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出席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
2017-07-05 20:30:44
中国法院网讯 (刘慧慧) 7月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北京出席“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作“中国对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主旨演讲。
江必新指出,生态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时不我待,任何一个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以实际行动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已有保护环境权益之精神。《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是宪法保障环境权益的价值基础,《宪法》上的环境保护条款已经包含了环境权益的意涵。此外,通过《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使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得以具体化,而且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江必新指出,中国法院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要求。一是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环境权益;二是构建专门审判机构,提升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专业性;三是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彰显环境权益司法保障权威性;四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境权益司法保障公众参与;五是创新审判机制,提升环境权益司法保障有效性。
江必新强调,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中国法院尚有许多难题需要破解,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环境权益范围;二要完善环境权益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三要建构专门化环境司法体系,有效应对环境司法领域“主客场”问题;四要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司法裁判方式;五要妥善衡平价值冲突,提高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有效性;六要完善环境权益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保障、监督、评价、指引作用;七要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共建美好地球家园。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和法国宪法委员会、法国宪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前总理、前国民议会议长洛朗•法比尤斯出席会议并作主旨演讲。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国驻华大使馆参赞以及中法两国宪法、环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五十余人参加会议。
江必新指出,生态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时不我待,任何一个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以实际行动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已有保护环境权益之精神。《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是宪法保障环境权益的价值基础,《宪法》上的环境保护条款已经包含了环境权益的意涵。此外,通过《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使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得以具体化,而且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江必新指出,中国法院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要求。一是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环境权益;二是构建专门审判机构,提升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专业性;三是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彰显环境权益司法保障权威性;四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境权益司法保障公众参与;五是创新审判机制,提升环境权益司法保障有效性。
江必新强调,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中国法院尚有许多难题需要破解,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环境权益范围;二要完善环境权益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三要建构专门化环境司法体系,有效应对环境司法领域“主客场”问题;四要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司法裁判方式;五要妥善衡平价值冲突,提高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有效性;六要完善环境权益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保障、监督、评价、指引作用;七要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共建美好地球家园。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和法国宪法委员会、法国宪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前总理、前国民议会议长洛朗•法比尤斯出席会议并作主旨演讲。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国驻华大使馆参赞以及中法两国宪法、环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五十余人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