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在强制搬迁行动之前
2017-06-27 15:49: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同彪
这是去年六月份执结的一起案件,看上去似乎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就是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崔某某所占用的房屋及土地,崔某某退还购房款五十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刘某新增加建筑设施等八万余元。然而案子刚到执行局,领导即把我叫去,说是这个案子要慎重一些,妥善处置。原来不久前刘某几乎给所有的院领导都编发了长长的手机信息,言辞激烈,对法院判决意见较大,并陆续到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信访。
我随即安排该案执行干警,对此案要认真研判,慎重对待,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果不其然,刘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态度蛮横,情绪几近失控,提出坚决不执行判决,要到上级机关信访,要到有关部门申诉,要以生命和鲜血为代价捍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还公道,誓不罢休。
看来该案在短时间内通过做工作和平搬迁几乎没有可能,而且当时国家、省里都有重要会议,信访形势异常严峻,该案执行干警给我说此情况后,我说先稳一段看情况再说吧,做好申请人崔某某的工作,然而申请人崔某某的态度却异乎反常,不但不听劝,反而在2015年8月立案执行后不久,即把其应该给付刘某的购房款及赔偿款如数汇至法院账户中,给法院施加压力,并四处散布法院执行不力,该其履行的资金已主动履行到位,可法院却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徇私枉法,有人干扰执行云云。
采取强制措施,先行对刘某司法拘留如何?然而考虑到刘某年岁已大,已近70周岁,而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又不太适宜对其本人采取强制措施,再加上当时纪念抗战70周年9·3阅兵在即,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求稳定压倒一切,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反复做申请人崔某某的工作,让她给法院时间,尽量通过做工作和平搬迁,另外刘某现在抵触心理很强,给他时间让他申请再审,如果将来再审被驳回或不立案,他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也没有什么理由不执行判决,或许会更有利于做工作。
到了十月份,看到刘某没有其他任何动静,经过慎重研究,我们决定在其住处先行给其张贴强制搬迁公告,看看其反应如何,结果刘某还是置若罔闻。
是组织警力强制搬迁,还是这个案子的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我决定同刘某长谈一次,于是我让执行干警把他约到法院信访接待室,与其进行了两个小时的长谈,并仔细看了其带来的相关资料,才对案件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原来,2010年9月崔某某丈夫李某经中间人介绍,将位于县城铁丘路上的临街门市房四间两层共八间和院内使用土地卖给了刘某,土地和房屋当时共作价五十万元,刘某在购得上述土地和房屋不久,自己又在门市房后面院内新建三间西屋,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房屋及土地一直未变更过户。2012年6月崔某某以其不知情,其丈夫李某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为由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李某与刘某所签的房屋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而刘某则认为,家庭卖房如此重大事项,崔某某作为李某妻子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可能不知情,况且买卖价格也符合当时行情,周围的邻居也都知道他们夫妻将房子卖给了我,现在铁丘路扩建了,门市房涨价了,却说不知情,真是良心丧尽。2012年9月,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刘某为善意取得为由,驳回了崔某某的诉讼请求。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判定双方所签房屋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刘某返还崔某某占用的房屋及土地,崔某某退还购房款五十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刘某新增加建筑设施等八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局长,我真是从内心里不服啊,我是冤枉的,真实情况是因为铁丘路扩建了,门市房涨价了,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是我积攒了半辈子的钱买的一个家啊,人在做,天在看,天理何在,公道何在!”刘某最后说完,在我面前嚎啕大哭。
我极尽劝解也向其认真地重申了我的几点看法,一是在我们执行局只要是生效的判决未履行,我们则必须坚决执行;二是我们可以主持把你们双方叫到一块儿进行执行和解;三是你要是真不服现在的判决,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该案执行干警把双方叫到一起,提出了很多和解方案,虽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但最终无果而终。于是崔某某走上了信访之路,而刘某在信访的同时又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再审申请。
2016年4月,全市法院开展“重拳出击,宣战执行难”活动以来,崔某某申请执行刘某一案,也被省、市法院多次督导执行,并且市政法委纪工委也亲自督办此案,在此期间,该案执行干警也多次向刘某讲明当前形势,以及长期推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面对强大的执行攻势,再加上其再审申请,因未提供新证据一直未能立案等原因,刘某的态度开始有所松动,答应搬出,但需给出时间,让其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但之后经该案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其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
2016年6月初,我院执行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凌晨出击”集中执行活动,并针对此案也制定出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决定组织警力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强制搬迁,在强制搬迁行动之前,我没有放弃最后的努力,再次让该案执行干警把刘某叫来谈话,敦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谈话直奔主题,“老刘,这个案子时间不短了,该了结了。”刘某沉默不语。
“中院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吗?”我又追问了一句。
“唉,一直没有结果。”刘某终于开口说话。
“你没有新的证据,况且我已经给你说过多次,在交易中你不是没有过错,土地证书上明明是崔某某的名字,你当时为什么不让崔某某签字?”他低下头。
接着我又让其观看了我院开展的“凌晨出击”集中执行活动有关录像,还让其看了一下省、市法院及市政法委的督办函,最后我也说出了我们最后的态度。
“老刘,你看一下我们针对此案制定的行动方案,是否还有补充?”
许是被我们缜密的行动方案所震慑,许是被我们的真诚劝说而感动,最后刘某握着我的双手,眼含热泪地说:“赵局,你们执行局在我这个事情上尽力了,我不能再这样为难你们了,我搬,我现在就写保证,给我十五天时间,我保证把我的全部财物搬走,把钥匙及有关资料交给你们,请相信我。”
“我相信你。”我望着他,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十五天后,刘某如约把房屋钥匙及有关资料送到执行局,并将全部财物从房屋内搬走,此案顺利执结,我如释重负。
此案虽已过去一年,但我久久不能忘怀,的确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像刘某这样的被执行人。他们在审理中怨气较大,在执行环节上往往表现为情绪激烈,消极对抗执行。这就需要我们的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时要因势利导,因案施策,用最大的耐心积极向他们释法,引导他们尊重判决,主动履行,或许在强制搬迁行动之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就是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崔某某所占用的房屋及土地,崔某某退还购房款五十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刘某新增加建筑设施等八万余元。然而案子刚到执行局,领导即把我叫去,说是这个案子要慎重一些,妥善处置。原来不久前刘某几乎给所有的院领导都编发了长长的手机信息,言辞激烈,对法院判决意见较大,并陆续到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信访。
我随即安排该案执行干警,对此案要认真研判,慎重对待,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果不其然,刘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态度蛮横,情绪几近失控,提出坚决不执行判决,要到上级机关信访,要到有关部门申诉,要以生命和鲜血为代价捍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还公道,誓不罢休。
看来该案在短时间内通过做工作和平搬迁几乎没有可能,而且当时国家、省里都有重要会议,信访形势异常严峻,该案执行干警给我说此情况后,我说先稳一段看情况再说吧,做好申请人崔某某的工作,然而申请人崔某某的态度却异乎反常,不但不听劝,反而在2015年8月立案执行后不久,即把其应该给付刘某的购房款及赔偿款如数汇至法院账户中,给法院施加压力,并四处散布法院执行不力,该其履行的资金已主动履行到位,可法院却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徇私枉法,有人干扰执行云云。
采取强制措施,先行对刘某司法拘留如何?然而考虑到刘某年岁已大,已近70周岁,而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又不太适宜对其本人采取强制措施,再加上当时纪念抗战70周年9·3阅兵在即,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求稳定压倒一切,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反复做申请人崔某某的工作,让她给法院时间,尽量通过做工作和平搬迁,另外刘某现在抵触心理很强,给他时间让他申请再审,如果将来再审被驳回或不立案,他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也没有什么理由不执行判决,或许会更有利于做工作。
到了十月份,看到刘某没有其他任何动静,经过慎重研究,我们决定在其住处先行给其张贴强制搬迁公告,看看其反应如何,结果刘某还是置若罔闻。
是组织警力强制搬迁,还是这个案子的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我决定同刘某长谈一次,于是我让执行干警把他约到法院信访接待室,与其进行了两个小时的长谈,并仔细看了其带来的相关资料,才对案件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原来,2010年9月崔某某丈夫李某经中间人介绍,将位于县城铁丘路上的临街门市房四间两层共八间和院内使用土地卖给了刘某,土地和房屋当时共作价五十万元,刘某在购得上述土地和房屋不久,自己又在门市房后面院内新建三间西屋,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房屋及土地一直未变更过户。2012年6月崔某某以其不知情,其丈夫李某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为由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李某与刘某所签的房屋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而刘某则认为,家庭卖房如此重大事项,崔某某作为李某妻子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可能不知情,况且买卖价格也符合当时行情,周围的邻居也都知道他们夫妻将房子卖给了我,现在铁丘路扩建了,门市房涨价了,却说不知情,真是良心丧尽。2012年9月,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刘某为善意取得为由,驳回了崔某某的诉讼请求。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判定双方所签房屋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刘某返还崔某某占用的房屋及土地,崔某某退还购房款五十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刘某新增加建筑设施等八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局长,我真是从内心里不服啊,我是冤枉的,真实情况是因为铁丘路扩建了,门市房涨价了,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是我积攒了半辈子的钱买的一个家啊,人在做,天在看,天理何在,公道何在!”刘某最后说完,在我面前嚎啕大哭。
我极尽劝解也向其认真地重申了我的几点看法,一是在我们执行局只要是生效的判决未履行,我们则必须坚决执行;二是我们可以主持把你们双方叫到一块儿进行执行和解;三是你要是真不服现在的判决,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该案执行干警把双方叫到一起,提出了很多和解方案,虽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但最终无果而终。于是崔某某走上了信访之路,而刘某在信访的同时又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再审申请。
2016年4月,全市法院开展“重拳出击,宣战执行难”活动以来,崔某某申请执行刘某一案,也被省、市法院多次督导执行,并且市政法委纪工委也亲自督办此案,在此期间,该案执行干警也多次向刘某讲明当前形势,以及长期推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面对强大的执行攻势,再加上其再审申请,因未提供新证据一直未能立案等原因,刘某的态度开始有所松动,答应搬出,但需给出时间,让其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但之后经该案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其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
2016年6月初,我院执行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凌晨出击”集中执行活动,并针对此案也制定出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决定组织警力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强制搬迁,在强制搬迁行动之前,我没有放弃最后的努力,再次让该案执行干警把刘某叫来谈话,敦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谈话直奔主题,“老刘,这个案子时间不短了,该了结了。”刘某沉默不语。
“中院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吗?”我又追问了一句。
“唉,一直没有结果。”刘某终于开口说话。
“你没有新的证据,况且我已经给你说过多次,在交易中你不是没有过错,土地证书上明明是崔某某的名字,你当时为什么不让崔某某签字?”他低下头。
接着我又让其观看了我院开展的“凌晨出击”集中执行活动有关录像,还让其看了一下省、市法院及市政法委的督办函,最后我也说出了我们最后的态度。
“老刘,你看一下我们针对此案制定的行动方案,是否还有补充?”
许是被我们缜密的行动方案所震慑,许是被我们的真诚劝说而感动,最后刘某握着我的双手,眼含热泪地说:“赵局,你们执行局在我这个事情上尽力了,我不能再这样为难你们了,我搬,我现在就写保证,给我十五天时间,我保证把我的全部财物搬走,把钥匙及有关资料交给你们,请相信我。”
“我相信你。”我望着他,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十五天后,刘某如约把房屋钥匙及有关资料送到执行局,并将全部财物从房屋内搬走,此案顺利执结,我如释重负。
此案虽已过去一年,但我久久不能忘怀,的确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像刘某这样的被执行人。他们在审理中怨气较大,在执行环节上往往表现为情绪激烈,消极对抗执行。这就需要我们的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时要因势利导,因案施策,用最大的耐心积极向他们释法,引导他们尊重判决,主动履行,或许在强制搬迁行动之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