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10-13 14:3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方清
近年来,金融借款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金融借款案件的增多、金融机构不规范操作及违法行为突出显现。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为例,截止2017年6月底,该院金融审判庭新收案件301件,已结269件,结案率为85.13%。其中已结269件案件中金融借款类案件252件,占总结案率的72%。本文试从金融借款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订立金融借款合同的流程监管不严,部分信贷员素质有待提高
1、订立金融借款合同门槛过低。订立金融借款合同,只需找人做担保,完善书面材料,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但做担保的人是否有代偿款能力、是否有劳动能力、是否身体健康没有严格标准,门槛过低导致日后偿还能力大打折扣。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中,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没有进行仔细核查的有85件,占结案的29.4%。
2、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制定和贷款使用监管不严。信贷员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家庭住址、工作等基本情况核对不仔细,对借款人信用没有严格考查标准,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放款以后的资金使用没有监管到位。按照合同约定,贷款放出去以后,合同约定三个月不按时付息、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信贷员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至于有些金融借款合同到法院之后,借款借据从放款之日起就没有付息记录,这种案件有70件,占28%。
3、信贷员大都没有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信贷员为促成贷款,会帮借款人劝说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但对借款人、贷款金额、用途以及借款人逾期不还,担保合同上明确约定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违约责任都未明确告知。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贷款,让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候,担保人就会推委到信贷员身上,不想履行担保责任,给还款带来隐患。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信贷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有76件,占30%。
4、个别信贷员假公济私。个别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使用借款人的贷款,还缺乏诚信,逾期不还,拒绝承认与与借款人之间的用款关系,让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导致矛盾汇聚法院,这种案件有5件,占2%。
(二)替名借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基层金融机构最严重的现象就是借名借款合同,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有192件是替名借款合同,占结案数的76%。借名借款合同各大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信用社是重灾区,仅信用社此类案件占75%,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正常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订立后,债权人交付借款于借款人银行卡,借款人即为实际用款人,到期还款即可。但借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一旦逾期不付息不还款,没有实际用款的借款人就得承担法律上的还款责任。借款人没有实际用款又得还款,一方面容易激起心中不满,引发上访苗头;另一方面,避而不见,为法院送达、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阻力。例如濮阳县八公桥信用社一批案件,实际用款人王某做大棚种植生意,为了扩大种植,让自己的亲朋友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出来,王某实际控制贷款,借款人全是没有偿还能力的普通劳动者。借款合同逾期,实际用款人王某不还款,借款人又没有偿还能力,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实际用款人王某也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局立案侦察。
(三)以新贷还旧贷存在瑕疵
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以新贷还旧贷的有112件,占44%。《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但在案件审理中,很多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在办理这一系列业务时,没有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好就签订合同,而担保人却不知道,更有甚者将旧合同未偿还的利息加进新合同中,担保人还以为是旧合同的担保数额,故在空白合同上稀里糊涂签字捺印。如濮阳县郎中信用社吴某案件,新合同偿还旧合同数额发生变化,且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信用社对合同性质、数额、贷款期限、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又未明确告知担保人,导致担保人一无所知。
(四)抵押物确乏专人管理
借款人在借款时,有抵押物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过户手续后,金融机构未派专人时时监管,实现债权时动产抵押物找不到。这类案件有3件,占1.2%。如清河头信用社杨某飞案件,抵押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借款人杨某飞的合伙人杨某杰,为了顺利贷款,杨某飞出具自己为车辆所有人的证明,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抵押手续,合同逾期,杨某飞以生意赔钱,车辆由杨某杰实际占有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又未及时控制车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形同虚设。若原告能专人负责,时刻追踪监督,这笔贷款还是可以收回的。
二、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司法建议及防范措施
以上所列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是濮阳县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虽法院穷尽法律手段,但很多隐患和风险在金融合同订立之处即已存在,对此濮阳县法院建议金融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建议金融机构完善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流程,并加强监管。要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审放分离,分化信贷员权利,完善贷款手续,制定详细的放贷制度,做好贷前仔细调查、贷中严格审查、贷后跟踪监管,从源头上提高放贷质量。
(二)建议金融机构提高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信贷员从金融借款合同如何订立开始培训,让信贷员熟知合同条款及定立条款的目的和意义,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签字的实际意义,从中深刻领会合同的重要性,杜绝空白合同的签字,学习研讨金融借款合同有代表性的案例,严格的追究机制,培养信贷员的责任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减少盲目放贷、贷出不管的现象发生。
(三)建议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之初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地址确认书。这个地址确认书不应以身份证上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要留有借款人即担保人的现住址、手机号、在哪打工等信息,一年内有变化的应通知金融系统,便于合同逾期时能找到人。
(四)利用监控系统记录签订合同的全过程,交付义务。建议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候,用监控系统全程记录,不但可以规范信贷员的放贷行为,还可留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的义务。
三、法院的司法对策
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更应该增强司法应对措施,助力该类案件问题的解决。
(一)不断加强堆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需要组织审判人员在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合同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理论水平。
(二)提高审理新类型案件的能力。要做到边审理边总结经验,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理好每一起金融案件。
(三)从服务大局出发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站位大局,将执法办案同推动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起来,及时把案件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机构方面的疏漏问题,以司法建议的模式发送给有关部门,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
(四)加强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金融机构进行法律宣传,提高金融机构的金融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针对群众开展金融知识普法教育,教育群众在订立金融借款合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加大涉金融机构的执行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长期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严厉制裁,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一、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订立金融借款合同的流程监管不严,部分信贷员素质有待提高
1、订立金融借款合同门槛过低。订立金融借款合同,只需找人做担保,完善书面材料,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但做担保的人是否有代偿款能力、是否有劳动能力、是否身体健康没有严格标准,门槛过低导致日后偿还能力大打折扣。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中,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没有进行仔细核查的有85件,占结案的29.4%。
2、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制定和贷款使用监管不严。信贷员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家庭住址、工作等基本情况核对不仔细,对借款人信用没有严格考查标准,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放款以后的资金使用没有监管到位。按照合同约定,贷款放出去以后,合同约定三个月不按时付息、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信贷员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至于有些金融借款合同到法院之后,借款借据从放款之日起就没有付息记录,这种案件有70件,占28%。
3、信贷员大都没有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信贷员为促成贷款,会帮借款人劝说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但对借款人、贷款金额、用途以及借款人逾期不还,担保合同上明确约定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违约责任都未明确告知。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贷款,让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候,担保人就会推委到信贷员身上,不想履行担保责任,给还款带来隐患。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信贷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有76件,占30%。
4、个别信贷员假公济私。个别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使用借款人的贷款,还缺乏诚信,逾期不还,拒绝承认与与借款人之间的用款关系,让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导致矛盾汇聚法院,这种案件有5件,占2%。
(二)替名借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基层金融机构最严重的现象就是借名借款合同,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有192件是替名借款合同,占结案数的76%。借名借款合同各大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信用社是重灾区,仅信用社此类案件占75%,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正常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订立后,债权人交付借款于借款人银行卡,借款人即为实际用款人,到期还款即可。但借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一旦逾期不付息不还款,没有实际用款的借款人就得承担法律上的还款责任。借款人没有实际用款又得还款,一方面容易激起心中不满,引发上访苗头;另一方面,避而不见,为法院送达、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阻力。例如濮阳县八公桥信用社一批案件,实际用款人王某做大棚种植生意,为了扩大种植,让自己的亲朋友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出来,王某实际控制贷款,借款人全是没有偿还能力的普通劳动者。借款合同逾期,实际用款人王某不还款,借款人又没有偿还能力,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实际用款人王某也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局立案侦察。
(三)以新贷还旧贷存在瑕疵
濮阳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以新贷还旧贷的有112件,占44%。《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但在案件审理中,很多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在办理这一系列业务时,没有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好就签订合同,而担保人却不知道,更有甚者将旧合同未偿还的利息加进新合同中,担保人还以为是旧合同的担保数额,故在空白合同上稀里糊涂签字捺印。如濮阳县郎中信用社吴某案件,新合同偿还旧合同数额发生变化,且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信用社对合同性质、数额、贷款期限、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又未明确告知担保人,导致担保人一无所知。
(四)抵押物确乏专人管理
借款人在借款时,有抵押物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过户手续后,金融机构未派专人时时监管,实现债权时动产抵押物找不到。这类案件有3件,占1.2%。如清河头信用社杨某飞案件,抵押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借款人杨某飞的合伙人杨某杰,为了顺利贷款,杨某飞出具自己为车辆所有人的证明,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抵押手续,合同逾期,杨某飞以生意赔钱,车辆由杨某杰实际占有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又未及时控制车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形同虚设。若原告能专人负责,时刻追踪监督,这笔贷款还是可以收回的。
二、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司法建议及防范措施
以上所列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是濮阳县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虽法院穷尽法律手段,但很多隐患和风险在金融合同订立之处即已存在,对此濮阳县法院建议金融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建议金融机构完善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流程,并加强监管。要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审放分离,分化信贷员权利,完善贷款手续,制定详细的放贷制度,做好贷前仔细调查、贷中严格审查、贷后跟踪监管,从源头上提高放贷质量。
(二)建议金融机构提高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信贷员从金融借款合同如何订立开始培训,让信贷员熟知合同条款及定立条款的目的和意义,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签字的实际意义,从中深刻领会合同的重要性,杜绝空白合同的签字,学习研讨金融借款合同有代表性的案例,严格的追究机制,培养信贷员的责任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减少盲目放贷、贷出不管的现象发生。
(三)建议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之初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地址确认书。这个地址确认书不应以身份证上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要留有借款人即担保人的现住址、手机号、在哪打工等信息,一年内有变化的应通知金融系统,便于合同逾期时能找到人。
(四)利用监控系统记录签订合同的全过程,交付义务。建议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候,用监控系统全程记录,不但可以规范信贷员的放贷行为,还可留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的义务。
三、法院的司法对策
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更应该增强司法应对措施,助力该类案件问题的解决。
(一)不断加强堆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需要组织审判人员在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合同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理论水平。
(二)提高审理新类型案件的能力。要做到边审理边总结经验,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理好每一起金融案件。
(三)从服务大局出发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站位大局,将执法办案同推动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起来,及时把案件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机构方面的疏漏问题,以司法建议的模式发送给有关部门,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
(四)加强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金融机构进行法律宣传,提高金融机构的金融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针对群众开展金融知识普法教育,教育群众在订立金融借款合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加大涉金融机构的执行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长期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严厉制裁,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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