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教科书式耍赖”如何用法律战胜无耻
2018-01-03 09:46:56 | 来源:海淀法院 | 作者:苏航
近日,“教科书般耍赖”事件引发舆论一片哗然。2015年时,河北人赵香斌遭遇车祸,此后多次进行开颅手术。两年里,被交警队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肇事司机黄淑芳仅仅支付过7万余元费用。赵香斌刚刚毕业的儿子赵勇,不得不靠卖房、卖画、网络筹款支付平均每天数千元的医疗费。
根据2017年6月8日作出的法院判决,黄淑芬仍需赔偿赵香斌近86万元,但她拒绝支付。在赵勇上传网络的视频里,黄淑芬称自己“收入不低,但还得还贷”、“我就是人品有问题”、“判我几年,这钱也不用还了”。12月1日,在病床上躺了两年的赵香斌去世。
老赖为何一赖到底
有网友总结,在纠纷中黄淑芬采用的是“三不一没有”的做法,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因此称其为“教科书般耍赖”。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不在少数。执行效果与执行效率均因此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形成了“执行难”这一专用于概括这一现象的名词。
客观地说,执行难的形成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执行人员履职意识的内因,也有执行环境有待改善的外因,既受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制约,也受法律规则不够健全的限制。但毫无疑问,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各路“老赖”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执行领域,曾经流传着“三难”的说法。被执行人不理会法院传票、履行通知书,甚至不惜离开住所、更换工作而四处躲藏,这是“被执行人难找”;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多采取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方式,在形式或实质上减少偿债能力,造成最终无法执行,这是“被执行财产难查”;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利,试图推翻法院的查封行为,这是“执行财产难动”。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房屋、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系统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为较为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往往不得不辗转多个机构,乃至奔赴异地进行查扣。这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为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留下了空间。而对于特种理财、保险等新型投资手段,以及政策性较强的不动产等财产,人民法院即使掌握了财产线索,也因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或是在后续环节无法进行拍卖、变卖。
部分“教科书式老赖”有恃无恐、底气十足的原因,多在于此。
保护权利,及时申请执行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法律与政策保障下,全国人民法院与各有关部门出建设联动机制、搭建曝光平台、限制过高消费,并探索在广场车站的显示屏、手机彩铃、来电显示、微信朋友圈等渠道精准投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
但是,就像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我们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纠纷,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我们也无法完全保证不会遭遇“老赖”。那么,遭遇死皮赖脸的推诿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切记,一定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已有生效判决,对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法律依然采取了“告诉才处理”的立场。执行案件立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起点。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如黄淑芬支付医疗费之类的给付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限定履行期限,即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有关费用。当判决因一审各方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而生效时,履行期开始计算。如果义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权利人就可以申请立案。
执行中遭遇“老赖”,无须坐等
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的最常见障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或向他人转移财产。当遭遇“耍赖”,执行人难道束手无策?
当然不是。此时,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张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范围。简单来说,扩张执行力范围的含义就是在执行阶段,将原生效判决中未加约束的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张执行财产范围的制度。
在合理限度内扩张执行力范围,有力于高效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可谓对付“老赖”的杀手锏。但是,肆意扩张执行力范围也存在着案外人被剥夺本应具有的经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有违“执裁分离”原则的危险。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那些情形能够进行扩张,一直是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予以回应。《规定》明确,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但《规定》对于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因此,对于基于特定关系或转移财产的事实,要求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友同时承担责任的,一般需要通过另行诉讼取得执行名义。
此外,最高法的另一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引入了执行悬赏制度,即面对“老赖”,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
以刑代罚只能人财两空
黄淑芬在视频中扬言“宁坐牢不还钱”,显然是对有关法律缺乏了解。
我国《刑法》第313条确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一段时间里,这个罪名因为犯罪圈划定模糊、证明困难、程序衔接断裂等原因被普遍悬置,没有对“老赖”起到应有的震慑与警示作用。
为激活沉睡的条款,最高法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并明确在两种情形下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今年7月,海淀法院就审理了北京首例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执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根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履行能力不足时,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即使判处罚金,也不会抵消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老赖”一意孤行的后果并不是“以刑代赔”,而一定是人财两空。
根据2017年6月8日作出的法院判决,黄淑芬仍需赔偿赵香斌近86万元,但她拒绝支付。在赵勇上传网络的视频里,黄淑芬称自己“收入不低,但还得还贷”、“我就是人品有问题”、“判我几年,这钱也不用还了”。12月1日,在病床上躺了两年的赵香斌去世。
老赖为何一赖到底
有网友总结,在纠纷中黄淑芬采用的是“三不一没有”的做法,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因此称其为“教科书般耍赖”。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不在少数。执行效果与执行效率均因此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形成了“执行难”这一专用于概括这一现象的名词。
客观地说,执行难的形成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执行人员履职意识的内因,也有执行环境有待改善的外因,既受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制约,也受法律规则不够健全的限制。但毫无疑问,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各路“老赖”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执行领域,曾经流传着“三难”的说法。被执行人不理会法院传票、履行通知书,甚至不惜离开住所、更换工作而四处躲藏,这是“被执行人难找”;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多采取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方式,在形式或实质上减少偿债能力,造成最终无法执行,这是“被执行财产难查”;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利,试图推翻法院的查封行为,这是“执行财产难动”。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房屋、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系统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为较为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往往不得不辗转多个机构,乃至奔赴异地进行查扣。这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为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留下了空间。而对于特种理财、保险等新型投资手段,以及政策性较强的不动产等财产,人民法院即使掌握了财产线索,也因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或是在后续环节无法进行拍卖、变卖。
部分“教科书式老赖”有恃无恐、底气十足的原因,多在于此。
保护权利,及时申请执行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法律与政策保障下,全国人民法院与各有关部门出建设联动机制、搭建曝光平台、限制过高消费,并探索在广场车站的显示屏、手机彩铃、来电显示、微信朋友圈等渠道精准投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
但是,就像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我们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纠纷,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我们也无法完全保证不会遭遇“老赖”。那么,遭遇死皮赖脸的推诿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切记,一定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已有生效判决,对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法律依然采取了“告诉才处理”的立场。执行案件立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起点。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如黄淑芬支付医疗费之类的给付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限定履行期限,即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有关费用。当判决因一审各方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而生效时,履行期开始计算。如果义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权利人就可以申请立案。
执行中遭遇“老赖”,无须坐等
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的最常见障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或向他人转移财产。当遭遇“耍赖”,执行人难道束手无策?
当然不是。此时,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张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范围。简单来说,扩张执行力范围的含义就是在执行阶段,将原生效判决中未加约束的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张执行财产范围的制度。
在合理限度内扩张执行力范围,有力于高效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可谓对付“老赖”的杀手锏。但是,肆意扩张执行力范围也存在着案外人被剥夺本应具有的经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有违“执裁分离”原则的危险。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那些情形能够进行扩张,一直是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予以回应。《规定》明确,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但《规定》对于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因此,对于基于特定关系或转移财产的事实,要求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友同时承担责任的,一般需要通过另行诉讼取得执行名义。
此外,最高法的另一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引入了执行悬赏制度,即面对“老赖”,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
以刑代罚只能人财两空
黄淑芬在视频中扬言“宁坐牢不还钱”,显然是对有关法律缺乏了解。
我国《刑法》第313条确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一段时间里,这个罪名因为犯罪圈划定模糊、证明困难、程序衔接断裂等原因被普遍悬置,没有对“老赖”起到应有的震慑与警示作用。
为激活沉睡的条款,最高法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并明确在两种情形下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今年7月,海淀法院就审理了北京首例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执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根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履行能力不足时,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即使判处罚金,也不会抵消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老赖”一意孤行的后果并不是“以刑代赔”,而一定是人财两空。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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