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赃并获偷肉贼被殴打身亡 肉店五员工被判刑
2018-01-23 15:36:58 | 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刘苏雅
  某肉铺一箱猪棒骨被盗,店员将小偷人赃并获后,事态却走向失控。店铺老板和店员对小偷拳打脚踢,导致小偷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实施殴打的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肉铺老板娘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发

  人赃并获 偷肉贼被打身亡

  去年1月20日,天还没有亮,某市场内鹏程食品专营店的老板刘某一、老板娘梁某和几名员工就开始了一天的忙碌。

  清晨六点多,不断有客户前来进货,胡某是这里的老客户了,和老板打了声招呼,他就开始向车上搬运整箱的猪棒骨。搬完一箱后,胡某转身进店去拿第二箱,但就是这一转眼的工夫,原本放在后备箱里的棒骨竟不翼而飞。

  胡某把丢东西的情况告诉了店员。梁某说,这已经不是店里第一次丢东西了,就在几天前,店里还丢了半扇猪肉,价值数千元。

  出门送货的李某没走出多远,就一眼看到了腋下夹着白色纸箱的李大爷。因为整个批发市场里,只有梁某的肉铺经营的是鹏程牌食品,猪棒骨的白色纸箱包装在市场里找不到第二家,李某当即质问李大爷,这箱棒骨是不是他偷的。李大爷承认是他从后备箱里搬走的棒骨,李某便拿过箱子,拽着他向店里走去。

  虽然李大爷并不承认之前店里丢失的猪肉是他所为,但店员刘某义却不管他的辩解,挥拳相向,随即老板刘某一,店员孙某、李某也开始了殴打,几人两次将李大爷打倒在地。

  “我们报警了,你就在这儿躺着吧。”刘某义在李大爷身旁监视了一会儿,见他一直躺在地上没有起身的意思,便交代其他员工看好李大爷,自己出门去送货。

  李大爷一直躺在地上,不久后还打起了呼噜。肉铺的邻居回忆:“他像是睡着了。”

  半小时后,民警赶到现场,才发现李大爷已经陷入昏迷,呼之不应。民警在他的衣兜内发现了随身携带的癫痫治疗药物,急忙让市场管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拨打120,没想到这位工作人员因为内急,将此事抛在脑后,半小时后才打电话叫了急救车。

  等到刘某义送货回来时,李大爷永远也无法起身了。经赶到的120急救医生确认,李大爷已经死亡。

  经鉴定,李大爷符合枕部与大平面物体(如地面)作用,致减速性颅脑损伤死亡。

  追责

  谎称不知情 老板娘未打人也被捕

  案发后,面对民警,刘某义几人起初均不承认他们曾经殴打过李大爷,梁某也对民警表示不知道李大爷为什么倒地,“没打,谁打他干啥”。

  然而,民警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却与几人的口供不一致。在监控录像中,刘某义、刘某一、孙某、李某均有殴打的动作,李某首先蹬踹李大爷,随后,刘某一挥拳打向李大爷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这时,刘某义赶到现场,与孙某一起用脚蹬踹已经倒地的李大爷。刘某义转身离开后,李大爷慢慢站起,刘某义又用拳头击打李大爷头部,随后李大爷倒地不起。

  面对证据,几人承认了殴打的事实。刘某义回忆,最初几人将李大爷打倒后他就报了警,并准备回店里继续干活,但李大爷起身后想要逃跑,他便再次一拳将其打倒。

  老板娘梁某也改变了说辞,从“没人打他”变成了“我没看见,当时忙着报警也没在意”,但这已经不能改变她曾经隐瞒实情的事实。刘某义等四人与梁某一同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称,李某发现李大爷偷窃其店内猪棒骨一箱,当李某将李大爷挟至市场管理部南侧时,被告人刘某义、刘某一、孙某、李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大爷头部、胸部、背臀部进行殴打,致其死亡。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义等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过程中,梁某具有证人身份,明知刘某义等四人是犯罪的人,故意隐匿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出虚假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三分检认为,被告人刘某义等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证

  法医当庭释明 死亡与疾病无关

  案件一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刘某一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可能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律师称,如果案发时民警或市场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李大爷可能不会死亡。并且李大爷自身患有继发性癫痫和高血压等疾病,到底是几名被告人的殴打直接导致李大爷死亡,还是其自身疾病也对死亡结果有一定影响,有待商榷。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狄胜利法医出庭作证认为,李大爷在被殴打后发生了脑疝,而脑疝若得到及时救治,是存在挽救生命的可能性的。而从尸检解剖来看,死者李大爷案发当天并没有癫痫发作的症状,解剖亦未见高血压引起的血管破裂,也没有致命性疾病改变,而死者的脑部有挫伤,可以确定是典型的外伤造成的出血,而非自身疾病所致。

  法医鉴定发现,李大爷的枕骨有骨折。狄法医表示,由于枕骨较厚,一般情况下不易骨折,这样的伤情说明当时他遭受的打击力度很大。

  由于李大爷在被殴打期间曾两次摔倒,他的头部撞击是否一定是由于第二次摔倒导致的呢?对此,狄法医表示无法确认,由于死者两次都是仰面倒地,两次都可能造成枕骨的损伤,无法认定究竟是谁的打击导致李大爷受到致命伤。

  判决

  认定存在延误治疗 无法确认盗窃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刘某义两次击倒李大爷,其行为是造成李大爷死亡的重要原因,而刘某一作为肉店老板,对员工的伤害行为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一拳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综合考虑其打击位置、打击力度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认定两人为主犯。孙某、李某仅伤害了被害人背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在案证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义等四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义有期徒刑12年,刘某一有期徒刑10年,孙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认定梁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案主审法官、三中院刑一庭王奕法官表示,由于梁某提供虚假证言,隐瞒了打人的事实,导致民警出警后无法立即判断被害人是否需要救治,构成伪证罪。但市场工作人员证言表明其确实因遗忘导致拨打120的时间推迟,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案件存在延误治疗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时法官予以了酌情考虑。

  案发时,李大爷是否实施了盗窃,又是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呢?王奕表示,如果李大爷确实有盗窃行为,依法确实可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但根据现场监控,盗窃猪棒骨的嫌疑人人物形象模糊,无法确认其身份。李大爷虽然有前科,但这无法证明这次他也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盗窃的指控,由于他们与本案均有重大利害关系,法庭无法采信,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盗窃行为的存在。

  当然,即使李大爷实施了盗窃,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几名被告人在发现财产被盗后并未报警,而是未经查实便对李大爷拳打脚踢,导致李大爷的死亡,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允许使用“私刑”。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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