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诚信交易 倡导依法纳税
2018-02-01 09:29: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凯
  【背景】

  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些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常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约定的交易价格较低,另一份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较高,以此达到少缴有关税款的非法目的。房产交易中的这种“阴阳合同”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依法、公平纳税的税收政策,损害了广大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为了减少国家税收损失,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依法纳税,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结合有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税务部门对部分当事人利用上述手段偷漏税的行为予以处理。

  【建议】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7〕浙义法建字第5号

  义乌市财政地税局:

  我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晨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安、王园香、第三人贾贵福、王苏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及原告义乌市稠城镇双桃颜料商店诉被告王新安、王园香、第三人王俊荣、徐小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两个案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2015年3月28日,被告王新安、王园香与第三人贾贵福、王苏花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二被告将位于义乌市沪江路8弄2号的房产转让给两名第三人,转让价格为370万元。2015年4月2日,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少纳税,二被告与两名第三人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作为过户时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载明的转让价格为150万元。当日,两名第三人以2315808元为计税金额缴纳了房产过户的有关税费,并办理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在该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均一致认可并经法院认定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为370万元。

  二、2015年4月1日,被告王新安、王园香与第三人王俊荣、徐小红签订抵债协议书一份,约定二被告将其位于义乌市义东路18号房产50%的份额作价500万元用于抵偿欠两名第三人的500万元借款债务,过户后所欠借款本息即全部结清,房屋过户税费由两名第三人负担。当日,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少纳税,二被告与两名第三人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作为过户时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载明转让的价格为100万元。二被告及两名第三人据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税务机关以2374518元为计税金额向两名第三人收取了相关税费后,两名第三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在该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均一致认可并经法院认定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为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计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税的征收应首先以房产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上述两个案件的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370万元和500万元,而出卖人与买受人为了减少应纳税款,采取“阴阳合同”的形式虚构成交价格,致使税务部门最终分别以2315808元和2374518元计收了契税。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此行为系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为此,本院建议:

  税务部门对上述房产交易中纳税人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并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本院。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效果】

  义乌市地方税务局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对涉案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一、王新安、王园香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情况

  经对王新安、王园香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查实该纳税人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销售不动产少计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及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行为。具体违法事实与贵院发现的事实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新安、王园香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追缴2015年4月转让沪江路8弄2号、义东路18号两宗房产少缴的营业税200483.7元、城建税10024.19元、个人所得税40096.74元。

  二、贾贵福、王苏花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情况

  经对贾贵福、王苏花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查实该纳税人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购买房屋未按实际成交价足额缴纳契税的行为。具体违法事实与贵院发现的事实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贾贵福应纳契税111000元,已缴纳69474.24元,应补缴41525.76元。该案已执行完毕,补缴税款已入库。

  三、王俊荣、徐小红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情况

  经对王俊荣、徐小红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查实该纳税人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购买房屋未按实际成交价足额缴纳契税的行为。具体违法事实与贵院发现的事实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王俊荣、徐小红应纳契税150000元,已缴纳70235.54元,应补缴78764.46元。该案已执行完毕,补缴税款已入库。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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