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高温津贴普遍没着落 代表:防暑物资不可抵充津贴
2017-07-24 14:19:54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詹顺婉
入伏以来,申城气温节节攀升。“烧烤模式”之下,企业高温福利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与大多数坐拥空调、wifi、西瓜的白领不同,快递员、送餐员等户外工作者不得不直面烈日炙烤,然而,就是这群处于高温一线的群体,其高温津贴却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日前有媒体报道,八成快递员没领过高温津贴。如何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也成为人大代表关注的话题。
小企业高温津贴普遍没着落
根据媒体报道,一项针对基层打工者的网络调查显示,65%的受访者称未收到高温津贴,其中快递人员比例最高,81%的快递、外卖人员没有高温津贴。而工厂操作工、建筑工地人员、装修施工队和保安物业人员中,也只有3成以上拿到了高温津贴。
为此,有媒体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名快递员,从调查结果来看,来自“三通一达”、顺丰等快递企业的快递员普遍表示,公司有一定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有的,防暑药品什么也都提前发了,挺满意的。”一名顺丰速运的快递员说。
然而,不少规模较小企业的快递员坦言,没有领取过专门的高温津贴。一名来自万象物流的快递员更是抱怨:“高温津贴?做梦吧!”还有不少快递员对何为高温津贴一脸茫然,“没听说过,我刚来一个月,有活儿干就不错了”。
在采访中,不少快递员表示知道有高温津贴的规定,但是不敢向老板提出,“如果根据规定向老板提出津贴要求,津贴是拿到了,饭碗说不定就丢了”。
对于高温津贴不能按规发放,一些企业解释,公司也有高温福利,只是换了种形式而已,因为已发给快递员冷饮、毛巾等实物补助,没必要再发放高温津贴。还有一些企业表示,快递员的薪酬随行就市,夏天招人难,底薪自然更高,这其中就包含了高温津贴,何须额外增发?也有不少企业认为,快递员都是拿业务提成的,夏季快递市场需求旺盛,提成多等于是发津贴。
防暑物资不可抵充高温津贴
提成就是高温津贴,送上绿豆汤、风油精等于发了高温津贴,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
“将高温津贴和奖励薪金混为一谈,其实是偷换概念”,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陈东表示,虽然公司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薪酬,但是薪酬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所应得的报酬,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及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根据工作量给津贴,实则是按件计酬,换句话说,即使不是高温天,这笔奖励也应该发放。”
据了解,所谓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中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的一种工资性补偿。
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在上海,其标准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对于以防暑降温物资代替高温津贴的做法,陈东指出,相关文件中,明文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发放货币意味着,员工可以选择用这笔资金购买任意的防暑降温物品,我可以用这笔钱买清凉油或者花露水,企业却偏偏给我绿豆汤,这就产生了需求不匹配。因此,即使企业用足200元买了防暑用品给员工,也不能算作发放了高温津贴。”
规定不“硬气”落地还靠企业自觉
为何有明文规定,部分企业依然只是“纸上清凉”?相关规定不足够“硬气”是主要原因。据了解,无论是国家层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是上海人保局的相关通知,都只是行政性规定,缺乏有力的刚性约束,更没有惩罚措施。
对此,有舆论认为,有必要将发放高温津贴纳入企业法定义务,制定更具专门性、保障有力的法律,让高温津贴真正“落地”。
社会疾呼是否意味着需要就此立法?陈东表示,立法的必要性取决于相关矛盾突出程度等诸多因素,这些还有待科学论证。“有一点可以肯定,但凡成功的企业都极其重视劳动环境的改善。从长远看,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提升员工劳动效率的有效手段。毕竟雇佣双方是利益共同体。”
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如果单位不发又有什么办法呢?陈东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也可以向所属工会反映,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同时,可通过集体协商将高温津贴发放写入工资集体合同中。
据了解,《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与高温津贴是否落实相比,高温天气下的生产安全,是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陈东表示。
小企业高温津贴普遍没着落
根据媒体报道,一项针对基层打工者的网络调查显示,65%的受访者称未收到高温津贴,其中快递人员比例最高,81%的快递、外卖人员没有高温津贴。而工厂操作工、建筑工地人员、装修施工队和保安物业人员中,也只有3成以上拿到了高温津贴。
为此,有媒体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名快递员,从调查结果来看,来自“三通一达”、顺丰等快递企业的快递员普遍表示,公司有一定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有的,防暑药品什么也都提前发了,挺满意的。”一名顺丰速运的快递员说。
然而,不少规模较小企业的快递员坦言,没有领取过专门的高温津贴。一名来自万象物流的快递员更是抱怨:“高温津贴?做梦吧!”还有不少快递员对何为高温津贴一脸茫然,“没听说过,我刚来一个月,有活儿干就不错了”。
在采访中,不少快递员表示知道有高温津贴的规定,但是不敢向老板提出,“如果根据规定向老板提出津贴要求,津贴是拿到了,饭碗说不定就丢了”。
对于高温津贴不能按规发放,一些企业解释,公司也有高温福利,只是换了种形式而已,因为已发给快递员冷饮、毛巾等实物补助,没必要再发放高温津贴。还有一些企业表示,快递员的薪酬随行就市,夏天招人难,底薪自然更高,这其中就包含了高温津贴,何须额外增发?也有不少企业认为,快递员都是拿业务提成的,夏季快递市场需求旺盛,提成多等于是发津贴。
防暑物资不可抵充高温津贴
提成就是高温津贴,送上绿豆汤、风油精等于发了高温津贴,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
“将高温津贴和奖励薪金混为一谈,其实是偷换概念”,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陈东表示,虽然公司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薪酬,但是薪酬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所应得的报酬,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及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根据工作量给津贴,实则是按件计酬,换句话说,即使不是高温天,这笔奖励也应该发放。”
据了解,所谓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中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的一种工资性补偿。
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在上海,其标准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对于以防暑降温物资代替高温津贴的做法,陈东指出,相关文件中,明文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发放货币意味着,员工可以选择用这笔资金购买任意的防暑降温物品,我可以用这笔钱买清凉油或者花露水,企业却偏偏给我绿豆汤,这就产生了需求不匹配。因此,即使企业用足200元买了防暑用品给员工,也不能算作发放了高温津贴。”
规定不“硬气”落地还靠企业自觉
为何有明文规定,部分企业依然只是“纸上清凉”?相关规定不足够“硬气”是主要原因。据了解,无论是国家层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是上海人保局的相关通知,都只是行政性规定,缺乏有力的刚性约束,更没有惩罚措施。
对此,有舆论认为,有必要将发放高温津贴纳入企业法定义务,制定更具专门性、保障有力的法律,让高温津贴真正“落地”。
社会疾呼是否意味着需要就此立法?陈东表示,立法的必要性取决于相关矛盾突出程度等诸多因素,这些还有待科学论证。“有一点可以肯定,但凡成功的企业都极其重视劳动环境的改善。从长远看,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提升员工劳动效率的有效手段。毕竟雇佣双方是利益共同体。”
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如果单位不发又有什么办法呢?陈东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也可以向所属工会反映,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同时,可通过集体协商将高温津贴发放写入工资集体合同中。
据了解,《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与高温津贴是否落实相比,高温天气下的生产安全,是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陈东表示。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