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贪图“口福”非法猎捕87只野生动物获刑罚
2018-01-23 08:56:38
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潘新任) “我们不学法、不懂法,因为贪图“口福”,非法猎捕,现在真的非常后悔!”被告人兰某珍、吴某清、王某福流露悔意。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珍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三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修建水渠 捕获“田鸡”
2017年6月初,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到泰宁县开善乡境内某村修建水渠。6月24日,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在水渠修建施工过程中,发现附近有虎纹蛙(俗称“田鸡”)出现,于是两人共同徒手捕获40余只虎纹蛙和1只鳖。次日,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在水渠修建施工过程时,三人又徒手捕获30余只虎纹蛙和7只棘胸蛙。
收获满满 途中被查
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将捕获的87只野生动物运回建宁家中,途经泰宁县开善乡集镇时被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兰某珍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的87只野生动物中,79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棘胸蛙,1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鳖。2017年6月30日,泰宁县森林公安机关民警将查获的活体虎纹蛙75只放生。
触法领刑 悔时已晚
经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其中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非法猎捕79只虎纹蛙,被告人兰某珍非法猎捕30余只虎纹蛙,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 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能自愿认罪,且非法猎捕的虎纹蛙已放生,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珍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珍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修建水渠 捕获“田鸡”
2017年6月初,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到泰宁县开善乡境内某村修建水渠。6月24日,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在水渠修建施工过程中,发现附近有虎纹蛙(俗称“田鸡”)出现,于是两人共同徒手捕获40余只虎纹蛙和1只鳖。次日,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在水渠修建施工过程时,三人又徒手捕获30余只虎纹蛙和7只棘胸蛙。
收获满满 途中被查
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将捕获的87只野生动物运回建宁家中,途经泰宁县开善乡集镇时被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兰某珍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的87只野生动物中,79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棘胸蛙,1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鳖。2017年6月30日,泰宁县森林公安机关民警将查获的活体虎纹蛙75只放生。
触法领刑 悔时已晚
经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其中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非法猎捕79只虎纹蛙,被告人兰某珍非法猎捕30余只虎纹蛙,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 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能自愿认罪,且非法猎捕的虎纹蛙已放生,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珍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珍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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