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在全国法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和立法精神
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2017-11-14 14:13:31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摄影 赵炜烽
  • 会场。 摄影 赵炜烽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4日上午,全国法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研究新时代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职责任务,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研究措施,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必新指出,要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义与价值。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解决“公地悲剧”、破解经济发展“外部性”难题的重要着力点;是人民法院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点;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新诉求的重要增长点;是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切入点;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创新点;是充分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托点,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各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把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江必新强调,要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特点,深入研究此类案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创新审判方式方法,完善工作制度,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特殊性,遵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基本制度,深入研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和公益诉讼权利的关系。要准确认识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特定性,在法定范围内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研究扩展到其他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适应检察公益诉讼诉权行使的后置性,依法审查起诉条件是否成就、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程序协调。要适应检察公益诉讼损害事实认定复杂性的特点,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专业性问题,提升审判专业化程度。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功能的督促性特点,通过司法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正确认识检察公益诉讼中裁判执行的高难度性特点,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加强移送执行和执行监督,确保案件裁判执行到位。

  江必新要求,要处理好审判权与检察权、行政权的关系,主动接受监督,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审判职责。要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准确界定利益保障范围和限度,充分关切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和价值选择问题。要处理好发展、稳定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贯彻保护优先原则,协调推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处理好诉讼一般规律与检察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关系,既要坚持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又要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特点,准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不断创新、完善具体的裁判方式方法。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社会组织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处理好案件审判与监督指导的关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案件信息共享,统一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

  江必新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统筹协调、通盘部署和督促指导,全力抓好抓实。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推进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在坚持中立裁判的前提下,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共同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主动接受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规范司法审判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审判公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的评价、引领作用,展现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心和决心。要提高能力本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增强“八个本领”的要求,积极总结试点期间的有益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培养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水平。

  会上,山东、江苏、福建、贵州、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介绍了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检察公益诉讼指导和审判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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