅滋事17起,殴打23人,致10人轻伤、轻微伤;强拿硬要和消费不结账数额12万余元;开设赌场6起,召集他人参与赌博累计80余场次,参赌人员累计1580余人次,赌资数额累计达1210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62万余元;非法拘禁1起1人。
利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发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在娱乐场所强制消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娱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对被害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不敢报案;指使组织成员插手劳务工资纠纷、滋扰餐饮店正常营业、砸毁休闲会所门面,迫使其停业,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利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金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其他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
利通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金发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后,拉拢被告人白明涛、马亮、杨东发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郭金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郭金发自称该组织为“哈氏集团”,组织成员接受郭金发的指挥并称其为“哈哥”“大哥”,有组织地在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实施寻衅滋事17起,殴打23人,致10人轻伤、轻微伤;强拿硬要和消费不结账数额12万余元;开设赌场6起,召集他人参与赌博累计80余场次,参赌人员累计1580余人次,赌资数额累计达1210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62万余元;非法拘禁1起1人。
利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发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在娱乐场所强制消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娱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对被害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不敢报案;指使组织成员插手劳务工资纠纷、滋扰餐饮店正常营业、砸毁休闲会所门面,迫使其停业,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利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金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其他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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