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的催债函被退回,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2017-05-27 10:17:55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宋杨
问:朋友的公司向我借了一笔钱,至今未还,超过还款期一年多了。我因为担心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就以该公司的登记地邮寄了催款函,但信函被退回,请问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答: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债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即使被退回,也应当视为信函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答: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债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即使被退回,也应当视为信函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责任编辑:刘帆