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购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获刑六个月
2018-01-24 15:55:50
     中国法院网讯 (廖晓昕 廖安生)  一个体户私自采购未经安全审批的烟花爆竹,且将非法采购的烟花爆竹超经营区域进行销售,并大量批发给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经江西省宁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地址是该县赖村镇圩镇。2016年11月,被告人胡某以2.8万元的价格从江西省万载县的一名男子手中购进100余只烟花、200余件爆竹,储存在事先租好的宁都县赖村镇莲子村宋某的房屋内。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某在没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销售给宁都县有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小邓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黄某,销售金额为7350元;同年12月6日,被告人李银生又以同样的方式销售给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彭某,销售金额为4820元。2016年12月7日案发,宁都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李银生租用宋某的房屋内查获烟花195只、爆竹900余万响,经宁都县物价中心鉴定,查获的烟花爆竹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7956元。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某把之前储藏在自己集装箱汽车内的烟花爆竹(未被查获的)销售给宁都县黄石镇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张某,销售金额为21244元。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本案被告人胡某虽然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其主观上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私自采购未经安全审批的烟花爆竹,没有依法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且将非法采购的烟花爆竹超经营区域进行销售,并大量批发给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等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已达5万元以上。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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