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卖烟百余万 八人以非法经营罪获刑罚金
2018-01-18 10:17:18
中国法院网讯 (赵士梅) 因为羡慕微商来钱快,山西籍男子苏某才等人利用微信等平台做起销售香烟的“生意”,却没想到走上触犯刑律的“不归路”。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处苏某才、张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并对在案扣押的各类香烟均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
经查: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在无烟草专卖资质的情况下,苏某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各类香烟。苏某才通过互联网联系上家,并利用微信、QQ等发布各类香烟销售广告,招揽下级代理,寻找买家。苏某才与下级代理或买家商谈成功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烟款,扣除一定利润后,将剩余烟款及买家的收货地址等信息转给上家,由上家直接通过快递邮寄香烟给买家。
苏某才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1066767.99元。期间,张某、胡某、廖某及刘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并成为苏某才的下级代理,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分别为288050元、181459元、145968元和120854.99元,贾某通过互联网联系苏某才等上家,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260656元。苏某国和陈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并成为贾某的下级代理,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分别为111486元和83275元。
另查:烟草部门、公安机关从陈某、苏某国、贾某处查获大量香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才、张某、贾某、胡某、廖某、刘某、苏某国、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形式非法经营香烟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苏某才、张某、贾某情节特别严重,胡某、廖某、刘某、苏某国、陈某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查: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在无烟草专卖资质的情况下,苏某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各类香烟。苏某才通过互联网联系上家,并利用微信、QQ等发布各类香烟销售广告,招揽下级代理,寻找买家。苏某才与下级代理或买家商谈成功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烟款,扣除一定利润后,将剩余烟款及买家的收货地址等信息转给上家,由上家直接通过快递邮寄香烟给买家。
苏某才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1066767.99元。期间,张某、胡某、廖某及刘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并成为苏某才的下级代理,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分别为288050元、181459元、145968元和120854.99元,贾某通过互联网联系苏某才等上家,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260656元。苏某国和陈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并成为贾某的下级代理,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分别为111486元和83275元。
另查:烟草部门、公安机关从陈某、苏某国、贾某处查获大量香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才、张某、贾某、胡某、廖某、刘某、苏某国、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形式非法经营香烟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苏某才、张某、贾某情节特别严重,胡某、廖某、刘某、苏某国、陈某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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