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在中国PPP协议发展及争端解决研讨会上强调
坚持综合考量 努力凝聚共识
健全完善PPP协议争端解决机制
健全完善PPP协议争端解决机制
2017-06-21 20:31:15
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为进一步研究我国PPP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争取更大层面共识,确保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具备坚实的理论和实践支撑,6月21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京举办中国PPP协议发展及争端解决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总结讲话。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等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研讨会主要分为“PPP协议及争端解决国际比较”和“中国PPP协议发展及争端解决”两个板块。与会同志普遍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理清PPP协议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找准当前制约我国PPP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所在,对不同的争端解决模式进行充分的比较论证,努力构建科学合理、贴合实际的PPP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PPP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江必新在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效,认为与会代表紧紧围绕研讨主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许多富有参考价值的观点、意见,通过激烈的思想碰撞,大家对PPP协议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理性和深刻,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提供了可供研究选择的多种方案。
江必新强调,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实际的PPP协议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综合考量制度、文化、实践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凝聚共识、统一认识。要充分研究建立和运用PPP机制的目的所在,反推实现目的的最优手段,避免陷入脱离既定目标的无谓争论。要准确把握PPP协议相对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并在在选择、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时予以充分关注和回应。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各类PPP协议在履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高度关注公私法的融合发展趋势,不断统一和优化PPP协议争端的法律适用标准。要努力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一方面依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另一方面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影响各方权益保障。要充分认识不同争端解决模式的优缺点,尤其是要预判制度选择所可能带来的弊端,并研究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形成完善的法治保障系统。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主要分为“PPP协议及争端解决国际比较”和“中国PPP协议发展及争端解决”两个板块。与会同志普遍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理清PPP协议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找准当前制约我国PPP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所在,对不同的争端解决模式进行充分的比较论证,努力构建科学合理、贴合实际的PPP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PPP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江必新在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效,认为与会代表紧紧围绕研讨主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许多富有参考价值的观点、意见,通过激烈的思想碰撞,大家对PPP协议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理性和深刻,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提供了可供研究选择的多种方案。
江必新强调,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实际的PPP协议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综合考量制度、文化、实践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凝聚共识、统一认识。要充分研究建立和运用PPP机制的目的所在,反推实现目的的最优手段,避免陷入脱离既定目标的无谓争论。要准确把握PPP协议相对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并在在选择、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时予以充分关注和回应。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各类PPP协议在履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高度关注公私法的融合发展趋势,不断统一和优化PPP协议争端的法律适用标准。要努力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一方面依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另一方面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影响各方权益保障。要充分认识不同争端解决模式的优缺点,尤其是要预判制度选择所可能带来的弊端,并研究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形成完善的法治保障系统。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