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恶意欠薪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
2018-01-07 11:19: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 芳
广州法院远程视频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罗伟雄 摄
  每到年终岁末,一些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就时有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正常的劳资关系,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2017年1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该院近三年来审判恶意欠薪案件的情况。广州法院秉承“不忘惩戒,督促支付为目的”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民生导向,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111件,依法判处被告人116人,涉及受害人4880人,涉案金额3000万余元。

  个体中小企业欠薪多 劳动密集型行业占比高

  广州海珠区的陈某于2015年3月初雇佣黄某、胡某等39名工人,在其经营的制衣厂工作,并口头约定次月20日支付工资。

  至同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失去联系。同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张贴文书及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当月29日之前,支付39名员工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陈某仍不支付,并以离开广州、变更电话号码等方法逃匿。经核算,被告人陈某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49万余元。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四川省内江市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三个必备要件,一是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恶意欠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审理的案件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多发于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个体或中小企业。据统计,近三年,广州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涉及加工制造行业的有82件、被告人87人、受害人3685人,占审结案件总数73.87%;涉及建筑施工行业的有10件、被告人10人、受害人613人,占审结案件总数9.01%;涉及餐饮行业的有6件、被告人6人、受害人298人,占审结案件总数5.41%;涉及贸易行业的有3件、被告人3人、受害人131人,占审结案件总数2.7%。

  重在鼓励被告人改过 修复紧张劳资关系

  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卢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某皮具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行为,至同年6月共欠168名员工工资合计42万余元。

  2016年1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卢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18日9时前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卢某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2016年1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卢某的欠薪情况进行公告,其仍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1日开始,被告人卢某支付165名工人工资共计41万元,尚欠3名工人工资(因无法联系到工人)共计10552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据统计,近三年广州法院审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97件102人,其中适用缓刑的31件33人,判处拘役的8件8人,单处罚金的2件2人,检察院撤诉的4件4人。对此,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赵俊指出,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严惩不是目的,最主要的是修复紧张的劳资关系,鼓励被告人改过,化解社会矛盾。在该类案件审理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该缓就缓,罚当其罪。

  慎处复杂欠薪逃匿案 防范引发群体事件

  被告人喻某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共拖欠325名员工工资合计187万余元。

  2015年3月11日和13日,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喻某送达公告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喻某接到公告通知后未前往劳动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只是委托员工谢某前往反映公司情况,没有具体落实支付欠薪问题。后由石滩镇政府垫资发放工人生活补贴每人250元,并支付了工人50%的工资,连同拍卖公司设备款55万元,合计支付工人71.9%的工资。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喻某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喻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欠薪逃匿案件情况相对复杂,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一般被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且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在广州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为100人以上的案件有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11%,其中2件受害人数达到320余人;受害人为50人以上的为3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8.83%。从涉案金额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案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11%;达到50万元以上的1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22%。

  可喜的是,近三年来,由于广州两级法院能够坚持民生导向,妥善防范并及时化解处置此类案件,并无因恶意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严查关联犯罪行为 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被告人何某作为一家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广州市越秀区独自控制、经营该公司。2015年4月起,何某在有能力支付该旅游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拖欠陈某等6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经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何某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后,何某仍拒不支付。

  2015年10月,何某在未支付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变更个人住址及联系方式,逃避支付义务。经核查,截至2015年11月,何某拖欠陈某等69名公司员工劳动报酬共计42万余元。2016年1月8日,何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经营该旅游公司时,公司的经营收入由其个人保管、控制。何某归案后,一直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法官说法

  打击“恶意欠薪”,尤其要加大对合同诈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建立全方位犯罪打击法网。近几年,广州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但今年增幅相对较为稳定。2015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结23件,同比增长21.05%;2016年审结43件,同比增长86.96%;2017年审结45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65%。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还是屡禁不止,没有被完全杜绝。

  因此,在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同时,要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相关链接

  法律上严惩 经济上重罚

  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又规定了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时的法律责任。

  广州法院秉承“不忘惩戒,督促支付为目的”的审判理念,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对于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形成了持续的高压态势,做到既惩治犯罪又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广州法院强化与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无缝式的协调配合机制,对案件管辖、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等难点问题及时沟通交流,统一执法思想,提高诉讼效率。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上的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实现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法院依法将支付令引入欠薪案件,赋予劳动者快速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也让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加。

  广州法院还对刑事案件审理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类型案件主审法官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确定一个或几个主审法官来专门负责审理某类案件;二是主审法官牵头负责类型案件的调研及案件指导。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挑选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庭领导、专门合议庭审判长加强对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统一审判尺度,不断总结经验,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广州法院还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依法向社会公布该类犯罪案件,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法官建议

  破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题

  如何完善审判恶意欠薪案件工作机制,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难点问题,在建立了衔接平台及联席会议机制的同时,广州法院也提出了可供借鉴的解决思路:

  (一)关于责任主体认定难问题

  首先,任何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构成此罪的责任主体。其中单位既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也包括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如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其次,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二)关于调查取证难问题

  针对案件中容易出现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如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三)关于责令支付文书送达难问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四)关于推进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建设问题

  为有效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可借助法院系统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制度。对于恶意欠薪或者恶意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将相关行为人纳入诚信黑名单,让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交通出行、项目投资、资产转让、融资信贷等方面受制约。同时,拓宽行为人信息公布覆盖范围,探索在政府网站建立恶意欠薪行为人信息库,供群众自由查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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