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2017-11-11 15:11:4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王炳坤
课堂上该讲的知识点不讲,“留一手”放到补课班上讲;校内拿着工资,校外赚着“外快”……针对群众深恶痛绝教师违规补课行为,辽宁省鞍山市近日下发《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处理办法(试行)》,对违规补课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采取明确认定标准、升级处罚措施等方式予以规范。
《办法》认定四种情形均为违规补课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组织或参与校外无偿补课。
在处罚措施上,《办法》规定,发生上述一、二、三种情形的有偿补课行为,在职教师将被开除公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发生第四种情形的无偿补课行为,将被调离原单位,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销全部荣誉称号,系统内通报批评,解除班主任职务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违反的中小学校将被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校长、书记将接受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低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免职或撤职等处理。
《办法》认定四种情形均为违规补课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组织或参与校外无偿补课。
在处罚措施上,《办法》规定,发生上述一、二、三种情形的有偿补课行为,在职教师将被开除公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发生第四种情形的无偿补课行为,将被调离原单位,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销全部荣誉称号,系统内通报批评,解除班主任职务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违反的中小学校将被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校长、书记将接受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低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免职或撤职等处理。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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