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法院异地调解 为上市企业挽回上百万损失
2017-10-25 15:29:00
     中国法院网讯 (徐焕龙)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急企业所急,连夜赶往石家庄市行唐县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积极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为该县某上市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万元,受到了企业的称赞,也为“十九大”的顺利召开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唐山某农牧有限公司是滦南县一上市公司。2017年4月份,该公司与石家庄市行唐县一男子董某签订一份商品猪委托养殖合同,由公司提供猪苗1100头,并按照养殖进度提供饲料、药物、疫苗等物资,董某进行代养,在商品猪达到合同约定的体重后由该公司回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董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回收并销售猪只”。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如约提供了猪苗及饲料、药物等物资。9月18日,董某代养的猪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回收标准,已不具备继续喂养的条件,但双方因代养费用问题产生纠纷,董某拒绝该公司回收剩余的676头育肥生猪的要求。如果该批猪不能顺利回收将给该公司造成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影响该公司今后的合作模式及发展方向。经多次协商未果后,10月18日上午,该公司负责人将对方遂诉至滦南法院。

  滦南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考虑本案涉及676头活猪,价值巨大,且该批猪已不具备饲养条件,亟待出栏,若处理不及时将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调骨干力量连夜赶往石家庄市行唐县。,临行前,分管院长对具体工作作出部署,特别强调本案的重点是缓和双方矛盾,促使双方和解,防止损失的扩大。

  滦南法院干警连夜抵达行唐县,次日一早便立即赶到被告董某所在的养殖场,由于被告董某未在现场,便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饲养场的工作人员送达了法律文书,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就地扣押被告饲养的676头活猪,同时向管理人员讲明了利害关系,让其通知被告董某到指定地点协商此纠纷。同日10时许,被告董某等人与法院干警见面,通过干警讲解法律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负责联系买家,将该批猪卖给第三方,被告董某全力配合。下午16时左右,第三方将买猪定金打入原告账户,次日上午5时开始,在法院干警的监督及被告董某的配合下,原告将其所有由被告董某代养的676头活猪陆续装车卖给了第三方,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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