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拘役
2018-05-31 11:13: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球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1月5日,为吃野味,龙某某与刘某某驾驶越野车,携带一把黑色气枪和若干子弹,从刘某某家外出打猎。龙某某负责用气枪打猎,刘某某负责开车,二人猎捕隼1只、雉鸡1只、斑鸠1只。随后,在桂阳县流峰镇某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红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雉鸡和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月5日,为吃野味,龙某某与刘某某驾驶越野车,携带一把黑色气枪和若干子弹,从刘某某家外出打猎。龙某某负责用气枪打猎,刘某某负责开车,二人猎捕隼1只、雉鸡1只、斑鸠1只。随后,在桂阳县流峰镇某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红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雉鸡和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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