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新规:停车费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
2017-11-30 15:53:48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邹乐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三审。条例拟规定,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同时,条例拟规定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周边居民在划定范围内停车,按居住停车价格付费。此外拟将“倡导有位购车”写入法规。
多方共治
逐步降低车辆使用强度
三审稿中指出,“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考虑到停车治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了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同时提出,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建议在市人民政府职责中,增进“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
此外,关于停车设施的供给原则,曾在二审稿中规定:“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此番三审稿中,进一步强化了分区域治理的原则,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三审稿修改为:“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居住停车
车位不足七种方式补充
李小娟表示,关于停车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居住停车位不足,停车资源结构性失衡,中心城区供需差距大。因此居住停车是停车治理和这次立法的重点。相对二审稿,三审稿有关条款从顺序上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思路,居住小区首先应当按照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停车设施。在居住停车配建设施不足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七种方式予以补充。
方式包括居住区内部挖潜,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独立建设,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利用临时闲置空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的,可以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利用人防工程的,可以减免工程使用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享受鼓励政策;设置路侧临时居住停车路段和泊位,在上述一般性措施采取后,确实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由区政府、街乡组织设置临时停车路段、泊位。
电子收费
2019年底路侧全部覆盖
针对二审稿中关于路侧停车收费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委员和代表提出,目前道路停车经营企业收费不规范,存在转包、议价等行为,实行电子收费后,应避免类似情形影响改革实施效果。
三审稿中增加相关内容,表述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针对道路电子收费,三审稿增加推进时限的要求,该款修改为:“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根据今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路侧停车管理改革方案》,今年本市将完成城六区和通州10%路段的路侧停车电子收费试点;2019年底,实现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
停车定价
城市中心高于外围区域
二审稿中规定了停车价格机制,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此,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价格机制应当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周边的原则。
为此,三审稿中对有关价格的条款统一表述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三审稿规定:“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并增加一条表述:“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错时共享
停车设施合条件应开放
针对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错时共享,二审稿曾规定:“国家、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三审稿中,该款修改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李小娟解释,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设施开放应当考虑不同性质单位对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开放共享。
据此,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北京市交通委组织的停车资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因此建议修改该款。
-背景
老旧小区和平房区
停车供求矛盾突出
2017年8月,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报告》。昨天,针对上述报告,做了一些说明。
市交通委介绍,为“摸清底数、服务决策”,自2015年10月起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工作。资源普查将全市16个区下辖的331个街、乡、镇划分为2006个普查小区,细分为6.6万个基本单元,逐一编号进行调查。此次普查采取了广泛性的调研分析方法,专业公司调查为主、各区补充复核为辅、社会广泛参与,各方认为此次普查数据可信度较高,基本符合本市停车现状。
根据普查报告,本市停车泊位总数与停车需求总量接近,各区停车泊位总数与停车需求也大体平衡,但具体街道、居民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和平房区等局部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矛盾突出,且同时存在大量公共建筑车位空闲的情形。从普查来看,北京停车资源供给矛盾主要体现在局部区域不平衡和停车资源利用率不高。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能以大规模建设为主,而应在资源共享开放方面有所创新;应当加强区域治理,停车资源供给局部不平衡和停车秩序乱是当前静态交通治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多方共治
逐步降低车辆使用强度
三审稿中指出,“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考虑到停车治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了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同时提出,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建议在市人民政府职责中,增进“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
此外,关于停车设施的供给原则,曾在二审稿中规定:“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此番三审稿中,进一步强化了分区域治理的原则,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三审稿修改为:“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居住停车
车位不足七种方式补充
李小娟表示,关于停车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居住停车位不足,停车资源结构性失衡,中心城区供需差距大。因此居住停车是停车治理和这次立法的重点。相对二审稿,三审稿有关条款从顺序上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思路,居住小区首先应当按照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停车设施。在居住停车配建设施不足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七种方式予以补充。
方式包括居住区内部挖潜,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独立建设,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利用临时闲置空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的,可以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利用人防工程的,可以减免工程使用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享受鼓励政策;设置路侧临时居住停车路段和泊位,在上述一般性措施采取后,确实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由区政府、街乡组织设置临时停车路段、泊位。
电子收费
2019年底路侧全部覆盖
针对二审稿中关于路侧停车收费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委员和代表提出,目前道路停车经营企业收费不规范,存在转包、议价等行为,实行电子收费后,应避免类似情形影响改革实施效果。
三审稿中增加相关内容,表述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针对道路电子收费,三审稿增加推进时限的要求,该款修改为:“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根据今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路侧停车管理改革方案》,今年本市将完成城六区和通州10%路段的路侧停车电子收费试点;2019年底,实现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
停车定价
城市中心高于外围区域
二审稿中规定了停车价格机制,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此,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价格机制应当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周边的原则。
为此,三审稿中对有关价格的条款统一表述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三审稿规定:“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并增加一条表述:“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错时共享
停车设施合条件应开放
针对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错时共享,二审稿曾规定:“国家、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三审稿中,该款修改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李小娟解释,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设施开放应当考虑不同性质单位对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开放共享。
据此,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北京市交通委组织的停车资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因此建议修改该款。
-背景
老旧小区和平房区
停车供求矛盾突出
2017年8月,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报告》。昨天,针对上述报告,做了一些说明。
市交通委介绍,为“摸清底数、服务决策”,自2015年10月起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资源普查工作。资源普查将全市16个区下辖的331个街、乡、镇划分为2006个普查小区,细分为6.6万个基本单元,逐一编号进行调查。此次普查采取了广泛性的调研分析方法,专业公司调查为主、各区补充复核为辅、社会广泛参与,各方认为此次普查数据可信度较高,基本符合本市停车现状。
根据普查报告,本市停车泊位总数与停车需求总量接近,各区停车泊位总数与停车需求也大体平衡,但具体街道、居民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和平房区等局部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矛盾突出,且同时存在大量公共建筑车位空闲的情形。从普查来看,北京停车资源供给矛盾主要体现在局部区域不平衡和停车资源利用率不高。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能以大规模建设为主,而应在资源共享开放方面有所创新;应当加强区域治理,停车资源供给局部不平衡和停车秩序乱是当前静态交通治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