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凯元在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
加强各国商法协调 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2017-09-26 15:57:16
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今天(9月26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将更加密切,商法协调的需求将不断增强,各国商法的协调化、统一化成为大势所趋,要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协调法律适用的标准,循序渐进、多渠道推进商法协调,并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为铺就一条21世纪的法律丝绸之路而共同努力。
陶凯元指出,多元法律文化在各放异彩的同时,法律规则的差异也给经贸往来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贸易投资的成本和风险,降低了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成为互联互通进程中无形的隔阂,阻碍了区域经济的深度融合,商法协调是“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的必然要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努力消除“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当事人国际商事往来中的法律疑虑。沿线各国通力合作、促进商法的协调统一,能够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争议解决,同时有助于增进“一带一路”地区整体法治水平,增强沿线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陶凯元提出加强各国商法协调的三点建议:第一,要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协调法律适用的标准。她介绍,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商法协调做了许多努力:一是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积极查明和适用外国法,使法律运用更为精准,作出的判决更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二是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注重研究外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其中行之有效、先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中国实际加以吸收借鉴。三是在指导性案例中融入国际商法规则的精华,有些指导性案例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包含了对外国法律优秀成果的吸收借鉴,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指引、示范的功能。希望各国法院加强交流互鉴,关注沿线其他国家法律适用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协调法律适用标准的机制,共同促进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
第二,要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多渠道推进商法协调。可以考虑从软法、示范法开始,从最需要协调的领域着手,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这些国际组织的经验,共同协商制定丝绸之路商法的示范法、原则,为各国立法及法律改革提供范本,作为进一步整合的基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成立了“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并在10多家高校建立了研究基地,愿意为与会各国研究制定统一商法提供协助与支持。
第三,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交流互鉴、互通有无是法律协调与司法协作的基础,建议与会各国在商法领域建立法律资源互换机制,将本国商事立法、判例等法律文件与其他国家分享,同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确保各国之间互相掌握商法基本情况及最新变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外国法查明协作机制,通过法院之间的合作,为外国法查明提供最权威、最准确的途径。建立商事判决互换机制,便于其他国家掌握法律适用的尺度标准,并及时了解平行诉讼的情况。建议各国以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为突破口,在丝绸之路上建立互惠互利、切实有效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
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塔吉娅娜•维埃鲁等也就“各国商法之协调”这一主题作了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彦凯主持该专题研讨。
陶凯元指出,多元法律文化在各放异彩的同时,法律规则的差异也给经贸往来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贸易投资的成本和风险,降低了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成为互联互通进程中无形的隔阂,阻碍了区域经济的深度融合,商法协调是“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的必然要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努力消除“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当事人国际商事往来中的法律疑虑。沿线各国通力合作、促进商法的协调统一,能够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争议解决,同时有助于增进“一带一路”地区整体法治水平,增强沿线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陶凯元提出加强各国商法协调的三点建议:第一,要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协调法律适用的标准。她介绍,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商法协调做了许多努力:一是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积极查明和适用外国法,使法律运用更为精准,作出的判决更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二是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注重研究外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其中行之有效、先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中国实际加以吸收借鉴。三是在指导性案例中融入国际商法规则的精华,有些指导性案例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包含了对外国法律优秀成果的吸收借鉴,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指引、示范的功能。希望各国法院加强交流互鉴,关注沿线其他国家法律适用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协调法律适用标准的机制,共同促进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
第二,要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多渠道推进商法协调。可以考虑从软法、示范法开始,从最需要协调的领域着手,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这些国际组织的经验,共同协商制定丝绸之路商法的示范法、原则,为各国立法及法律改革提供范本,作为进一步整合的基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成立了“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并在10多家高校建立了研究基地,愿意为与会各国研究制定统一商法提供协助与支持。
第三,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交流互鉴、互通有无是法律协调与司法协作的基础,建议与会各国在商法领域建立法律资源互换机制,将本国商事立法、判例等法律文件与其他国家分享,同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确保各国之间互相掌握商法基本情况及最新变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外国法查明协作机制,通过法院之间的合作,为外国法查明提供最权威、最准确的途径。建立商事判决互换机制,便于其他国家掌握法律适用的尺度标准,并及时了解平行诉讼的情况。建议各国以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为突破口,在丝绸之路上建立互惠互利、切实有效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
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塔吉娅娜•维埃鲁等也就“各国商法之协调”这一主题作了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彦凯主持该专题研讨。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