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私立协议处分老丈人房屋如何认定
2017-11-21 17:51: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玉蓉
【案情】
胡某与王某系东西紧邻,田某系胡某的入赘女婿。胡某拥有砖木平房三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田某新建楼房,邻居王某予以阻挡。同年6月16日,田某与邻居王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王某不再阻挠田某建房,田某在当年秋收前拆除胡某三间砖木平房的东首一间房屋,拆除后的空地归王某使用。协议签订后,田某一直未按照协议拆除房屋。
2016年,胡某对三间平房进行维修,邻居王某进行阻挠并拿出2007年6月16日的协议,要求胡某履行协议,拆除东首一间房屋。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女婿田某与邻居王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审理中,经调查,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一直不睦并分家分户,四邻皆知。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原则上,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胡某,其女婿田某也予以认可,作为邻居,王某也是知晓的。同时,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多年不睦并分家分户,作为邻居,王某也不可能不清楚。田某与王某订立协议,处分胡某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现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难点及亮点在于,当事人胡某、王某、田某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田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的行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必要时,可突破坐堂问案,深入民间了解情况。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无权处分,协议无效
审理查明,协议中约定拆除的房屋系胡某所有,胡某拥有合法产权。田某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协议,处分其丈人胡某所有的房屋,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后,田某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且胡某也拒绝追认并提起诉讼,故田某与王某订立协议,处分胡某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第二,表见代理,协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田某系胡某的入赘女婿,胡某年迈,田某作为女婿与他人订立协议,处分丈人财产,王某有理由相信系得到了胡某的授权,故协议有效。
走访调查,正确裁判
承办法官注意到,本案中,除了胡某与田某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王某作为前两者的邻居,也有其特殊性。在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就应当将其特殊性考虑进去。基于以上考虑,承办法官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左邻右舍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显示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一直不睦,四邻皆知。也就是说,作为邻居,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田某无权代理处分胡某的财产,故王某并不是“善意相对人”,田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而非表见代理,应认定案涉协议无效。法院据此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田某与王某于2007年6月16日订立的协议无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胡某与王某系东西紧邻,田某系胡某的入赘女婿。胡某拥有砖木平房三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田某新建楼房,邻居王某予以阻挡。同年6月16日,田某与邻居王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王某不再阻挠田某建房,田某在当年秋收前拆除胡某三间砖木平房的东首一间房屋,拆除后的空地归王某使用。协议签订后,田某一直未按照协议拆除房屋。
2016年,胡某对三间平房进行维修,邻居王某进行阻挠并拿出2007年6月16日的协议,要求胡某履行协议,拆除东首一间房屋。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女婿田某与邻居王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审理中,经调查,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一直不睦并分家分户,四邻皆知。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原则上,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胡某,其女婿田某也予以认可,作为邻居,王某也是知晓的。同时,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多年不睦并分家分户,作为邻居,王某也不可能不清楚。田某与王某订立协议,处分胡某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现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难点及亮点在于,当事人胡某、王某、田某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田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的行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必要时,可突破坐堂问案,深入民间了解情况。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无权处分,协议无效
审理查明,协议中约定拆除的房屋系胡某所有,胡某拥有合法产权。田某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协议,处分其丈人胡某所有的房屋,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后,田某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且胡某也拒绝追认并提起诉讼,故田某与王某订立协议,处分胡某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第二,表见代理,协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田某系胡某的入赘女婿,胡某年迈,田某作为女婿与他人订立协议,处分丈人财产,王某有理由相信系得到了胡某的授权,故协议有效。
走访调查,正确裁判
承办法官注意到,本案中,除了胡某与田某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王某作为前两者的邻居,也有其特殊性。在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就应当将其特殊性考虑进去。基于以上考虑,承办法官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左邻右舍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显示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一直不睦,四邻皆知。也就是说,作为邻居,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田某无权代理处分胡某的财产,故王某并不是“善意相对人”,田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而非表见代理,应认定案涉协议无效。法院据此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田某与王某于2007年6月16日订立的协议无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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