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八种心境
2017-06-15 14:2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文彬
  法官,法律帝国的王侯,时刻接受着天上星空和内心道德的顾盼;法官,秉持正义女神的利剑,时刻斩妖除邪;法官,肩扛天平拿捏秤砣,时刻拔摆着世间的公平……。这些享尊贵之誉,决人间大义的法官们履职过程中的心境如何,窃以为当有八种。

  公心。公正司法是法官判案的根本,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根基。没有公心,视法律为儿戏,把法律当作谋生手段的法官是难以做到公正司法的,只有决心毕生献身于法律事业,唯法是从,唯民利益是谋,才能做到一心为民,公正办案。

  良心。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需要法官来适用。没有良知的法官,再善良的法律也不能自动为民解忧排难,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专心。一个单位里能干的是骨干,有心的人是核心。法官如果办案心猿意马,不能聚精会神断案,是难以成为称职法官的。只有全身心投入,并能够通过办案,及时总结案发的社会原因、背景等内外在因素,才能在审判过程中做到能动司法、合理释明,才能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才会可能把同类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诚心。诚实是做人的根本。法官和当事人打交道,需要严肃中立的氛围,以彰显出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但更重要的是要有诚心解民忧,悉心化纠纷的情怀。今年3月份,我主审一起故意伤害案,案中被告人与自诉人因连队派车发生纠纷,自诉人酒后到被告家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用木棍打断了自诉人胳膊,经鉴定属轻伤。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应为正当防卫。理由是自诉人醉酒后持凶器到其家中,其情急之下打伤自诉人,属正当防卫,但其无自诉人“正在行凶”的证据,难以免责。被告人一直想不通,也曾试图与自诉人和解,但因赔付数额争议无果。庭审中,被告人因忌恨自诉人出言不逊,持凶器上门行凶等情节,留露出欲与自诉人同归于尽的想法。我觉察后,多次做说服工作,从其工作职位的难得,到人生的价值追求再结合自己办案的实践,告诉他有的自诉人不仅是为获赔,更多的是为讨说法和保全颜面。并采用换位思考法说解:假如自诉人愿把被告人打致轻伤不要赔偿的话又会如何?没想到这句话却深深触动了本案被告人,他若有所思后,当即表示愿意赔付,最终双方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诚心调解总算有了回报。

  细心。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办案法官应严格依据程序法的规定,才能体现出法律公正的内在价值。相反,若办案法官不细心,忽略看似不重要的程序要求,就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如代理人资质、资格审查,延长审理期限的办理,强制措施的适用等,必须严格规范程序,合法及时办理,才能适到既保实体公允又体现程序公正,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实现法律的价值追求。有的办案法官,以案多工作忙等为由,程序上出现瑕疵熟视无睹,常此以往,很可能会导致重大差错案的出现。

  爱心。孔子曰:“仁者爱人”。孟子则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达博爱。法官受着传统文化的影响,又根植于中华文明浸润的沃土,理所当然会怀着一颗“爱民之心”。他们绝大多数会体察民情,体恤民怨,为实现和谐竭忠尽智的。如“法官妈妈”为失足少年指点迷津、“平民法官”为当事人拉砖砌墙,他们都是法官爱心挥洒者的典型代表,堪称法官大爱。

  苦心。梦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法官审案遇到法律关系难以厘清、是非责任难以决断时,是最受煎熬的。说寝食难安,也许有些夸张,但苦心思索,拨雾求真,最后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后的愉悦心情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本人今年主审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奶牛因生产困难请求被告(助理兽医师)接诊,被告尽力施救,但最终奶牛及二牛犊均死亡,原告不能接受三牛死亡的现实,便诉求被告赔付。被告辩称自己确已尽力并合理施救,三牛死亡属奶牛体质弱所致,不愿赔付分文。多次调解无望,该案如何妥当判处,一时难以决断。苦思冥想,查阅相关法律,最终以被告作为助理兽医师不能独立开处方诊治,违规构成侵权。判令其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双方终服判息诉。一颗悬着的心才算安然。

  清心。无欲则刚。清心才会寡欲。法官也食人间烟火,身处市井民间,时刻受到社会风尚熏染和面对多种诱惑,法官的清心便显得更为重要。如何做到清心,成为一位沉默的智慧者,首先,做到工作上争先创优,享受上知足常乐。努力做到工作上和最棒的比,生活上跟最差的比,以求得心理平衡和满足;其次,培养多种健康向上的爱好,洁身自好,追求高雅快乐人生尤为重要,闲暇时健身、书画、寓乐于琴瑟,定会从中感受到难得的轻松和快意!再者,少些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低俗;再有惯看花开花落的心境,练就到得之不喜,失之不忧的豁达,何愁不能成为帝国王侯之身。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