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解释的一点认识
2018-01-25 16:54: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祥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普遍的声音都是认可这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夫妻一方再也不会面临无故背负巨额债务的局面了。

  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单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同时也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提高债权人借款风险意识与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有3条实体内容,最后一条规定了法律生效以及适用问题。

  在此,我就法律适用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我国民事法律,以法无溯及力为原则,以有溯及力为例外。何为法律的溯及力,为什么要规定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呢。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项和行为是否适用,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该法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让人现在行使的行为预知到后面法律会产生的后果,这是不可能的事。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的民事法律也采取了该项原则。我国的《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该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如果某项民事法律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者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规定。

  综上,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对于该解释施行以前已立案但未审结的案件,不能适用,且之前已审结的案件,也只能适用之前的法律及解释,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对于施行以后新受理的案件,才能适用该解释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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