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的快乐
2017-11-03 10:12: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怡琴
  很多人都喜欢读书,我也不例外。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书本就像我的“情人”,而且“妻妾成群”。法学书籍就像是“正房”,权威不可撼动,虽然偶尔被打入冷宫;其他各色书籍就像是我的“三妻四妾”。他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给我带了很多快乐。

  读书给予我知识。立案庭有一本好书,人人都爱不释手,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我们也都爱称为“立案红宝书”。立案庭每天都会面对类型纷繁复杂的各种案件,只要“立案红宝书”在,就会有“一书在手,立案无敌”之感。这本书能够迅速地告诉我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何区分等问题。以特许经营合同为例。在现实生活中,特许经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但是并不是连锁经营都构成特许经营,它与特约经销代理、独家经销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异。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提供与加盟点的,由此获得加盟店支付的使用费,与此相反,特约店、代理店等则是基于定型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委托经销该产品。感谢许多像“立案红宝书”这样的好书,它们立足于理论前沿,紧扣司法裁判活动实践,让我能够很快地适应法官这个专业性要求非常强的工作岗位。

  读书给予我角度和方法。法学著作里总是有各种学说和流派。就好比是“四爷”,有人可以把他写成恢弘大气的《雍正大帝》,也有人把他演绎成百转柔情的《步步惊心》。我在研究刑法禁止令的时候也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刑法禁止令系《刑法修正案(八)》的新生事物,我国法律对其性质没有明文规定,在查阅相关书籍后,我发现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认定各自为政,并不太充分。有学者将禁止令视为一种刑罚;有学者认为禁止令是保安处分措施。在将禁止令与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历史渊源、内容、适用对象等因素比较后,我倾向于把禁止令定义为一种保安处分制度。但是我国法律从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其依存的相关制度和环境,我不可能直接把禁止令定义成一个我们国家不存在的制度。后来我看到一位老师在书上写到,“禁止令就像是国外的一片翠绿动人的树叶,我们把这片叶子摘下来了,却没有留下支撑树叶的树干和供给养分的土壤。”于是我明白了,原来禁止令就像是嫁接在杨树上的一颗桃花。如果我单看桃花,是永远猜不透它的性质,纠结于它到底是桃花还是杨树已经没有意义,关键是了解这个嫁接的过程,辩证、全面、发展地了解国外的保安处分在我国本土化移植的过程。于是,我重新审视我国法律体系现状和发展脉络,考虑从刑罚的执行措施的角度,为禁止令寻找制度支持,让禁止令跳出刑罚种类的争论而纳为一种行刑制度。

  读书给予我勇气。我从来没想过二十多岁的时候我会觉得自己一无所知,相反,在十多岁的时候我觉得我无所不知。这种认识并不意味着知识的退步,我的知识必然是比小时候丰富了,可是我的勇气却比小时候胆怯了。随着阅历的增加,我发现这个世界上的事情远远比想象的要复杂地多,社会是一本巨大的百科全书,让我目不暇接,就像电影《少年PI的奇幻漂流》中PI透过毗湿奴神的嘴看到的无穷世界,和无穷大的世界相比,我知晓的的确是无穷小。PI每接触到一个宗教便开始尝试信仰,而我的世界观,也因各种事件的冲击,不断地被推翻、重建、再被推翻、重建。可是还好,我的“情人们”都还陪着我。他们,是我认识世界的眼睛,源源不断地给我提供勇气、动力。看了《平凡的世界》后,我才明白,幸福生活是多么来之不易,困难和挫折才是生活的常态,成功不是取得多少荣誉,而是跨过一道又一道的“坎儿”;看了《天才在左,疯子在右》之后,不要随便去质疑他人的想法,天才和疯子只有一步之遥,即使是疯子也值得尊重,是阅历构筑的思想,而不是社会地位......然而我最不能忘记的是我的“正房”,正是像汉密尔顿的《公司法》、王泽鉴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一部部厚厚的砖头著作,带我走进了浩瀚壮阔、博大精深的法学世界,他们告诉我什么是民法的任督二脉、公司僵局、法人面纱......

  当然,也不是每一本书,说的都是对的。但是正如柴静在《看见》中说的,“只有让不同的论述之间互相殴斗,彼此博弈,才能够接近事实本然的面目”。通过阅读,我们可以理解、可以质疑、可以反思、可以再创造,我们可以努力让自己不成为偏见的附庸,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独立思考的人,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思想自由的人,哪怕自由是一种站不稳的状态。

  读书,是人与人之间,也是自己和自己之间发生的事,就像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中的一句话,“就像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触碰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只要这样的传递和唤醒不停止,我们就不会告别书籍!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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