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守护青山绿水
2018-01-15 10:32: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倩 沈双武
- 九江中院在都昌设立鄱阳湖候鸟司法保护基地
- 瑞昌市法院环资合议庭成员与两被告一起投放鱼苗
冬日的早晨,阳光洒在湖面上,波光粼粼,偶有鱼儿吐个泡泡,掀起了阵阵涟漪。此时的新余仙女湖,山水相依,尽显秀丽之姿。
看着清澈见底的湖水,很难想象,一年前,这里因为水污染,发生过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江西三级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江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守护着江西的绿水青山。
严抓办案质效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宜春中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流域,导致袁河下游的新余仙女湖水域水质镉超标,新余市民无水可喝。
2017年12月27日,新余市民等到了法院的判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宜春中安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春中安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违规排放废液废水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与案件审理同步进行的还有袁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如今,袁河流域及湖泊生物群落结构基本恢复至基线水平,新余市民喝上了放心水。
而另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也于2017年12月19日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根据协议,两被告在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基础上自愿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费用10万元。该款用于该被告所在地区水环境治理或替代修复等公益用途。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是江西环资审判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总结环境公益诉讼已结案件的审判经验,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黄训荣表示,“工作中,要积极掌握重大环境污染线索,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为即将到来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做好准备。此外,还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诉讼备案制度,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要求中级法院提级审理。”
近年来,江西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严抓办案质效,通过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利益。
探索环境资源刑案生态修复司法机制
望着满山的茶树,满眼的绿色,郑立淼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2013年冬天,铜鼓县的郑立淼为开辟茶园,着手开垦一片荒地,在焚烧杂草过程中不小心失火。那场大火一直从山这边的铜鼓烧到山那边的湖南浏阳。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过火有林面积超过50公顷,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但考虑到郑立淼的初衷及村组织出具的证明,加上他做出了“补植复绿”的承诺,最终,铜鼓法院对他适用了缓刑。
如今,郑立淼的茶园立着一个牌子——江西省铜鼓县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近年来,江西法院遵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及规律,强调保护和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新机制。截至目前,九江中院、宜春中院、武宁县法院、铜鼓县法院先后作出多起生态修复判决,判令责任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义务,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
铜鼓法院自2015年起,就开始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实行打击犯罪与环境资源恢复并行的举措。法院将“补植复绿”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对判处缓刑或管制的罪犯,下达“砍伐禁止令”或“树木补种监管令”,将罪犯的承诺转化为社区矫正的内容;设立了“补植复绿”公益林基地,即方便落实林木补种的监管,又可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会劳动。目前,铜鼓法院已经在全县建立了多块生态修复基地。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是鄱阳湖禁渔期。3960平方公里的湖水中,100多种鱼类在此期间繁衍生息。作为鄱阳湖滨湖的法院,鄱阳县人民法院密切关注着鄱阳湖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保护着这一张清澈的江西名片。
然而,禁渔期也常常会出现渔民的身影。“渔民非法捕捞,获利虽然不多,但是破坏性却非常大。”鄱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康火星介绍。
2017年5月,鄱阳县的杨某义等6人分乘4条渔船,到鄱阳湖茶湖水域禁渔期,使用国家禁止的机动底拖网进行捕鱼,共非法捕鱼约3282公斤。鄱阳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6人拘役。此外,6人自愿购买3282公斤育苗,并由家属在鄱阳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此次恢复性司法还鱼入湖,即实现了刑罚惩罚功能,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适用修复性判决的案子大多数情节不是很严重,当事人多因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而犯罪,并且有能力进行环境修复。”九江中院环资庭法官施龙西介绍说,“这类案件既要惩罚,又是要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打造专业化团队建环境资源专家库
6月22日,江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陈幸欢原主审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今年1月最高法院组织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一等奖。
成绩的取得,与江西高院积极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建设有关。
推进环资审判体系建设。按照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全省法院逐步建立环资庭、环资合议庭和环资案件归口审理相结合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目前,全省包括省法院、九江中院、武宁县法院等14家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55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2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基本实现了环资案件归口管理。全省共有环资审判人员300余人。
强化环资审判业务培训。江西高院与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在赣州共同举办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研讨培训班。全省环资审判人员130余人参加了研讨培训。培训课程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探矿权、采矿权等环资审判相关司法解释解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实务问题、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论前沿问题等丰富内容。同时,培训期间还安排了两次调研座谈,深入、广泛地交流了全省环资审判工作情况、经验和遇到的困难。2017年11月,江西高院选派了12人参加了最高法院举办的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拓宽了视野。
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针对环资审判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邀请来自环保部门、高校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参与审判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通过邀请专家参与审判、执行回访监督、开展专业指导培训、开展联合调研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2017年,江西高院聘请了环境资源各类专家26人,全省聘请环资专家咨询委员近百人,并出台了《环境资源案件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
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江西法院紧紧抓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大机遇,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创品牌,五年争一流”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加强制度建设、模式探索,切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为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看着清澈见底的湖水,很难想象,一年前,这里因为水污染,发生过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江西三级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江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守护着江西的绿水青山。
严抓办案质效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宜春中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流域,导致袁河下游的新余仙女湖水域水质镉超标,新余市民无水可喝。
2017年12月27日,新余市民等到了法院的判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宜春中安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春中安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违规排放废液废水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与案件审理同步进行的还有袁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如今,袁河流域及湖泊生物群落结构基本恢复至基线水平,新余市民喝上了放心水。
而另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也于2017年12月19日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根据协议,两被告在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基础上自愿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费用10万元。该款用于该被告所在地区水环境治理或替代修复等公益用途。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是江西环资审判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总结环境公益诉讼已结案件的审判经验,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黄训荣表示,“工作中,要积极掌握重大环境污染线索,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为即将到来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做好准备。此外,还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诉讼备案制度,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要求中级法院提级审理。”
近年来,江西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严抓办案质效,通过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利益。
探索环境资源刑案生态修复司法机制
望着满山的茶树,满眼的绿色,郑立淼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2013年冬天,铜鼓县的郑立淼为开辟茶园,着手开垦一片荒地,在焚烧杂草过程中不小心失火。那场大火一直从山这边的铜鼓烧到山那边的湖南浏阳。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过火有林面积超过50公顷,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但考虑到郑立淼的初衷及村组织出具的证明,加上他做出了“补植复绿”的承诺,最终,铜鼓法院对他适用了缓刑。
如今,郑立淼的茶园立着一个牌子——江西省铜鼓县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近年来,江西法院遵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及规律,强调保护和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新机制。截至目前,九江中院、宜春中院、武宁县法院、铜鼓县法院先后作出多起生态修复判决,判令责任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义务,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
铜鼓法院自2015年起,就开始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实行打击犯罪与环境资源恢复并行的举措。法院将“补植复绿”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对判处缓刑或管制的罪犯,下达“砍伐禁止令”或“树木补种监管令”,将罪犯的承诺转化为社区矫正的内容;设立了“补植复绿”公益林基地,即方便落实林木补种的监管,又可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会劳动。目前,铜鼓法院已经在全县建立了多块生态修复基地。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是鄱阳湖禁渔期。3960平方公里的湖水中,100多种鱼类在此期间繁衍生息。作为鄱阳湖滨湖的法院,鄱阳县人民法院密切关注着鄱阳湖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保护着这一张清澈的江西名片。
然而,禁渔期也常常会出现渔民的身影。“渔民非法捕捞,获利虽然不多,但是破坏性却非常大。”鄱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康火星介绍。
2017年5月,鄱阳县的杨某义等6人分乘4条渔船,到鄱阳湖茶湖水域禁渔期,使用国家禁止的机动底拖网进行捕鱼,共非法捕鱼约3282公斤。鄱阳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6人拘役。此外,6人自愿购买3282公斤育苗,并由家属在鄱阳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此次恢复性司法还鱼入湖,即实现了刑罚惩罚功能,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适用修复性判决的案子大多数情节不是很严重,当事人多因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而犯罪,并且有能力进行环境修复。”九江中院环资庭法官施龙西介绍说,“这类案件既要惩罚,又是要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打造专业化团队建环境资源专家库
6月22日,江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陈幸欢原主审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今年1月最高法院组织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一等奖。
成绩的取得,与江西高院积极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建设有关。
推进环资审判体系建设。按照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全省法院逐步建立环资庭、环资合议庭和环资案件归口审理相结合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目前,全省包括省法院、九江中院、武宁县法院等14家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55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2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基本实现了环资案件归口管理。全省共有环资审判人员300余人。
强化环资审判业务培训。江西高院与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在赣州共同举办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研讨培训班。全省环资审判人员130余人参加了研讨培训。培训课程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探矿权、采矿权等环资审判相关司法解释解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实务问题、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论前沿问题等丰富内容。同时,培训期间还安排了两次调研座谈,深入、广泛地交流了全省环资审判工作情况、经验和遇到的困难。2017年11月,江西高院选派了12人参加了最高法院举办的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拓宽了视野。
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针对环资审判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邀请来自环保部门、高校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参与审判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通过邀请专家参与审判、执行回访监督、开展专业指导培训、开展联合调研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2017年,江西高院聘请了环境资源各类专家26人,全省聘请环资专家咨询委员近百人,并出台了《环境资源案件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
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江西法院紧紧抓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大机遇,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创品牌,五年争一流”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加强制度建设、模式探索,切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为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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