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辅助人员如何配置
2018-02-10 09:56: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芮铭珍 亚 明
  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控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规模与比例,强化司法辅助人员的整体招录与配置,严格限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范围。

  司法辅助人员作为审判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研究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不仅是为法官选择助手和帮手,更是为法院解决案多人少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辅助人员在配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首先是司法辅助人员绝对数量不足,还不能满足司法改革的要求。其次,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的质量参差不齐,一是一些同志还不能满足法官及法院工作的要求,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很多法院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存在结构失衡问题,普遍存在法官助理少、聘任制书记员多的现象,一些法院在招录司法辅助人员时缺乏通盘考虑,导致审判团队的组建不到位,浪费了法院的财力。

  因此,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走无限扩大规模的路子,而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应当控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规模与比例。应当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按照每个法官配置的司法辅助人员控制在1∶1.5的范围内,并且按照一定比例设置法官助理与聘任制书记员,确保法官与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的配置比例合理,人员恰当,每个业务部门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均衡,不应忙闲不均,厚此薄彼,以利于协同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当然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庭审需要书记员记录的情况可能会减少,但这只是书记员工作职责的一个方面,不能因此减少书记员的配备,毕竟法官助理不能代替书记员的工作,如果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混同,只会降低法官助理的工作能力与水平,不利于法院后备法官的培养。

  二是应当强化司法辅助人员的整体招录与配置。司法辅助人员的招录是目前基层法院面临最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人员流动性大。但是如果放任司法辅助人员都由地方法院自行招录,不仅会导致要求过低,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发挥不足,不能实现人尽其责,还会导致招录过程不够公正透明,带来新的问题。如果基层法院统一由上级法院招录,又会导致基层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缺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上级法院统一招录司法辅助人员为主,以基层法院单独招录司法辅助人员为辅,以体现招录工作的公正高效。另外,对于基层法院单独招录的司法辅助人员,应当报上级法院人事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省级法院组织的技能考试,以体现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入职要求,只有对司法辅助人员明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坚持整体招录工作,才能切实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质量。

  三是应严格限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范围。司法辅助人员,就是指法院的法官助理和聘任制书记员,其他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辅助人员。对于非司法辅助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占用法院有限的经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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