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定教师管教权必要时可罚学生 省司法厅回应
2019-04-21 08:23:09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李一凡 刘梓桐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因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草案也招致质疑。有声音指出,“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会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
4月18日,广东省司法厅方面告诉新京报记者,草案后期还会不断修改,目前尚未最终审核、通过。此外,意见汇总后,也会请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有专家认为,若教师因此前家长维权导致不敢管教学生,而去放纵、纵容,这才是对孩子最大伤害。
也有专家表示,现代教育不能以批评和惩罚为主要手段,“现代教育应该提倡启发式、开放式、学生参与式的新型教育思想,给学生一定的灵活性,这才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教育”。
教师不得体罚学生 但可“教育惩罚”
该草案共六章74条,涉及学校周边安全、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学校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多方面。港澳台子弟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托儿所、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也被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教师管理学生过程中该如何把握好度?草案明确,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第三章第五节“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学生违纪违法应该怎么处理?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草案指出,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惩罚措施”范围与方式被指模糊
因条例中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有网友质疑该条例内容模糊,没有细化。
“笼笼统统,该明确的没明确,如何做才是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老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会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应细化何时何种措施,而且应该具有可操作性。”一名广州高校的学生表示。
对于处罚后的学生是否会出现应激、不理智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老师负责等内容,也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希望条例进行明确。
条例引发质疑的同时,也有网友对这一规定表示“赞同”和“支持”。“这条规定挺好的,能不能张弛有度,就看老师和学校了”,另一网友发帖公开表示,条例是对学校、老师、家长,乃至学生负责,在校不严加管教,不利于学生成长,“往后到了社会,惩罚、批评会更多”。
■ 回应
广东省司法厅:意见汇总后会请专家论证
4月18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一女工作人员称,该条例现在在司法厅征求意见,有什么问题可向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立法一处一男性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现在是司法厅审核阶段征求意见,“后期还有不断修改、报送的过程,目前还没有最终审核、通过。”
针对中小学教师必要时或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相关问题,该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按照立法流程,目前属于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如果有什么意见,也欢迎大家提”。此外,意见汇总后,也会请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得的一份《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显示,草案研究起草始于2006年,草案编制过程中,省教育厅先后分别组织召开了地市教育局、高校、中小学代表的座谈会,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的专家论证会,有关政府部门、学校代表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此外,起草部门还到辽宁省、贵州省以及省内部分地市、学校进行了专题调研。发文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和高校的意见。
2019年2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确定为2019年正式立法项目,拟于9月份审议。
■ 观点
正方
教师不管不问对孩子才是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近十年来家长在孩子教育方面的维权意识很强,但维权的声音太高了,这也带来一种寒蝉效应,老师们都不敢批评孩子了,更不要说惩戒。”
他认为,现在孩子的挫折教育是缺失的,这影响了中国教育的发展。孩子应当管教,适度适量的批评教育包括训斥、惩戒,对孩子的未来发展是有益的。
“广东省教育厅这个草案是针对这种情况出台的,孩子要管,而且要依法管,一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另一个则是要把训诫权交给学校和老师。”朱巍说,不应因出现几起家长投诉的案件,学校就怕担责任不敢管孩子,放纵和溺爱才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这几年我们都有些矫枉过正了,难道批评教育一定会影响孩子的自由成长吗?这几年对孩子的教育一直在反思,广东省的这个反思就做得很好,应该推广。”
针对网络上对条例“给体罚开口子”的质疑,朱巍表示,这个草案是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九年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作出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下,惩戒的尺度和底线已经很清楚。他认为,“什么时候管,怎么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应当把教育交给专业人士,家长不要随便批评老师的教育。”
针对惩戒后学生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是否属于教师责任的问题,他补充道,《青年责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绝对责任,“学校只要能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就不需要负担法律责任。”
朱巍强调,“教育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小部分案例就一叶障目。这种教育思维、管理思维和立法思维都是不提倡的。”他指出,现在学校里的校园暴力乃至社会上的一些恶性、极端事件很多都出自青少年,究其原因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很多孩子缺乏引导和管教,他们变成了‘小恶魔’,这些孩子长大后进入社会也是很大的问题。”
反方
现代教育不能以惩罚为手段
“怎么惩戒是教育的一门艺术,没有标准答案。”昨日下午,就草案中对“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的规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惩戒权是教师这一职业本应具备的权力,如果没有这个权力,教师就无法履行其责任。
他指出,如何管教和惩戒学生,社会和家庭应当给教师一定的空间,惩戒是教育的艺术,何时何地及如何惩戒,不同的老师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学生当采取不同的措施。教师需要了解学生,在这个基础上去惩戒,“这不是盲目的一锤子买卖的事情。”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现代教育不能以批评和惩罚为主要手段,不应当以条例形式给老师随意批评和惩处的权力,这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和能力发展都有限制。“现在已经不是传统教育的时代了,现代教育应该提倡启发式、开放式、学生参与式的新型教育思想,给学生一定的灵活性,这才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教育。”
竹立家指出,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教育风格和特色,应当尊重各校的传统和办法,学校的自由处置权也很大了,没必要在条例中再去强调“惩戒”的理念。
因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草案也招致质疑。有声音指出,“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会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
4月18日,广东省司法厅方面告诉新京报记者,草案后期还会不断修改,目前尚未最终审核、通过。此外,意见汇总后,也会请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有专家认为,若教师因此前家长维权导致不敢管教学生,而去放纵、纵容,这才是对孩子最大伤害。
也有专家表示,现代教育不能以批评和惩罚为主要手段,“现代教育应该提倡启发式、开放式、学生参与式的新型教育思想,给学生一定的灵活性,这才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教育”。
教师不得体罚学生 但可“教育惩罚”
该草案共六章74条,涉及学校周边安全、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学校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多方面。港澳台子弟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托儿所、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也被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教师管理学生过程中该如何把握好度?草案明确,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第三章第五节“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学生违纪违法应该怎么处理?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草案指出,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惩罚措施”范围与方式被指模糊
因条例中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有网友质疑该条例内容模糊,没有细化。
“笼笼统统,该明确的没明确,如何做才是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老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会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应细化何时何种措施,而且应该具有可操作性。”一名广州高校的学生表示。
对于处罚后的学生是否会出现应激、不理智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老师负责等内容,也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希望条例进行明确。
条例引发质疑的同时,也有网友对这一规定表示“赞同”和“支持”。“这条规定挺好的,能不能张弛有度,就看老师和学校了”,另一网友发帖公开表示,条例是对学校、老师、家长,乃至学生负责,在校不严加管教,不利于学生成长,“往后到了社会,惩罚、批评会更多”。
■ 回应
广东省司法厅:意见汇总后会请专家论证
4月18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一女工作人员称,该条例现在在司法厅征求意见,有什么问题可向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立法一处一男性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现在是司法厅审核阶段征求意见,“后期还有不断修改、报送的过程,目前还没有最终审核、通过。”
针对中小学教师必要时或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相关问题,该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按照立法流程,目前属于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如果有什么意见,也欢迎大家提”。此外,意见汇总后,也会请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得的一份《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显示,草案研究起草始于2006年,草案编制过程中,省教育厅先后分别组织召开了地市教育局、高校、中小学代表的座谈会,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的专家论证会,有关政府部门、学校代表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此外,起草部门还到辽宁省、贵州省以及省内部分地市、学校进行了专题调研。发文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和高校的意见。
2019年2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确定为2019年正式立法项目,拟于9月份审议。
■ 观点
正方
教师不管不问对孩子才是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近十年来家长在孩子教育方面的维权意识很强,但维权的声音太高了,这也带来一种寒蝉效应,老师们都不敢批评孩子了,更不要说惩戒。”
他认为,现在孩子的挫折教育是缺失的,这影响了中国教育的发展。孩子应当管教,适度适量的批评教育包括训斥、惩戒,对孩子的未来发展是有益的。
“广东省教育厅这个草案是针对这种情况出台的,孩子要管,而且要依法管,一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另一个则是要把训诫权交给学校和老师。”朱巍说,不应因出现几起家长投诉的案件,学校就怕担责任不敢管孩子,放纵和溺爱才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这几年我们都有些矫枉过正了,难道批评教育一定会影响孩子的自由成长吗?这几年对孩子的教育一直在反思,广东省的这个反思就做得很好,应该推广。”
针对网络上对条例“给体罚开口子”的质疑,朱巍表示,这个草案是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九年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作出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下,惩戒的尺度和底线已经很清楚。他认为,“什么时候管,怎么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应当把教育交给专业人士,家长不要随便批评老师的教育。”
针对惩戒后学生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是否属于教师责任的问题,他补充道,《青年责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绝对责任,“学校只要能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就不需要负担法律责任。”
朱巍强调,“教育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小部分案例就一叶障目。这种教育思维、管理思维和立法思维都是不提倡的。”他指出,现在学校里的校园暴力乃至社会上的一些恶性、极端事件很多都出自青少年,究其原因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很多孩子缺乏引导和管教,他们变成了‘小恶魔’,这些孩子长大后进入社会也是很大的问题。”
反方
现代教育不能以惩罚为手段
“怎么惩戒是教育的一门艺术,没有标准答案。”昨日下午,就草案中对“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的规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惩戒权是教师这一职业本应具备的权力,如果没有这个权力,教师就无法履行其责任。
他指出,如何管教和惩戒学生,社会和家庭应当给教师一定的空间,惩戒是教育的艺术,何时何地及如何惩戒,不同的老师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学生当采取不同的措施。教师需要了解学生,在这个基础上去惩戒,“这不是盲目的一锤子买卖的事情。”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现代教育不能以批评和惩罚为主要手段,不应当以条例形式给老师随意批评和惩处的权力,这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和能力发展都有限制。“现在已经不是传统教育的时代了,现代教育应该提倡启发式、开放式、学生参与式的新型教育思想,给学生一定的灵活性,这才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教育。”
竹立家指出,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教育风格和特色,应当尊重各校的传统和办法,学校的自由处置权也很大了,没必要在条例中再去强调“惩戒”的理念。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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