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故意杀害退休法官案二审开庭
上诉人一审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11-01 08:44: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桂西
今天(10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玉林市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及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自治区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出庭为龙建才辩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4日,被告人龙建才的妻子陈某以自己与龙建才结婚后,龙建才经常赌博并对其打骂、虐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任沙坡人民法庭庭长的被害人傅明生(殁年63岁)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该案。在审理期间,龙建才两次采取粗暴蛮横的手段强拉陈某回家,严重妨碍诉讼活动。合议庭多次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但龙建才仍不悔改,陆川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合议庭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好调解无效后,基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实际,于同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准予陈某与龙建才离婚,二人婚后所生二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人,抚养费各自负担,在龙建才家的家庭财产归龙建才所有。龙建才不服,向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林地区中院)提起上诉。1995年5月29日,玉林地区中院依法判决驳回龙建才上诉,维持原判。龙建才为此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害傅明生的想法,后龙建才多次寻找傅明生欲进行报复,但因未找到傅明生而作罢。2017年1月26日13时许,龙建才携刀来到陆川县沙坡镇沙坡街傅明生家,发现傅明生独自坐在一楼房间看电脑,即靠近并从傅明生身后用左臂勒住傅明生颈部,右手持刀朝傅明生头颈部连续刺、割,傅明生流血倒地,龙建才又继续持刀刺、割傅明生头颈部数刀,致傅明生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引起大量失血死亡。随后,龙建才持刀上楼寻找傅明生的妻子未果,遂将放置在通向楼顶的楼梯间内一煤气罐开关打开并下楼,当其走到一楼楼梯口时被接到群众报案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龙建才所持的作案水果刀亦被公安人员缴获。经法医鉴定,傅明生系被单刃尖刀长锐器刺、割头颈部,致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引起大量失血死亡。
今年8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龙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建才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龙建才、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书确认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对龙建才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情节以及是否量刑过重等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龙建才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4日,被告人龙建才的妻子陈某以自己与龙建才结婚后,龙建才经常赌博并对其打骂、虐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任沙坡人民法庭庭长的被害人傅明生(殁年63岁)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该案。在审理期间,龙建才两次采取粗暴蛮横的手段强拉陈某回家,严重妨碍诉讼活动。合议庭多次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但龙建才仍不悔改,陆川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合议庭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好调解无效后,基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实际,于同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准予陈某与龙建才离婚,二人婚后所生二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人,抚养费各自负担,在龙建才家的家庭财产归龙建才所有。龙建才不服,向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林地区中院)提起上诉。1995年5月29日,玉林地区中院依法判决驳回龙建才上诉,维持原判。龙建才为此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害傅明生的想法,后龙建才多次寻找傅明生欲进行报复,但因未找到傅明生而作罢。2017年1月26日13时许,龙建才携刀来到陆川县沙坡镇沙坡街傅明生家,发现傅明生独自坐在一楼房间看电脑,即靠近并从傅明生身后用左臂勒住傅明生颈部,右手持刀朝傅明生头颈部连续刺、割,傅明生流血倒地,龙建才又继续持刀刺、割傅明生头颈部数刀,致傅明生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引起大量失血死亡。随后,龙建才持刀上楼寻找傅明生的妻子未果,遂将放置在通向楼顶的楼梯间内一煤气罐开关打开并下楼,当其走到一楼楼梯口时被接到群众报案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龙建才所持的作案水果刀亦被公安人员缴获。经法医鉴定,傅明生系被单刃尖刀长锐器刺、割头颈部,致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引起大量失血死亡。
今年8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龙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建才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龙建才、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书确认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对龙建才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情节以及是否量刑过重等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龙建才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