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受雇安装光缆却盗窃电缆线209米 均获刑
2017-11-24 10:00:27
中国法院网讯 (艾小川) 三男子受雇一通讯公司安装光缆线路,却盗窃另一通讯公司的电缆线。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该三名男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00元。
2017年4月23日,男子兰某、邓某、陈某三人受雇在金溪县琅琚镇施工安装某通讯公司的光缆线路。因三人在之前施工过程中发现险近的另一通讯公司的电线杆上有处电缆线断了,三人便商定施工完工后偷剪掉一部分该公司断了的电缆线。下午5点多钟,三人在当地的工程全部完工后,兰某提出去剪断那段断掉的电缆线,由兰某脚穿攀爬脚扣并拿施工用的剪刀爬上附近电线杆边用剪刀剪断电缆线,邓某在下面帮忙拉收电缆线,邓某盘好一捆电缆线后把这捆线搬至施工用皮卡车边,陈某和邓某一起将这捆电缆线搬上皮卡车后斗。兰某则继续攀爬上其他电线杆抽剪电缆线。在此过程中,兰某被人发现并报警。后金溪县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兰某控制。陈某和邓某知道兰某被抓后,陈某驾驶皮卡车与邓某一起逃离现场,并在往金溪县县城方向开出二、三公里路后停车将车上已装车的电缆线扔到附近路边草地上。后被陈某、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长度约209米,价值约46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邓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信电线杆上电缆线,价值461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电缆线全部被追缴并已返还给受害人,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4月23日,男子兰某、邓某、陈某三人受雇在金溪县琅琚镇施工安装某通讯公司的光缆线路。因三人在之前施工过程中发现险近的另一通讯公司的电线杆上有处电缆线断了,三人便商定施工完工后偷剪掉一部分该公司断了的电缆线。下午5点多钟,三人在当地的工程全部完工后,兰某提出去剪断那段断掉的电缆线,由兰某脚穿攀爬脚扣并拿施工用的剪刀爬上附近电线杆边用剪刀剪断电缆线,邓某在下面帮忙拉收电缆线,邓某盘好一捆电缆线后把这捆线搬至施工用皮卡车边,陈某和邓某一起将这捆电缆线搬上皮卡车后斗。兰某则继续攀爬上其他电线杆抽剪电缆线。在此过程中,兰某被人发现并报警。后金溪县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兰某控制。陈某和邓某知道兰某被抓后,陈某驾驶皮卡车与邓某一起逃离现场,并在往金溪县县城方向开出二、三公里路后停车将车上已装车的电缆线扔到附近路边草地上。后被陈某、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长度约209米,价值约46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邓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信电线杆上电缆线,价值461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电缆线全部被追缴并已返还给受害人,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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