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告错对象白忙活 听听法官的建议
2018-02-06 16:22: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凤灵 符波
海南省乐东县某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其集体土地被政府部门征用却得不到补偿款,从信访到诉讼忙活了一阵子,维权仍未有个结果,这是为啥呢?究其原因竟是“告错了对象”,近日,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律释明后,该村民小组决定撤诉后找准对象再另行起诉。
2015年3月10日,乐东县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到乐东县信访服务中心上访,反映乐东县林业局于2002年征用该村民小组土地建林业站房屋,但村民未得到土地补偿款。3月20日,乐东县信访局作出《关于交办陈某信访事项的函》,要求乐东县政府征地办调查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信访局。
由于乐东县政府征地办未作出调处及复函,该村民小组便于2018年1月初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乐东县政府履行乐东县信访局所作《关于交办陈某信访事项的函》中提出的行政职责。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信访机构所作交办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信访人诉请法院判令乐东县政府履行信访局交办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原告即该村民小组如果认为乐东县林业局没有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起诉乐东县林业局,要求林业局依法对其进行补偿。
之后,办案法官依法对该村民小组进行法律释明,该村民小组于2018年1月底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老百姓如何打好行政官司?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在海南二中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每年都有几十起案件因被告不适格等原因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无效官司”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官提示,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案件受理范围、案件管辖等程序性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在立案后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为更合法、合理、高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百姓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该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找准告诉对象,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最大程度上节约自身的时间、精力及其他诉讼成本,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5年3月10日,乐东县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到乐东县信访服务中心上访,反映乐东县林业局于2002年征用该村民小组土地建林业站房屋,但村民未得到土地补偿款。3月20日,乐东县信访局作出《关于交办陈某信访事项的函》,要求乐东县政府征地办调查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信访局。
由于乐东县政府征地办未作出调处及复函,该村民小组便于2018年1月初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乐东县政府履行乐东县信访局所作《关于交办陈某信访事项的函》中提出的行政职责。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信访机构所作交办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信访人诉请法院判令乐东县政府履行信访局交办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原告即该村民小组如果认为乐东县林业局没有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起诉乐东县林业局,要求林业局依法对其进行补偿。
之后,办案法官依法对该村民小组进行法律释明,该村民小组于2018年1月底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老百姓如何打好行政官司?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在海南二中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每年都有几十起案件因被告不适格等原因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无效官司”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官提示,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案件受理范围、案件管辖等程序性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在立案后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为更合法、合理、高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百姓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该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找准告诉对象,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最大程度上节约自身的时间、精力及其他诉讼成本,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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